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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婚和反同教育三公投提案,有什麼法律問題?

反同婚和反同教育三公投提案,有什麼法律問題?
Photo Credit: 台灣守護家庭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看到護家盟等團體之前提出的三個與同性婚姻及同志教育相關的公投提案,一定會有人問:大法官不是說民法沒有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違憲,應該要修法嗎?那為什麼還可以公投呢?

中選會於2018年4月17日,公告四個公投提案通過第一階段審查程序,將進行第二階段連署。這四公投提案分別為馬英九提出的妨害司法公正公投和護家盟等團體提出的同性婚姻及同志教育提案。

盟盟到底想問什麼?

在公投案公告後,最受大家矚目的莫過於俗稱盟盟的護家盟等團體提出的三個提案,提案分別如下:

  1.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2.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3.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白話地說,盟盟希望能透過這次的公投,詢問一般民眾三個問題:

  1. 同不同意用專法規範同性婚姻?
  2. 同不同意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
  3. 同不同意國中小不能教同志教育?

大法官不是說不行了嗎?

看到這三個公投提案,其中第一、二題一定會有人問:大法官不是說民法沒有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違憲,應該要修法嗎?那為什麼還可以公投呢?

首先,我們從程序上,也就是公投法的規定來看起。違憲的公投提案究竟可不可以通過?中選會究竟能不能針對公投議案進行實體的審查呢?從現在的公投法設計上面來看,在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十條的規範下,中選會基本上也就只剩下「形式審查」,也就是只能針對提案的格式、問題寫法等等技術性的問題進行審核,而沒有辦法針對「內容」進行審查。因此,雖然提案本身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但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不審查是否違憲也沒有說不行。

其次,是「是否違憲」的問題。在這邊不得不說,盟盟設計的這兩題運用了大法官在釋字748中的各種後門。的確,雖然大法官在748中明確說明了不容許相同性別的兩人可以結婚是違反憲法,但是怎麼修正、立專法還是修民法則是「立法形成自由」,也就是立法者可以自己決定。雖然說,在748號解釋做成時,就已經有人認為大法官是暗指要修民法,但從文意上來看,仍然有爭執的空間。因此,盟盟本次主張的「立專法」及「民法限定一夫一妻」,究竟有沒有違反大法官解釋,仍然有爭論空間。而中選會則聲明,這樣的公投案不排除同性別的兩人的婚姻自由,因此並無違憲之虞。

同志教育是什麼的定義不明確

然而,雖然前兩個提案通過似乎還說得過去,但第三個同志教育的提案,卻讓人搞不清楚究竟為何會過關。

根據公投法第十條的規定,公投案若有「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的情形,應該要駁回其聲請。而在這次的提案中,所謂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中的「同志教育」究竟是什麼卻不夠明確。究竟這裡的「同志教育」是只教什麼是同志?還是教要尊重不同性傾向?還是其他的呢?而中選會聲明中僅說問題已經明確,卻未做任何解釋,究竟是多明確實在讓人困惑。

除此之外,若是這樣的公投通過後,如果學生在國中小學階段發現自己的性傾向並非異性戀,學校究竟可不可以介入輔導呢?如果因性傾向遭到霸凌,學校可不可以制止並對霸凌者及被霸凌者進行輔導呢?

如此涵蓋過廣、並未明確限制、文意本身就極度不明確的提案,中選會究竟為何會讓它通過第一階段審查,實在是令人無法理解。

中選會可不可以實質審查內容?

有趣的是,中選會在公告隔天,立刻公開了通過的理由,但其中仍然有許多問題。

根據現在的公投法,中選會不能針對內容作審查。也就是說在現行的公投法規範下,中選會根本就不能實質去看公投案有沒有違憲。然而,在這次的理由中,中選會卻表明有審查是否違憲的問題,這樣的狀況是否合法,也讓人感到疑惑。

如果違憲公投通過後怎麼辦?

這次公投議案有個有趣的問題:假設今天公投議案是禁止同性結婚,且最終公投通過了,那這樣的狀況究竟該怎麼處理呢?也就是說,當代表著現代人權思想的大法官的想法,與國家人民大多數的想法相悖離時,究竟應該怎麼處理?

到目前為止,我國都還沒有遇到過這樣的問題。但是這樣的狀況,在美國加州就有出現過。加州在2008年承認同性婚姻後,再度於同年內透過修改加州憲法禁止同性婚姻。隨後才在2013年由聯邦法院宣告加州憲法違反美國憲法,而再度承認同性婚姻。

從這樣的邏輯可以看出,如果今天真的透過公投通過了一個違憲的法案,在目前的狀況來看,似乎也只能循加州的途徑,再次針對違憲條文提起釋憲才行呢!

公投法立法不足,應該立法補充!

其實,會造成這樣的問題,最重要的問題還是在於公投法並未賦予違憲審查機制、及受影響者的救濟管道。

針對這樣的問題,婚姻平權大平台的聲明稿中,便有十分精闢的論述:他們認為,現行的公投法雖然有意識到弱勢群體的權益,但並未保障弱勢群體參與程序及聲請司法審查。像在本次的公投案聽證會,同志團體就被以不是利害關係人拒於門外,但同志難道不是同婚合不合法的利害關係人嗎?

對此,若持續放任這種實質上侵害少數族群的現狀發生,不僅對弱勢群體,也對於整個國家社會都有危害。而解決問題之道,就只有中選會勇於對此提出解釋,或立委主動發現修改才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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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