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是否有生物基礎?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性傾向是否有生物基礎?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僅為示意圖。|Photo Credit: AP IMAGES/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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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基因研究頂多能說性傾向具有生物性,距離發現同性戀基因還很遠。同時,先天與後天之間並不是截然二分的,人類行為是先天與環境互相影響的結果。無論是先天或後天,研究性傾向的科學家們看待人類性傾向的多樣性,就像生物多樣性一樣,是生態平衡的展現。

文:王秀雲(成功大學醫學系及科技、醫療與社會研究中心副教授)

性傾向是否有生物基礎?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同性戀是天生的嗎?」這個問題部分是醫療化與去醫療化爭議的延伸,前述為去醫療化鋪路的科學研究,也是在問關於同性戀成因的問題,有些人認為同性戀者是天生的而企圖尋找生理特徵,有些採取後天(心理)的角度,主張是家庭環境使然,當然也有主張是多種因素形成。生理特徵的研究雖然沒有持續,但是支持先天的觀點仍以其他科學方法尋找答案。如1950年代Franz Kallmann以雙胞胎所進行的遺傳研究,發現同卵雙胞胎中若有一人為同性戀,則另一人必也是同性戀者,但在異卵雙胞胎中,若其中一人是同性戀者,另一人為同性戀者的機率則僅有八分之一。雖然這對於Kallmann而言,似乎是同性戀為遺傳的證明,但對主張後天形成者而言,除非同卵雙胞胎從小就分開養育,否則難以證明同性戀是遺傳的(Massett 1969)。

相對於雙胞胎研究,基因研究與大腦研究可能是更直接的證明,尤其是基因研究。20 世紀號稱是基因的世紀,許多研究致力於尋找生理特徵(如眼睛、頭髮顏色)或疾病(如唐氏症)的基因,但這樣的研究是否也能用在性傾向研究上?1990年代初,腦神經科學家Simon LeVay(1991)及研究基因的Dean Hamer(1993)團隊分別提出性傾向的大腦及基因研究,為性傾向的生物基礎開創了新局,引發廣泛的爭議。LeVay發現男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大腦的某區位(third Interstitial Nucleus of the Anterior Hypothalamus, INAH3)的大小有異。Hamer所發現的則是可能與性傾向相關的基因序列(linkage),這頂多可以說性傾向有生物基礎,但與找到同性戀基因(gay gene)是兩回事,也不能論斷性傾向是由基因所單獨決定的,但媒體報導卻是以科學家尋獲「同性戀基因」為題。

同性戀基因研究引起許多批評, 包括研究法、概念及倫理等面向。雖然同性戀團體如全國同性戀科學技術人員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Gay and Lesbian Scientists and Technical Professional, NOGLSTP)對於這個研究為性傾向的不可改變的部分(immutable component)找到證據感到高興,他們認為Hamer的研究有助於為同性戀者取得法律的權利。當時夏威夷的高等法院正在審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其考量的依據不是基於於性別歧視或是隱私權,而是遺傳上無法改變的特徵的生物必然性,而應提供少數族群公民權,但是他們也對潛在的優生學問題感到憂慮。

女性主義生物學家Anne Fausto-Sterling與Evan Balaban除了質疑Hamer的研究沒有適當的對照組之外,也指出該研究即使提供相關性,仍不能稱之為成因(causation),也就是說他們反對將之稱為性傾向為基因所決定的(Fausto-Sterling & Balaban 1993)。女性主義社會學者Lupton則認為同性戀基因的研究暗示著將同性戀視為是需要被矯正的偏差,同時也潛在優生學(eugenics)的可能性(Lupton 1995)。優生學的問題也是倫理問題——如果可找到同志基因,那麼就意味著人們可以透過產前基因檢測而找到同性戀胎兒(或是帶有同性戀基因的胎兒),將之人工流產的方式使其蒸發,就像羊膜穿刺技術所導致的女嬰蒸發疑雲一樣。還有人質疑,人類性傾向真的可以如此截然二分為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嗎?這個問題讓這類同性戀科學研究陷入方法論的困境(Jordan-Young 2010)。最後,多數研究都是以研究男同性戀者為主,無法擴及女同性戀族群。

值得注意的是,反對同性戀科學者認為科學知識可能被用來壓迫同性戀族群,但是同性戀科學的科學家們則抱持著相反的看法——他們認為生物證據有助於提升同性戀者的權益,如上述夏威夷的法院案例。雖然Hamer與LeVay 在他們聯合發表的文章中對於科學的政治性採取比較含蓄的說法,承認科學研究的成果也有可能危及許多個人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但是後續的討論中,兩人都主張同性戀科學有助於公民權的取得(Hamer & LeVay 1994)。

LeVay的書中針對生物證據能促成的社會改變提出許多討論,他引用心理學實驗指出,如果告訴人們同性戀是先天的,那麼他們會傾向支持同性戀者的基本權利。反之,如果告訴人們同性戀是後天選擇的結果,那麼人們則較可能傾向反同(LeVay 1996)。他也舉例說明某些因宗教信仰而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惡的保守人士,在接觸相關科學研究之後而改變立場,關鍵就在於他們理解到同性戀不是一種選擇(LeVay 1996)。確實,世界各地以天主教為主的基本教義派,大多主張同志是後天造成的或是選擇的結果,走入此途若非可憐就是可鄙,也因此應被「矯正」。科學家Dean Hamer的辯護也類似,他主張如果科學可以證明性傾向是天生的,那麼將可使同志族群「正常化」,他們的人權也可獲得正當性。

嚴格來說,性傾向有生物基礎並沒有證明什麼。因為人類是生物,我們的許多特徵與行為終究有生物性,問題在於生物性的具體內涵是甚麼。科學家所能找到相對應的基因的生物特徵,大多是生理特徵(如眼睛頭髮的顏色、身高等)或是疾病基因(如糖尿病),但是甚少找到特定行為的基因,因為行為必然是生物與環境互動的結果,無法由單一因素所決定(Rogers 2002)。事實上,無論是Hamer、LeVay或是許多科學家都同意性傾向是先天與後天所共同形成的(Hamer & LeVay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