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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訂下「離職未完成交接者罰錢」的條款嗎?

公司能訂下「離職未完成交接者罰錢」的條款嗎?
Photo Credit: Corbis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求償是每一個人和企業的權利,只要符合要件沒有什麼好說嘴,但交接程序是什麼、罰款是多少都必須要載明,否則只會面臨更大的爭議。

今天的問題其實還蠻常見的,大部份公司的勞動契約其實對於離職程序都沒有著墨太多,原因是勞基法對於離職最多也只說明到勞動契約終止的方式,但對於員工要如何進行離職程序,其實都是交給勞資雙方議定之,因此常常會有爭議,今天的主題我們來看看這是否合理!

案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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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工作規則等相關規章辦妥離職手續。如乙方未完成職務交接而自行離職者,乙方應給付甲方相當於離職時最近1個月薪資總額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應另行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但經甲方同意乙方於未完成職務交接之狀態即可離職者,不在此限。

一、企業本有權向員工求償,但不得預扣薪資:

求償是每一個人、企業的權利,只要符合要件,這真的沒有什麼好說嘴的,不過這裡企業還是在玩文字的遊戲喔,因為條款中只要簽署同意的話,請問員工要如何的支付款項?這裡並沒有寫清楚,所以還是提醒一下,企業的確可以向員工求償,但不包括從薪資中預扣,這裡要特別的注意。

二、所謂的交接程序是簽約「前」還是簽約「後」啊?

有些交接程序並沒有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就載明,像此案例是因為公司換人接手,所以才加了一些條款在裡面,這裡要提醒企業,不是你想要員工簽什麼就可以寫什麼,最好是經過勞資會議或溝通才可以加註此條款,否則如我上述,很容易會有問題發生,再者我想請問企業,請問交接的程序及時間的細部規範在哪裡?宜提出來讓員工看清楚,才能要求員工簽約不是嗎?

三、一個月的求償金額基本上會跟什麼有關係?

求償的金額很好寫,但背後會有一個問題,這個金額及基準是怎麼訂定出來的?我之前常提到「職務說明書」,基本上交接的程序會是相同的,但如果出現損害,損害會是相同的嗎?這一點一直是業界在爭論的點。以我個人來看,職務的不同、位階的不同,怎麼會求償標準會是一樣呢?我知道企業是要以此來嚇阻員工,但這如果到了法院,個人覺得會有比例原則上的問題!

四、企業應該有的措施為何?

  1. 將所有的交接程序放在工作規則
  2. 將所有的交接文件放在公司公告
  3. 將此條款放在工作規則中經核備
  4. 再將此程序透過勞資會議來公告
  5. 將此條款置於勞動契約的條款中

意思很簡單,將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做一個實質程度的連結,因為工作規則如果會通過,那就代表取得了勞動局的背書與認可,這才可以協助企業達到管理員工的目的,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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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作者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冰與火的世界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