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白色危機》:紐西蘭如何解決醫療糾紛,讓醫師不再擔心被告?

《白色危機》:紐西蘭如何解決醫療糾紛,讓醫師不再擔心被告?
Photo Credit: Corbi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為了避免遇到醫療糾紛的麻煩,年輕一輩的醫師越來越不願意走五大科。對國內外醫療環境、醫病關係有著深入觀察的周恬弘,在著作《白色危機》提出了他的建議,面對醫療糾紛,或許我們可以藉由紐西蘭的例子,來思考解決方法。

台灣的全民健保制度,造就了在國際上相當傲人的醫療環境,但是,當我們隨時可以享用物美價廉的醫療,卻有著一些看不見的危機!二十年前的醫師在尚未拿到家屬同意書之前,會擔心超過黃金治療期,因此冒險搶救。現在的醫師可能會想:「可沒有那麼勇敢了,如果出了什麼問題,不就倒霉挨告了嗎?」為了避免遇到醫療糾紛的麻煩,年輕一輩的醫師也越來越不願意走內、外、婦、兒科、急診,而造成這五大科的人員短缺。

對國內外醫療環境、醫病關係有著深入觀察的門諾醫院公共事務總監周恬弘,在著作《白色危機》提出了他的建議,面對醫療糾紛,或許我們可以藉由紐西蘭的例子,來思考解決方法。

紐西蘭的「不論過失補償」模式

紐西蘭是全世界最早建立並實施醫療傷害事故處理制度的國家。從侵權法體制轉變為「不論過失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非訴訟的模式,來處理包括醫療事故在內的傷害事故。

紐西蘭政府在一九七四年開辦「意外事故補償機構」(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受理民眾申請工作、交通、暴力、醫療等各種意外事故所導致傷害損失的補償。這套制度也是目前國際上涵蓋面最廣、全國一體適用的不論過失傷害補償制度,財源來自政府的稅收與向雇主課徵特別稅。

在此制度下,因醫療措施或副作用造成的傷害,無論是否可避免,病人都可以向ACC提出申請。只要傷害與醫療診斷、決定、治療處置(或未處置)確實有關,不論是否為醫事人員的過失所造成,都能獲得補償。獲補償者約佔所有申請案的四成。如果申請未過,可以向ACC提出再議,若再議失敗,還能向法院再上訴。

醫療傷害補償的項目包括後續所需要的醫療和復健、無法工作的收入補貼、永久傷殘的非經濟損失補償、死亡補償。各補償項目的金額都有事先訂定的計算標準,相當透明。

這套制度實施之後,在紐西蘭,遇到醫療傷害的病人基本上不能向醫療提供者提告,除非醫療人員所做的行為嚴重違法,情節重大,明顯超出醫療傷害補償的範疇。但是這種情況非常罕見,而且幾乎都是因為醫療人員對病人故意做出性犯罪的事件。

紐西蘭除了讓醫療傷害的病人得到合理補償之外,也非常重視運用這套制度所獲得的醫療事故資料,發揮促進病人安全和提升醫療品質的正面價值。因此ACC的醫療案件處理部門成立了「病人安全小組」,主要任務是將醫療傷害事件匿名處理後,分享給學術單位和醫界進行研究分析,促發醫療提供者從中學習,實施預防改善措施,以降低傷害事件的發生率。

該小組同時密切注意醫療傷害事件的趨勢,若有發現異常或特殊事件,會立即提出警示讓醫療院所知道。

ACC通常很少將個別的醫療傷害事件通報到醫事專業團體,不過如果發現某位醫療人員造成的傷害事件特別頻繁,可能威脅到病人安全時,就會通報。比如某位醫師的病人發生傷害事件比例明顯高於同儕,這些案件便會被通報到醫師公會。

醫師公會依法有權責組成專家小組去實地評核該醫師的臨床能力,必要時會擬定該醫師應該加強的項目或訓練。目的是在實際協助醫師提升專業能力而非懲罰,所強調的是提升醫療系統的安全,而非追究個人的疏失。

在紐西蘭,每年有極少的醫療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情況都是嚴重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案件可由檢察官或醫事專業團體向依法設置的專門監理會提出,監理會深入調查後做出裁決。案件若屬實,醫療人員將受到程度不一的懲處,如限制其執業條件、罰款、受監管或吊銷執照。

醫療傷害有機會促成醫病合作

紐西蘭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都是著重在前端,積極協助受到傷害的病家,而不是在事件演變成醫療糾紛時,才設法善後。

這種制度的最大好處,是將焦點放在可以努力彌補和預防的醫療傷害事件上。因為不必去追究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責任,因此醫師和醫院願意坦誠告知病人到底發生什麼事,並且能夠主動協助病家提出補償申請,醫病雙方可以維持互相信任,也在後續的傷害復原過程中攜手努力。

同時,因為這種制度將所有的醫療傷害事件集中通報和整理,也有助於醫界從中檢討,持續研擬更安全有效的醫療措施和臨床制度,降低醫療傷害的發生率,提高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

此外,不論過失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使得因醫療不幸受到傷害的病人,能在透明、容易明瞭和執行的制度中,獲得合理、迅速、公平的補償與支持,不需要孤軍奮鬥爭取保障或自力救濟。

相較之下,若醫療事故走到醫療糾紛,醫病雙方的信任已不復存在,病人聽不進醫療人員的解釋,而醫療人員擔心被告或過失責任,也會對於告知真相有所顧慮。在得不到真相與必要的協助補償下,病家將更為憤怒。若缺乏公正第三方專家的居中調解,最後只有訴諸法律,以討回「公道」,導致兩敗俱傷。

另一方面,傳統的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大多是由個別醫師或醫院與病人私下協調,除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並送衛福部鑑定,否則傷害事故不會被通報,因此無法完整收集和分析檢討,也喪失促進病人安全和提升醫療品質的寶貴機會。

台灣與紐西蘭一樣都是小而美的國家,具有完善的國家醫療服務制度,並有全民健保做基礎,相當具備建立類似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的條件與環境。若我國有意採用,最主要的考量是醫療傷害補償經費的財源,我認為可以稍微提高全民健保費率,為這套制度在國內的實施籌措財源,並由全民健保署統籌相關的行政事務,同時將現行的藥害救濟與生產事故救濟一併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