中國「國師」胡鞍鋼的「第二代民族政策」有多不堪?

中國「國師」胡鞍鋼的「第二代民族政策」有多不堪?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胡鞍鋼的一系列文章極盡煽動右翼主義之能事,為此後的中國的右翼風氣的不斷增長推波助瀾。雖然,此後「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法,沒有得到習近平的首肯,但實施的手段卻不無與之契合的特徵。

中國清華大學中國國情研究院院長胡鞍鋼最近被「群毆」。有「清華校友」指責胡鞍鋼提出的「中國已經超越美國」的模型只有小學生水平,學風浮誇、忽悠中央、忽悠民衆,浪費納稅人的錢,誤國誤民。接著一群「清華校友」聯名上書,要求清華大學炒掉胡鞍鋼。

一下子,「驅胡行動」,全民批評胡鞍鋼成為壯觀的中國網絡盛事。連帶金燦榮(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梅新育(《人民日報》「俠客島」主筆)這兩位「國師」,也被一併批判。本來,胡鞍鋼這樣的「國師」,是宣傳部門的重點保護對象,但這次宣傳部門居然放任他被批評,顯然是要把他抛出來做替罪羊,做民衆不滿的發洩口。背後的政治含義不言而喻。

胡鞍鋼最不堪的理論:「第二代民族政策」

胡鞍鋼的研究,筆者也有一定認識。他從1990年代開始,就活躍在中國「國情研究」界。這個領域就像一個籮筐,什麽都可以往裡面放。於是胡鞍鋼什麽議題都碰一碰。最後成為「新左派」的大員,號稱「國師」。

在筆者看來,胡鞍鋼最不堪的理論,不是什麽「中國超越美國論」這些一眼看來就與事實不符的東西,而是帶有很強「迷惑性」的所謂「第二代民族政策」。

2011年,他與其學生胡聯合,發表《第二代民族政策:「促進民族交融一體和繁榮一體」》,認為:「民族問題始終是事關國家統一、人民團結、長治久安的根本問題。這就需要順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發展潮流,善於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並充分吸取其失敗教訓,與時俱進地推動民族政策從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轉型,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促進國內各民族交融一體,不斷淡化公民的族群意識和56個民族的觀念,不斷強化中華民族的身份意識和身份認同,切實推進中華民族一體化,促進中華民族繁榮一體發展,共同構建中華民族大家園,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這種理論立即引起極大爭議。在中國,所謂第一代民族理論,是指少數民族有權保留自己的文化、語言、傳統、民族特徵,可以建立自治區。中國在一些領域給予優惠,比如考試可以加分、不需要計劃生育、在自治區分配一些職位等(雖然不是真正的自治)。這套理論是列寧(Vladimir Lenin)提出的,史達林(Joseph Stalin)又發揚光大(史達林對其民族及語言學研究很驕傲)。

歸根到底,第一代民族理論背後的邏輯是,民族有自決權,只是他們「自願」加入共產主義大家庭。

第二代民族理論則否認這一切。

馬戎「反思民族政策」,與胡鞍鋼出發點不同

值得指出的是,在中國,被認為是「第二代民族理論」倡導者的,還有中國人民大學民族學教授馬戎,但兩者還有明顯區別。主要是出發點不一樣。馬戎是一位真正的民族學者,也有很多從少數民族利益角度為出發點的思考,他的理論是較為溫和的。比如他多次正確地強調大漢族主義是不可取的。相反,胡鞍鋼非民族理論工作出身,其理論與行文,充斥著激進的的大漢族主義。兩者區分很明顯,但在傳媒報導中,經常混為一談。

馬戎在1990年代「反思民族政策」後提出的第二代民族理論則恰好相反:用「族群」取代「民族」,用「中華民族」取代「56個民族」;主張取消民族優惠政策、消除民族差別、直至取消民族自治制度。這種理論不但有悖傳統民族理論,還是違憲的。

在中國憲法中,明確表述了「民族」的存在,規定了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以及承諾要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特別是「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進而規定了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行使自治權。

中國憲法序言和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民族」的表述,而沒有任何「族群」的表述。在第四條短短一段話中,總共出現了11次「民族」。「中華民族」僅是一個政治宣傳用語,同樣沒有憲法地位。在整個憲法包括序言中,都沒有出現過「中華民族」的字眼,而只有「中國各族人民」。

中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這就意味著,憲法保障了各民族的長期存在(沒有限期),保障了各民族不被融合的自由,排除了人為地把中國各民族融合為一個民族的做法。民族融合可以自然地發生,但是以各種手段,人為地快速通過消除民族差異的做法都是違憲的行為。

至於弱化甚至取消民族自治區,這更加是明顯的違憲提法,因為民族自治制度就是憲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從法律上理解看,第二代民族理論的錯誤認識的根源,就是把有關民族方面的問題都視為「民族政策」。雖然確有「民族政策」這個提法,但把所有和民族有關的問題都視為「政策」是錯誤的。有關民族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大不同層次,一個是國家的根本制度(特別是憲法),第二個才是政策。民族制度方面的憲法規定,不是隨時可變的政策,而是法律,是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給予少數民族法定的地位,這是一種嚴肅的契約,而不是一種恩惠的政策。沒有從憲法的高度去認識民族問題,都會不可避免地產生違憲的結果。

胡鞍鋼引發爭議,因他迎合了四股右翼主義

馬戎當時受到傳統民族理論家的廣泛批評,影響力甚小,僅是一個不和諧音。但到了胡鞍鋼「殺入」民族主義學界,提出「第二代民族理論」這個詞的時候,一下子流傳開來。這除了胡鞍鋼是「國師」之外,還因為它迎合了在2010年代湧現的四股右翼主義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