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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增「缺席審判」制度 3類被告人未到場仍可「開庭審判」

中國新增「缺席審判」制度 3類被告人未到場仍可「開庭審判」
Photo Credit: AP IMAGES/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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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對涉及貪腐,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主義案件的境外嫌疑人進行及時審判。

中國日前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新增了「缺席審判制度」,允許法庭對於3類型的嫌犯提起公訴,在被告人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按先前規定,境外逃逸的人員須回國或引渡歸案後才可展開司法程序。

中國26日進行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會議中以170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也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制定後,第3次的修改。

這次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缺席審判程序」以專章的形式寫入。法條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判,經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若嫌犯、被告在中國境外,經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而人民檢察院認為已經罪證確鑿、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嫌疑人有權通過其親屬挑選律師或使用政府指派的律師為自己在法庭上辯護。審判結果產生後,被告人和家屬有權進行上訴,檢察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法院判決錯誤,也有權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

此外,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被告人死亡,也可以採用缺席審判。並有條文規定,被告人死亡但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新華社》報導,報導指出,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改變了以往因嫌犯沒有到案而産生的無法定罪量刑、無法處置贓款贓物、無法及時補償被害人損失等問題。一旦刑事缺席審判的判決生效,在法律上就確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

《中新社》報導則稱,缺席審判程序借鑑了國際經驗、符合國際慣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指出,多數國家都規定一定條件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國際公約也不排除在嚴格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舉行缺席審判。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新修的《刑事訴訟法》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賦予被告人及其近親、辯護人,就缺席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倘罪犯在此其間投案,或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重新審理。

修法重點針對涉貪的「外逃人士」

王愛立表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對涉及貪腐,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主義案件的境外嫌疑人進行及時審判。王愛立也指,新的缺席審判制度只針對情況緊急的案件,並且需要最高檢察官的批准,缺席的嫌疑人會收到法院的傳票以保證其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表示:「以往,外逃貪官只有被追逃回國才能對其審判。如今,通過建立缺席審判程序,外逃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將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美國之音》報導,自上台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反腐運動已經由國內延展到了海外。對於身在海外的嫌疑人,中國政府的常用追剿手段包括了通過親屬勸說其回國,或公開發佈他們的家庭住址等個人資訊。中國於2015年4月公佈了100名境外貪腐人員名單。報導指出,其中超過半數已經返回中國。

英美法系:「缺席審判」違背自然公正原則

《明報》報導,中國法律人士劉曉原表示,缺席審判制度打破了法庭上控、辯、罪三方原有的平衡,使疑犯的真實辯護意見無法真實完整體現。他認為,若無法將潛逃境外的疑犯逮捕歸國,只作審判並無太大實際意義。

根據維基百科,在英美的法律體系裡,「缺席審判」暗示侵犯被告人在犯罪審判中出庭的權利。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辯解的情況下定罪是違背自然公正原則的。不過某些歐洲法律體系認可缺席做為一種辯護的策略,可由被告人的律師的出席。

意大利是歐洲少數允許缺席審判的國家之一,但據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翻譯的意大利法典,意大利於2014年廢除了該國一直保留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只有在被告人明確表示放棄出庭並且有辯護人代表其出庭的情況下,才允許進行缺席審理,在被告人逃匿情況下,庭審活動中止,但法官仍可繼續採取適當方式獲取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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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