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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下的#MeToo

罪名不成立下的#MeToo
Photo Credit: Brendan McDermid /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MeToo與其他公共事件不同之處,正正在於大眾對指控者格外不寬容,許多指控者都受到大量人身攻擊和滋擾。如果真的害怕事件中有人會承受到巨大且不正當的傷害,那麼我們應該關注的不是任何一邊的人。

田徑教練黃恆涉嫌在 8 年前非禮學員呂麗瑤一案,香港法院裁決罪名不成立。毫不意外地,許多網民紛紛指責呂麗瑤借案件上位,更批評#MeToo運動「老屈(誣告)」男人 [1]

自從#MeToo運動出現後,不少反對者都批評運動有誣告之虞。但是,在我看來,這宗案件的裁決非但沒有削弱#MeToo的正當性,反道消除了許多人對#MeToo的過度疑慮。

今次案件源於呂麗瑤響應#MeToo的行動而出來剖白 ,警方主動提出檢控。然而,法庭並沒有因而輕率接納控方的證詞;相反,法院仍然堅持嚴謹而一致的法律原則作出判決,這顯示#MeToo並非如一些反對者言之鑿鑿般會損害「程序正義」 — 被指控者仍然能獲得公平審訊和相關法律權利保障。

控方證詞有合理疑點不等於誣告

有些#MeToo反對者因本案罪名不成立而指責控方是誣告,這顯然也是沒有細看裁決內容,或者不熟悉相關法律原則。

其實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已經一再強調本案裁決不反映事實。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都會採用諸如「無罪推定」、「沒有合理疑點」,以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原則審理案件,這些審理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冤案出現。在今次案件中,主任裁判官練錦鴻便是基於控方證詞有合理疑點,才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但是,罪名不成立並不代表申訴人誣告。即使申訴人或證人的指控真誠,但最終被告罪名不成立,是法庭常見之事,實在不足為奇。誣告是相當嚴重的指控,同屬刑事罪行。提告人的證詞有合理疑點,也和誣告相距甚遠。事實上,練官並未裁定申訴人的誠信有問題,更讚揚女事主無懼社會壓力挺身而出,不相信其公開事件的動機是因為「報復心理或個人利益」[2]

「司法正義」和「實質正義」的間隔

當然,一定有人批評#MeToo支持者輸打贏要:「即使說裁決不反映事實,但既然法庭已經裁決被告無罪,又沒有進一步證據表明被告有非禮女事主,那麼支持者認定被告有做過,難道不是盲目相信指控者的說法?」

但是,#MeToo支持者並不一定非要完全相信指控者的說法。他們可以基於一些合理理由而質疑裁決,只是這些理由的舉證門檻可能相對比法律為低。當然,有人可能主張公眾應該依據法庭裁決或和司法系統一樣的舉證門檻來判斷案件真相。但第一,即使我們暫時接受這點,令人深深懷疑的是,在這些認為性侵事件並沒有真正發生的人們之中,有多少是建基於法庭的裁決和證據才作判斷;又有多少是在法庭裁決之前,就已經認定這是誣告?

從許多批評事主和#MeToo的網民對練官的說話視若無睹這點來看,答案似乎是後者佔大多數。然而,這並非依據證據判斷,而是先入為主的偏見。諷刺的是,#MeToo從一開始要抗衡的正是這種先入為主的普遍社會現象,即只要有女性走出來說被人性騷擾或性侵,總有不少人會先假定女事主是無中生有、誣告、「交易失敗」、陷害男性。

cyberbully
Image Credit: Depositphotos

其次,這種要求公眾必須恪守法案裁決的判斷原則顯然不恰當。公眾質疑法庭裁決不反映事實,並不一定是非理性的行為,因為司法系統並不是最完美的制度,有時「司法正義」和「實質正義」會存在著間隔,使得前者無法實現後者。人們認識到這點而提出相關質疑,並非壞事,有時更可以因而對有問題的法律(通過民主程序)加以修正。

事實上,公眾總會肯定某些裁決、高度懷疑另一些裁決,這幾乎是所有受公眾關注的刑案都可預見的社會現象,並不是#MeToo獨有的現象和問題。為什麼部分人依據相關證據作出有別於法院的判斷,就一定有問題呢?

裁決的重要啟示:法庭和公共輿論的判斷原則不盡相同

其實,練官多次表明,法律裁判並不能和#MeToo相提並論,也提到「法庭運作與社會運動不同,法庭要根據指控及控辯雙方證供作決定」[3],顯示他也認為司法的判決原則和公共領域裡的判斷原則並不盡同,不少論者似乎都忽略了這點的重要。換言之,許多#MeToo的反對者常常引用的「無罪推定」和「正當程序」兩大司法原則,並不一定完全適用於社會運動的倫理原則之中。

在現今香港法律制度裡,性侵和性騷擾的當事人要舉證成功相當困難,我們可以想像到有不少真實發生的案件最終都是無法罪成。這可以說成是司法的「缺陷」,因為它有機會令犯罪者逍遙法外;但也可以說成是司法的「謹慎」,因為刑罪是相當大的罪罰,考慮其後果,法庭採取極為嚴格的「寧縱勿枉」原則,實在無可厚非。

#MeToo正好針對這種司法的缺陷與謹慎,提供制度外重要的申訴機會讓受害者有勇氣和渠道揭發事件和討回公道。因此, 司法的相關原則顯然不能直接應用於#MeToo運動,否則我們從一開始根本不需要#MeToo來嘗試彌補現存社會結構不正義的機制。

#MeToo的運動倫理:公共輿論的劃界

當然,#MeToo必須也有其倫理原則;但它應該遵守什麼倫理原則?其中一個可類比的是(傳統)媒體倫理,因為不少#MeToo案例是借助傳統媒體的力量來追討公道。

傳統媒體向來有監察三大公權力(行政權、司法權、立權)的「第四權」之稱。當三大公權力出現問題,人民可以通過媒體作出申訴和指控,這本來就是公民社會的正當權利。其中,我們也沒有要求其他事件(例如指控官員濫權)必須恪守司法的審判原則,為什麼唯獨 #MeToo需要恪守同樣程度的判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