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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啥玩意》:為何蠻多內閣制國家正準備朝總統制轉型,反過來卻相當罕見

《政治啥玩意》:為何蠻多內閣制國家正準備朝總統制轉型,反過來卻相當罕見
Photo Credit: Depositphoto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暫且不管美國革命究竟來自何種歷史背景環境,在此首先要指出一個被多數學者所忽略的事實,也就是美國在革命後的選擇民主總統制,其實是不合邏輯的。

文:蔡東杰

內閣制:邁向現代民主的漸進過程

正如某些人(未必是多數人,但包括我在內)抱持著的一個想法:我們絕不接受民主是一種終極式普世價值,但承認它確實比過去主流的君主體制來得更有人性,且更能回應民眾的生活需要。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儘管世界上「比較民主」的國家在數量上僅佔據少部分,絕大多數國家確均「自主或非自主地」選擇了各種民主制度作為組織政府的根據。值得注意的是,正如赫爾德強調的「自主性原則」般,該種原則非但是民主政治的基礎,事實上即便是非民主性政體,只要違背了自主性概念,也肯定會帶來進一步調整的必要;從第三世界國家頻繁的修憲活動中,便可看出所有國家其實都不斷尋找著比較適合自己的制度設計。

話雖如此,不僅如克里克所聲稱般,所謂「民主」可能是公共事務世界中最容易被人們混淆的一個字,即使在廣義的民主政治架構中,到底總統制與內閣制哪一種是「比較好」的政治制度,也曾經引起學者們非常激烈的爭辯。對此,儘管多數研究似乎傾向支持內閣制,根據部分學者歸納近三十年來的發展,卻似乎顯示有蠻多內閣制國家正準備朝總統制轉型當中,反而是總統制國家朝內閣制轉型的例子相當罕見。在此便試圖針對這個問題來進行討論。

首先,我們將焦點放在內閣制上頭。所以先選擇內閣制來說明的原因,不僅是由於其起源比總統制早一些,也因為它是目前使用量最多的一種傾向民主的制度。當然,想瞭解內閣制的發展,不能不從英國這個內閣制源頭說起。儘管真正的歷史內涵經常是矇昧不清的,但正如我們在上篇第八章,提到現代民主政治起源時所說明的:長期彼此混戰加上持續的對外擴張,不僅為歐洲各國帶來沉重的財政壓力,更重要的是,由於人民所受到壓迫逐漸超越他們忍耐的底限,終於爆發出一股要求更多權利保障的訴求。例如許介麟便指出:「一般的說,在十三世紀末葉,英國的民族國家形成在政治上是以議會制為基礎,然而英國議會制的成立,又可說是蘇格蘭戰爭所造成的。」

換言之,為了籌措足夠的軍費,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被迫在1295年邀請各級貴族與教士與會,並從各行政單位召集騎士與市民代表,共同組成所謂「三重身分的模範議會」(法國後來的三級議會也是如此);其中最重要的發展,莫過原本只是單純被統治者的「庶民」取得初步參政權利;且因戰事不斷蔓延下去,既逼使英王不得不頻繁召開類似會議,人民的權利也就這麼積沙成塔地累積起來。更甚者,為對付難以控制的貴族階級,英王在1322年讓騎士與市民代表從三級議會架構當中抽離出來,組成平民院以便與貴族院相抗衡,也形成今日兩院制的基礎。

接著,伴隨英法百年戰爭爆發,以及緊接著登場的玫瑰戰爭,長達將近兩百年幾乎無法休止的持續對外征伐與內部混戰,終於進一步改變了英國的政治制度結構。首先是兵源的短缺,讓平民逐漸遞補貴族而成為軍隊主力,其次,為確保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更縝密的戶口與勞動規範制度也逐一登場;再者,由於此時國王對人民的需索顯然背離傳統,也影響到人民的平日正常作息,農民起義乃此起彼落,其結果一方面導致封建體制瀕臨瓦解,更重要者,原本處在封建下層的平民,由於國王與貴族鬥爭而升高了其議價能力,最後逼使國王在1414年終於讓步,「除非經過平民院同意,否則王室不得附加或刪除由平民院所通過的法律」。

至於在後續發展過程中,首先是由於光榮革命而在1689年通過所謂「權利法案」,透過肯定國會的徵稅同意權,確立了其最高立法性質,同時將英國轉變成一個有限君主國家,其次,藉由1721年華爾波首相任命案,英國國王也失去了自由指定閣揆的傳統權力,必須根據國會多數現實來被動地決定,最後,由於在1911年通過的「國會法」中又進而將貴族院權力縮小到最低程度,一個真正的民主內閣制時代也終於來臨了。

基於篇幅限制,此處只能簡單討論英國議會制的發展過程,演進細節不擬贅述。值得注意的是,有關人民權利概念的發展實在是一段相當漫長的歷史進程。以英國的例子來看,人民不僅花了兩個世紀以上的時間,才利用上層階級內部矛盾取得些許利益,何況當時所謂平民(騎士與富人階級)指的其實並非一般普羅大眾,接下來又過了另外兩個世紀,才出現洛克主張的「天賦人權」觀念,至於英國最終貨真價實地邁向民主,則又是在洛克時代兩百年後的事情了;換句話說,英國從君主制慢慢轉到民主,前後至少花了六百年以上!由此,其實英國的歷史除可供觀察民主的進展外,也可以讓大家看到某種政治轉型過程。可以這麼說,英國代表的是一種「漸進轉型模式」,亦即其統治者並沒有被迫在短期間一下子就交出所有政治權力,而是在權力慢慢流失並形成虛君立憲體制之後,甚至迄今還保留一定的社會地位與政治影響力。這種情況在歐洲可說非常地普遍。

嚴格講起來,虛君立憲其實具有某種「非民主」特徵,理由是既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乃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那麼,存在著一個根據封建式世襲與終身原則產生之不事勞動的政治家族,甚至還是國家名義上的統治者,顯然沒有道理,而且根據民主理論來看也是邏輯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