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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成年人可「自行決定」監護人,法務部:同性伴侶也適用

《民法》修正成年人可「自行決定」監護人,法務部:同性伴侶也適用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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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我國「法定成年監護」與「意定監護」將雙軌併存,讓民眾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未來監護人,簡單來講,就是自己的未來由誰照顧、監護,都可以由已成年的自己做決定。

(中央社)法務部指出,高齡社會須有更完善的成年人監護制度,行政院今(27)日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重點為尊重高齡者意思自主,若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將以「意定監護」優先。

法務部官員指出,以老年人失智情況為例,法院通常會以家屬宣告為監護者,修正草案增訂契約關係,將使得老年人在未失智前,可先以契約約定之後若失智,期間由他信賴的機關或者是信賴的人去執行其身體照顧及財產支配。

法務部研議完成「《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天審查通過,將與司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最小變動成年人監護制度」並兼顧「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的原則,在法院為監護的宣告時,若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

草案的重點還包含,明定意定監護契約的定義,並規定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以及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成立。

法務部說,「法定之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惟欠缺「意定監護」制度,而德國、美國、英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的「意定監護」制度已經具備,現今高齡社會來臨之際,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的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人監護不足的問題。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現在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人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在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高齡者)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高齡者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高齡者與受任人約定,於高齡者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也就是,當高齡者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高齡者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行政院 法務部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 from releaseey

《聯合報》報導,台北榮總醫院老年精神科主任蔡佳芬表示,過去臨床曾遇失智患者遇突發意外,無法找人代替主張權益,也會造成醫師擔心診治責任歸屬。

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湯麗玉表示,這次修法可望減少失智症家庭不必要衝突,畢竟當今社會許多家庭成員關係疏離,法定監護人未必能做出對失智症患者最好決定,意定監護對本人多一分尊重,就是少一分家庭衝突發生的機率。

「同性伴侶」也適用

依現行《民法》規定,「法定成年監護」只有在本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如重度失智、失能、癱瘓等情況下,經聲請人聲請,才能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監護;法院依職權選擇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一年內曾同居者等適當者為監護人。但隨著高齡、單身人口日增,加上不少家庭成員間關係疏離,法務部參酌國外立法趨勢,並審酌我國國情,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條文。

《新頭殼》報導,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受訪時表示,這對同性伴侶也是選項的一部份,原則上,法院要先尊重當事人的契約指示,其餘家屬不能因為意定監護是同性伴侶就排除,除非法院認定「受任人」違反最佳利益原則,例如詐騙、背債、理財等方面有問題,因為最重要的是身心照護跟理財照護。

但若未來遇到糾紛時,「受任人」被解任後再另外指任,由誰提出?陳明堂表示,第一,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前,可以先主動調查,第二,監護宣告事實發生後,其餘家屬可以申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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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