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先秘密發現「公鑰加密法」的密碼學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公鑰加密法的最早發現者因為在情報機構工作,要等到24年後才被公眾知悉其研究成果。
1973年11月20日,第一套「公鑰加密法」正式誕生,這是密碼學——研究加密資訊和破譯密碼的學問——史上最重要的發現,大幅改變了人類文明。
當時只有少數人知道這個發現,不過很快便有其他學者得到相同結果。在24年後,公鑰加密法已有廣泛應用時,大眾才得悉其最早發現者。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公鑰加密法是甚麼,以及它解決了甚麼難題。
過往加密技術主要應用在軍事上,要下達指令、提供情報又不讓敵軍知道,必須把內容加密,使訊息即使在傳送期間被敵方截取也難以破解。
二次大戰期間,德國採用「謎」密碼機(Enigma machine)加密及解密文件,盟軍借助波蘭密碼專家的發現,以及一眾密碼分析專家——包括現代電腦之父圖靈(Alan Turing)——的秘密工作,破解了部分德軍通訊。
要破解納粹德軍的加密通訊,首先要知道其加密方式,換言之要知道「謎」的運作方式。但取得一部「謎」密碼機還不足夠,因為機器的設計容許多種設定模式,要破譯訊息的話,必須採用發訊者的設定,再把經加密的文字輸入,機器才會顯示出原本的內容。
如果長期使用相同設定傳送訊息,敵軍有機會分析截取到的內容破譯,因此納粹德軍會每天改變「謎」機的設定。要確保通訊順利,所有使用「謎」機通訊的單位均有一份清單(如下圖),列出每天使用的設定,這清單通常每月更新。

這份清單正好凸顯出當時所有加密方法的一大局限︰發出訊息和接收訊息的雙方,需要同一組資訊(例如「謎」機的設定模式)——稱為密鑰(encyption key)——來加密及解密訊息,因此在首次使用加密通訊之前,雙方必須先協議使用甚麼密鑰。
加密通訊是為了確保傳送機密訊息時,沒有第三方能知道通訊內容而設立,然而密鑰本身亦屬於機密訊息,沒有密鑰又無法使用加密通訊。要解決這問題,似乎只能訴諸加密技術以外的方法,例如雙方先親身見面協定密鑰,或者派專人傳送密鑰。
傳送密鑰的過程不但增加成本,更成為加密通訊的潛在漏洞——派人傳送密鑰的話,這個人可靠嗎?途中會被人奪取密鑰嗎?而且問題看來無法解決。

直到1970年代。
1976年,密碼學家迪菲(Bailey W. Diffie)及赫爾曼(Martin E. Hellman)發表劃時代論文〈密碼學的新方向〉,介紹了一套能夠安全而公開交換密鑰的方法,解決了傳送密鑰的難題。這套方法後來被稱為「迪菲—赫爾曼密鑰交換機制」(Diffie–Hellman key exchangem, DH)。[1]
通訊雙方首先在(非加密渠道)通訊時選定一個共用數字,再各自選擇一個秘密數字,DH機制透過巧秒的數論工具,讓雙方在不公開自己的秘密數字下,能夠成功產生相同的密鑰。由於竊聽者最多只能夠知道共用數字,但產生密鑰時須用上不公開的秘密數字,機制從而突破了傳送密鑰的限制。[2]
電腦科學家李維斯特(Ronald Rivest)在讀到迪菲及赫爾曼那篇論文後,說服同在麻省理工學院工作的薩莫爾(Adi Shamir)和阿德曼(Leonard Adleman)一起解決論文提及的一個難題。三人作出多次嘗試仍未成功,但在1977年的某個晚上,李維斯特睡不著而打開數學課本,成功解決了問題。他們於1978年發表論文,提出現稱為「RSA演算法」(以三人姓氏首字母命名)的公鑰加密法。
DH機制讓通訊雙方在毋須傳送密鑰的情況下,產生相同密鑰加密訊息,而RSA演算法則用另一種方法解決傳送密鑰的難題︰把密鑰分成用來加密訊息的「公鑰」(public key)和解密訊息的「私鑰」(private key)。
兩種加密方法
對稱加密法是指加密及解密均用相同密鑰的演算法,即是說,只要知道如何加密訊息,使能夠知道怎樣解密訊息(反之亦然);非對稱加密法則沒有此限制,加密和解密訊息使用不同密鑰。
DH機制在產生密鑰後使用對稱加密法,而RSA演算法則是個非對稱加密法。
公鑰加密系統面世後,密碼學自此變得不一樣,結合電腦和互聯網發展,加密技術已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工具。
DH機制及RSA演算法都源於美國,其實在迪菲及赫爾曼發表〈密碼學的新方向〉之前,已經有人得到相同結果,只不過要等到1997年底,這些密碼學先驅才獲得承認——因為他們都為英國的情報及國家安全機構「政府通訊總部」(GCHQ)工作,其發現被視作政府機密。
1960年代末期,英國軍方預期每個士兵都可用無線電設備聯絡,然而這得面對傳送密鑰的難題,包括如何運送及維持加密通訊所須的成本。在GCHQ工作的密碼學家艾利斯(James Ellis)於1969年被委託研究傳送密鑰的方法。
艾利斯從GCHQ的文件堆中找到一份匿名報告,內容關於貝爾電話公司(Bell Telephone)在二戰末期的一個計劃,研究由收訊方在通訊渠道加入噪音,以蓋過通訊內容,之後再透過消除噪音來收取訊息。基於各種缺點及限制,這個想法未有付諸實行,但其中一項特點引起艾利斯注意︰收訊方參與加密過程。
在仔細研究之後,艾利斯發現理論上不用派人傳送密鑰,仍可安全進行加密通訊,並於1969年底提交報告講述結果。可是艾利斯只證明了這種加密通訊有可能存在,未能找到可以落實其想法的數學函數,GCHQ的密碼學家努力研究亦未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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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