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范冰冰到林若亞,這些「藝人條款」真能讓我們少繳稅嗎?

從范冰冰到林若亞,這些「藝人條款」真能讓我們少繳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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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實務上的確有需多高收入的白領階級,為了應付工作需求須要購入如高級西裝、聘用特別助理或秘書等「必要支出」,而「林若亞條款」確實是多了一項節稅的利多,但要能真正受益,單有法條可是絕對不夠的。

今年年中娛樂圈的大事,不外乎是中國大陸因「陰陽合同」事件被爆出逃漏稅的范冰冰,有新聞指出不僅是中國幾名大咖被點名,連台灣的知名藝人個個都人心惶惶;反觀今年財政部非但沒有趁勢大舉查稅,還公布了「林若亞條款」這個對於模特兒、演藝人員甚至是一般大眾都能夠受惠的一項政策利多。

名模林若亞2005年的薪資收入約一百多萬元,她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有七十多萬元,列舉費用扣除後,他應該就三十多萬元的收入繳稅;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收入是「薪資收入」,法定最高「扣除額」最多就只能減除十二萬八千元,林若亞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當時的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稅法確實不合理,裁定停止審理,並提出釋憲案。

不一樣的工作性質,定義不一樣的相應成本

萬稅爺今年5月的今年報稅季「基本生活費」首次上路,我能少繳點稅嗎?一文提到,所謂的經濟能力,意即「收入」減去「賺取收入所衍生的費用」減去「生存之必要的費用」,剩餘的費用才是個人可以支配的餘額,代表個人具備真實的經濟能力,因為國稅局不可能去定義所有職業在賺取收入要付出多少成本,所以在所得稅法中定義出針對:

  1. 獨立性工作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著作人、表演人等,其收入定義為「執行業務所得」,可「列舉相應成本及費用扣除後」依稅率納稅。
  2. 非獨立性工作者,如軍、公、教、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勞務者。其收入定義「薪資收入」,其收入的相應成本,所得稅法直接定義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做為薪資的成本及費用,扣除後依稅率納稅。

而其中的爭議,在於財政部認為藝人、名模等受僱於經紀公司所得為「薪資收入」,無論他們為了工作購買多昂貴的衣服首飾都不能列舉為成本,通通只能以12.8萬核報,因此經過大法官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採列舉扣除」的規定「違憲」,必須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未來,無論你的薪資收入被認定為「薪資收入」還是「執行業務所得」,都可以列舉扣除,但什麼具體採納項目,依照行政的可行性,財政部初步規劃納入治裝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及進修訓練費等三項目,也就是說,藝人治裝費用、靠行司機自購貨車、教授購買教學用書等,相關費用都可望列入扣抵減稅,

平時記帳或聘任專家,才能確保自己的節稅權益

稅務並非死板板的法規,在各區國稅局都有不一樣的做法,法規也是年年滾動式更新,在本案例而言,實務上的確有需多年收入超過百萬的白領階級,為了應付工作需求須要購入如高級西裝等相應的設備,有的可能還要自己聘請特別助理或秘書。

這些狀況在法規修正後確實是多了一項利多,但要能真正受益,還是必須先養成記帳及保留憑證的習慣,或者聘請合格的記帳士代為處理,才能主張「核實」減除相關薪資所得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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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