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有幾天?產假怎麼請?勞工完全休假手冊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中,有許多對於勞工請各種休假,雇主不需要給付工資,或是給付全額或部分工資的明文規定,以確定雇主的薪資給付義務,以下將一一條列說明,讓上班族都能明確了解自己的權益。
文: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協會執行長)
每個上班族工作多多少少都會因為個人因素,不管是生病還是臨時有私事要處理,必須向公司請假,那到底這些不同類型的假,有多少天數可以請?請假期間會被扣多少薪資?哪些假是有薪?半薪?或是無薪?
事實上,勞工一旦休假就代表勞工沒有提供勞務,雇主本來沒有提供薪資報酬的義務,不過,一旦要求雇主必須給付薪資,那除非是勞資雙方協議,不然就必須有要法律明文規定。
由於休假是一種暫時停止勞務,不管是養病、休息、調養身體或照顧家庭等等,其實都是為了讓勞工休假之後,能恢復身心活力,讓未來繼續在生產上能更有效率與創造力,更能長期永續地為企業生產創造更多利潤。因此,勞工休假是勞動再生產的一個重要過程,勞工適度的休假反而更能使勞工在工作上更有生產力或創造力,為企業創造更多利潤。
因此,《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中,有許多對於勞工請各種休假,雇主不需要給付工資,或是給付全額或部分工資的明文規定,以確定雇主的薪資給付義務,以下將一一條列說明,讓上班族都能明確了解自己的權益。
特別休假有幾天?
每一個勞工因為任職某一企業超過一定期限,員工的久任貢獻雇主相對以有薪休假給勞工作為報償。因此,《勞基法》第38條才會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必須給予特別休假,而且年資越長,特休假越多。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的規定,工作年資長短與特別休假天數的關係如下: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所以,特別休假的累積勢必須被限制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只要一離職到新企業,就必須重新累積特休假年資,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如果在同一企業,離職之後再被僱用,那特休年資可以累積嗎?
答案是,必須要特定的條件才可以。
根據《勞基法》第10條的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以如果是:
- 定期契約屆滿未滿的三個月另定新約,前後年資要合併
- 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未滿三個月另定新約,前後年資要合併
這條文當中的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是啥意思?就很令人傷腦筋了,不過,絕對不是勞工跳槽到別家公司之後,覺得新工司無法適應還是老東家好,在離職三個月內又回來原來企業工作的意思。

根據勞動部的(79)臺勞資二字第 27641 號解釋令當中指出,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中「因故」是否含辭職或解僱在內疑義,是指有關「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因故」,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之合意而成立。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所以說,「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
以白話文來說,「因故停止履行」是要無可歸責於勞資任一方的事由,才算是,至於辭職是勞工提出,解雇則是雇主提出來的,自然不能算「因故停止履行」,自然也不能合併年資。「因故停止履行」的實際樣態,一般而言有例如:「工廠因故停工(主要是天災事變)」、「勞工服兵役」、「留職停薪」等等部可歸責於勞資任一方的事由,而在3個月內再度回去工作,那就可以合併工作年資,特休假的天數就可以繼續累積了。不過,也有少數的法院判決,以對勞工從寬、從優角度認定,除了退休之外,即使資遣再僱用也要合併年資。
特別休假要事先由勞工來排定,當然如果雇主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那雙方就可以來協商調整,最重要的是,當勞工已經據有可以休特休的6個月最低門檻年資時,雇主必須主動告知勞工可以排休的權利。當然該年度的特休假如果沒有休完,雇主是要發給工資的,不過,如果經過勞雇雙方協商,還是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不過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部分工時者也有特休假嗎?
一般人會認為像PT這類的部分工時者又不是正職員工,怎麼會有特休假呢?不過依照勞動部頒布的「僱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應注意事項」,當中的規定,部分工時者依照與全職勞工每周工時40小時的法定工時所佔的比例,來休特別休假的天數。例如,目前依法只要工作滿6個月就有3天的特休假,那麼如果這6個月當中,部分工時者總共工作了320小時,等於全職工作者960小時的3分之1,所以這位部分工時者就有一天的特休假可以休。
附帶一提,部分工時者其他休假也依照上述比例計算的還有:婚喪事病假,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陪產假、產檢假與家庭照顧假等,依照均等待遇原則依照比例給假。至於,產假、生理假與育嬰留職停薪則秀保護原則,沒有依照比例,必須依法規定給予完整天數。
婚喪事病假,如何請?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當中,勞工的婚喪事病假有幾天,到底有沒有薪水,完全在這規則裡面規定,首先是,勞工結婚可以有8天的婚假,而且薪資照給,
當然離婚之後的再婚,還是可以請婚假,而婚假也應該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如果婚假期間有遇到國定假日或例休假,那就不能計算在婚假的天數當中。
其次,喪假則依據亡者的親疏遠近,分別給予: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喪假根據禮俗是可以分次請領。
至於家屬在勞工到職前就過世,勞動部認為: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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