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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被歷審法院認定殺人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林金貴獲判無罪。這起被法界認為是冤案的案件,終於獲得平反,但究竟這起殺人案件冤在哪裡?歷審法院判決的瑕疵何在?改判無罪的理由又是什麼?以下將為各位解析。
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高雄高分院在2018年8月7日就林金貴涉嫌殺人的再審案件宣判,審判結果大翻盤,原本被歷審法院認定殺人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林金貴獲判無罪。這起被法界認為是冤案的案件,終於獲得平反,但究竟這起殺人案件冤在哪裡?歷審法院判決的瑕疵何在?改判無罪的理由又是什麼?以下將為各位解析。
案發與審判經過
2007年5月9日晚上9點35分左右的高雄鳳山,計程車司機O忽然駕著車撞上停在路邊的車子。接著一個長髮的男子倉皇下車逃逸,剛好在現場目擊的路人A、B立刻尾隨追著男子,沒想到男子忽然掏出手槍對準A和B,A、B只好停下腳步讓男子離去。而車子被撞到的車主到場察看時,才發現計程車上的O被人從腦後開槍,經送醫急救後仍然宣告不治。
警方循線逮捕2006年12月8日剛假釋出獄,但同時也涉犯另外幾起竊盜案的林金貴,認為他殺害O的嫌疑重大,之後林金貴也遭到高雄地檢署起訴。最後高雄地院做出97年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決林金貴有罪。但這則判決最明顯的問題在於,警方從頭到尾沒有找到行兇的槍枝,甚至在O車上採集的指紋、毛髮等,經過鑑定後都與林金貴不相符。而法院用來證明林金貴就是兇手的證據,就只有A、B等證人在案發數個月之後的指認,別無其他。
林金貴不服高雄地院的判決,於是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但高雄高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判決完全照著一審判決的內容,駁回了林金貴的上訴。雖然經過上訴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將本案發回更審。但高雄高分院在98年上重更(一)字第5號判決仍然維持有罪判決,且林金貴再次提出的上訴也被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482號判決駁回,全案因而確定。
案件確定以後,林金貴在冤獄平反協會的協助下,嘗試提出再審。但迭經高雄高分院105年聲再字第44號、105年聲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直到106年聲再更(二)字第1號裁定,高雄高分院才裁定開始再審,並且有了現在的106年再字第1號無罪判決。
疑點一:頭髮生長速度?
正如前述,從O車上逃逸的行兇男子,是留著長髮的,而且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兇手是披肩髮型。但是林金貴案發前一年十二月剛假釋出獄,想當然耳,出獄時必定是留著短髮。那麼按照一般人的毛髮生長速度,他有可能在五個月內從平頭變成長髮披肩嗎?
法院根據證人C──某位曾經與林金貴發生性交易的女性──的指認和陳述,說林金貴就是監視錄影器上拍到的兇手,而他在二、三月期間與C性交易時,有綁著馬尾,認定林金貴在案發時就是長髮(但是C證詞的取證過程也是問題重重,詳下文)。
在判決確定後,林金貴提出他在2007年1月換發身分證所使用的大頭照、以及三月在照相館拍的半身照,都是耳上短髮的髮型。因此主張他不可能一月、三月的時候還是短髮,在五月就突然變成長髮披肩,並且提出再審。再審法院進一步請高雄榮總提出鑑定報告,證實按照一般人的頭髮生長速度,不可能三月的時候還短髮,五月就變成長髮。
此外,再審法院將林金貴提供的身分證件照、半身照,以及案發當日拍到兇手的監視影像,分別送到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進行比對。得到的結論都是,無法確認監視影像上拍到的人,就是林金貴。因此再審法院認定,無論從頭髮長度或是臉部影像辨識,都不能證明林金貴就是案發當日從車內逃逸的兇手。
疑點二:高雄台南極速來回?
林金貴另一個主張自己無罪的論據,是他在案發當晚10點40分左右有打了兩通電話,根據基地台訊號紀錄,他通話時人在台南佳里,因此主張自己有不在場證明。但原審法院審理時,找了一位警員來測試,那名警員表示他駕車從鳳山到佳里,所需時間只有50幾分鐘。因此法院認定林金貴是有可能在作案後,立刻駕車前往台南,不在場證明並不成立。
然而再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找警員來測試鳳山到佳里的車程,但測試時非但沒有留下測試紀錄表等書面資料,也沒有任何人在場陪同見證。也就是說,開車從鳳山到佳里只需要50幾分鐘的結論,只是該名員警自己的說法和經驗,但要拿來當作證據,說服力仍然不足。因此原審法院認為與其採納警員的說詞,不如直接用Google地圖的資料,還比較客觀。而Google地圖顯示,從鳳山到佳里所需時間接近一個半小時。再加上A、B兩位證人所述,兇手在下車後還被追捕了一段距離,才逃逸無蹤。等於說,兇手在案發後也不是馬上開車,勢必還要花時間遠離追捕、找到車子。綜合來看,兇手不可能在一個小時內從鳳山到佳里,林金貴的不在場證明應該是成立的。
疑點三:指認程序瑕疵?
事實上,原審法院判決林金貴有罪最主要的依據,是證人的指認,其中包括作案時的現場目擊者A、B,以及曾經和林金貴有過性交易的C。A和B都在警察調查中指認林金貴就是案發時從O的計程車裡逃出來的人,C則是在警察提供的監視器畫面中,指認監視器拍到的兇手就是和她性交易過的林金貴。
但再審法院認為偵查時的指認程序是有問題的,以A、B來說,他們都是案發後五個月才經過警察安排指認林金貴,到底經過五個月的記憶是否還能信任?不無疑問。其次,警察在指認時,拿出了四張照片給A、B辨識,但其中只有林金貴的照片是旁邊有戒具(防止犯人脫逃、自殺或施暴的工具)的全身遠照,另外三張照片則都是大頭近照,暗示性太過強烈,進而影響A、B指認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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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