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數的現代性:水、都市想像與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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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bric of Space: Water, Modernity, and the Urban Imagination(《空間紋理:水、現代性與都市想像》)一書,將「水」視為地景和基礎建設的關鍵,探討巴黎、柏林、拉哥斯、孟買、洛杉磯和倫敦六個大都市的案例,用以理解現代性、自然與都市想像之間的關係。
文:曾裕淇(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博士候選人)
地理學家馬修・甘迪(Matthew Gandy)被西方學界認為是探討「都市自然的生產」(the production of urban natures)的重要學者。他於2003年所出版的Concrete and Clay: Reworking Nature in New York City(《混凝土與泥:紐約自然的再造》)一書受到學界廣泛讚揚,且被指認為都市政治生態學領域最具有代表性的讀物。
該書追溯五項紐約都市的發展:現代水供應系統的創造、中央公園的擴張和再定義、地景化高速公路的建造、1960年代末期和1970年代初期波多黎各裔社群中興起的環境抗爭運動等,描述在紐約發展變化的兩百年裡,大自然是如何被資本及社會菁英重構而轉化爲大都會自然(metropolitan nature)。
本文認為Concrete and Clay整體上成功地說明了自然與都市並非二元的分開,取而代之地,都市是自然的一部分,非人自然(non-human nature)會到處出現與轉移在「不均的地理」中。再者,甘迪擅於利用豐富的故事,讓生硬的理論概念與術語清晰展現在讀者面前,譬如都市化其實是「自然的空間化」(spatialization of nature)、自然的物質生產與階級關係、自然的意識形態(ideologies of nature)和都市/鄉村、文化/自然、自我/景觀有關,並伴隨著都市生活發生。對甘迪而言,紐約的環境故事說明了大都會自然的生產是強烈的政治過程,反映了都市社會的張力,並且無法從性別、種族和階級的形成過程中分離。
時隔十多年,甘迪延伸他的研究工作至文化、都市與環境地理學中,且拉出觀察重點到都市景觀、基礎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上。The Fabric of Space: Water, Modernity, and the Urban Imagination(《空間紋理:水、現代性與都市想像》)一書不同於Concrete and Clay將重點放在單一都市中,而是將核心放在水作為地景和基礎建設的相交處上,探討巴黎、柏林、拉哥斯、孟買、洛杉磯和倫敦六個大都市中的案例,用以理解現代性、自然與都市想像之間的關係。這樣的取向,使得本書有一個明顯的貢獻,即作者呈現現代性並不是單一的概念,而是現代性在不同都市中顯現出差異的特性與影響。
本書的四項貢獻:水如何被概念化
本文認為The Fabric of Space一書建基在理解都市、自然與文化的領域上有四項貢獻:
第一,透過基礎建設這個中介物,甘迪全觀地對水提出了概念性的理解。他指出水坐落在基礎建設與地景之間交疊處,其與現代性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而基礎建設是理性化、國家形成、技術科學興起的一個重要部分。現代國家的發展以及其知識生產的形式,都和控制水的慾望有緊密關聯,不論是控制都市公共健康需求,或是更大尺度的介入農業、電力或是控制洪水等。再者,水也是現代性的物質文化,從私人家屋空間到讓都市成長的技術網絡都有水的蹤影,強而有力地刻印於人類的想像國度中。因此,水的研究本身就是跨領域與知識生產的必爭之地。水並不是分析的客體,而是過程、實踐和意義的交集。
第二,1990年代中期以降,水在都市政治生態學研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許多第一世界的都市研究指出自然生產(包括水的基礎建設)促進了資本主義都市化。The Fabric of Space一書進一步探討南方國家的都市,指出基礎建設網絡的生命政治牽涉到的不只是都市空間的理性化,還應該包含失敗和被忽略的地方。
例如1998年的東亞經濟危機,廢棄建地的積水導致曼谷、雅加達和其他地方登革熱的擴散。並且,南方都市的空間是混亂的水管地景、開放的下水道和儲水桶等,對比於歐洲、北美和許多東亞國家,水的基礎建設已經是現代性經驗的一部分,這使得在北方都市中,對於藏在地底下的建設了解甚微,並且其身體和都市的新陳代謝關係也不容易被看見。

第三,甘迪述說了兩百多年間人們對都市理解的演變。他指出19世紀人們將城市當成是可辨識器官的拼裝(assemblage),強調都市空間中的循環動態;二十世紀則把都市空間視為「有機機器」,在逐漸複雜的技術中受到控制與調整。
在冷戰時期,科學政治達到高峰,認為科技是解決所有社會和環境問題的答案,這種思想反映在水工程上,就是興建新一代水壩和其他科技結構。進一步,現代性的科技政治延伸到科學都市主義(scientific urbanism),城市被認為是可量測的系統,是賽博格(cyborg)型態,強調超越個人人類主體,都市化成為一系列大型社會技術的相互依存關係。
第四,甘迪從現代性中拉出文明的建構。他認為水和人類身體之間的關係改變,會影響人們對健康、道德和愉悅的不同理解。甘迪看待水的視角是網絡式的,技術變化跟社會是相互影響的。例如早期的公共浴場是一種集體的概念,現代則轉變浴室為私人領域,或者是公共浴場的控制空間,這些轉變包含技術網絡標準化、建築與設計的新風格、自我身體意識的興起、生命政治強調健康與衛生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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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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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