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喬專欄】共同記憶的復甦:一齣戲中的一趟旅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980年代的社會運動,通常以對抗國民黨的戒嚴統治作為總結。而客家戲劇《范天寒和他的弟兄們》的范天寒也真有其人。本名梁雲漢。1952年,因涉入白色恐怖案,在桃園三洽水的山坳仔家鄉被捕,在牢房中待了20年,兄長與侄子分別被判死刑。
1980年是東亞民主改革變遷的年代。特別是台灣與南韓,因著二戰後共同被編入亞洲反共島鏈的政經元素,以獨裁下的經濟發展,涉越1970年代的石油危機,創造亞洲四小龍的唯發展論奇蹟。當然,彼時中國大陸也邁向當前毀譽參半的改革開放之路。
可以說,整個1980年代東亞的轉化,一定程度訴說了這以後30多年來的裂變。然而,媒體或知識主流會說,拜西方現代化之賜,有了民主化改革,卻甚少會提及——台灣與南韓幾乎類似的依賴性發展模式,在冷戰文化影響下,如何自外於亞洲的自主性,並藉此脫胎出「中國因素」的根源。
這便也是活過1980年代的眾生,在身體裡檢討戒嚴元素時,無法放過卻輕易掠過的國際冷戰因素。這其實與台灣作為美式新殖民文化的隱形駐在所,有著不可脫鉤的密切關聯。

1980年代的社會運動,通常以對抗國民黨的戒嚴統治作為總結,即為當時的「轉型正義」。
30多個寒暑說來不長,在網路瞬息全球傳遞的當代,也不能說短。那麼,且以記憶來聲稱這樣的時間感。畢竟,1980年代顯得那麼關鍵且重要。若說記憶,個體記憶與共同(集體)記憶是交錯的兩條線索。從個體記憶,我們取得了開啟人與自身對話的空間。
通常個體記憶緊守人的主體性,這固然重要;很多時候,姿態或風候形成時,卻失去對以社會為單位的共同體的想像。
我想來說個共同記憶的故事:可以說,我是在這樣的前提下,經歷本島1980變幻不拘的風雲。並在當年,以探索眾生相依歸為標竿的《人間雜誌》,認識一位稱作卡巴(Robert Capa)的國際攝影大師。並開始想像,如何將卡巴虛擬為身旁的攝影家,並在內心裡虛構在地的台灣卡巴;與此同時,我因為涉入1988年的客家「還我母語運動」,並於《人間雜誌》主編「台灣客家專輯」,從真實人物的訪談過程中,虛構了另一個稱作范天寒的人。

關於卡巴(Robert Capa),1930年代,他在西班牙內戰現場,因拍下「倒下的士兵」這禎膾炙人口的傑作,而以「如果,你拍得不夠好,是因為你靠得不夠近」一句名言,名遍天下。現在,我的手邊有兩台1980年代留下的相機,那是向老友蔡明德借來做戲用的道具。這相機的兩顆鏡頭,紀錄了一個孕育新社會的波濤年代。隱藏在這鏡頭背後的,又是多少擺在眼前的未知呢?

攝影師Robert Capa的作品《倒下的士兵》,原題《一位忠誠民兵的死亡瞬間,木里亞諾山,1936年9月5日》。
現實說不盡的,恰好是詩或戲劇最想介入的。我將卡巴邀請進一齣戲中。但我要說的是:戲中的卡巴,僅以「卡巴」為名,卻已不是攝影史上的大師卡巴了!而這位戲中的卡巴,卻經常夢靨似底醒在子夜的床頭,而後噤聲底對著自己說:「真的嗎?但⋯⋯我靠得夠近時,也就是按不下快門時候」。
這句話的背後,有其背景。也就是在1980年代,當我與蔡明德前往報導的現場時,常掙扎於報導見證與參與運動的界線之間;最後,總以邊拾著相機與紙筆,邊投身到民眾抗爭的現場為總結。現在回顧,既是共同記憶的一部分;也可以說是,個體記憶的全身丈量吧。
話說回頭,記憶無論是共同或個體,都以一種流動的狀態,進入到日常生活的場域中。也就在這樣的流動中,戲中的卡巴與一位稱作范天寒的長者見了面。范天寒,一個消失於真實世界,卻出入於虛構世界的名子。或許他只是一張徘迴於光與暗中間的影。但他隱入黑暗中的前一刻,一整個1950年代白色恐怖的肅殺,像在時空中突而失蹤的一部紀錄影片一般,又在我們「轉身」(客家回首的意思)時,一吋吋穿梭在我們的視線中間,卡巴於是在這影像的流動中,與范天寒從相識而握手,在虛構的這部戲劇中。

范天寒的背後,真有其人。本名梁雲漢。1952年,因涉入白色恐怖案,在桃園三洽水的山坳仔家鄉被捕,在牢房中待了20年,兄長與侄子分別被判死刑。一頁刑殺的判決書,歷歷在目。
「我們是手綁著手,牽著 一條麻繩,被帶上車,送進軍法局的。」梁雲漢生前,這樣對前去採訪的我說。而後,接著又說:「這是我生平第一次,向外人說我們家族的故事,內心壓力很大!」那是1988年,解嚴後的一年,文化冷戰仍在島嶼上空盤旋。為了免於讓梁先生及其的家族,再次驚心。我幫他取了一個稱作「范天寒」的名子。
一個真實的名子,消失在日光下;一個虛構的名子,卻誕生於迷霧中。這是現在回首1980年代踏訪1950年代肅殺事件,從內心深處浮現的一句話。《范天寒和他的弟兄們》就這樣以一齣客家戲碼的身世,將與眾人謀面。而此刻,我不免再次憶起,希臘導演安哲羅普洛斯的電影《尤里西斯的凝視》(Gaze Of Ulysis)。
片中那位穿越整個東歐,只為尋回消失在戰亂中的一部紀錄片的主角——他是一位導演。他說:「戰亂讓一整個世代幾近消失,只有找回紀錄片,才能找回眾生的面目。」他說的,雖與范天寒及一整個1950年代的撲殺在情境上有所差別,卻道盡殺戮與滅絕的過程,一如以壓迫者的殘酷行動,用一鏟鏟泥濘中的血土,無聲埋葬反抗者。
那麼,從這樣的范天寒,我們也得以連結到電影中,那場霧中的屠殺。來得何其突兀,卻又真實得令人生畏。電影中的父親說著「霧是人們最好的朋友」,因為霧終止了戰爭。於是和女兒邀導演至河邊散步。女兒哀求導演帶她離開戰亂的家鄉,導演答應了。沒想這時,河邊來了軍人,老人和女兒在軍人的槍擊聲中,倒落於霧滿的河畔。
這有如范天寒的家人與親族,仆倒於馬場町刑場,在1952年,天剛亮時的某一天。是的,也恰是在另一個電影的場景中,歷經1989年的東歐社會主義解體的鄉民們,帶著錯愕的臉孔,在一條大河的河畔,目睹激流中的 一條貨船,載走在河上游的碼頭,被支解下來的、巨大的列寧石雕頭像。
一切都像一趟旅程。凝視著戲劇中范天寒,或者電影中的尤里西斯。而這旅程,只為穿梭無盡的邊界,來到時間的這頭,與我們再度謀面,如此而已!這便是《范天寒和他的弟兄們》的故事。
責任編輯:游千慧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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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