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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圖看納入勞基法的醫師為何不到一成:問題不只是「工時」還有「錢」

4張圖看納入勞基法的醫師為何不到一成:問題不只是「工時」還有「錢」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勞動部這次預告的適用對象,僅有私立醫院中的「住院醫師」,大約僅4000人,只佔不到全國總醫師人數4萬8000人的10%。

文字:羊正鈺|設計:吳念芯

勞動部11月30日公告,住院醫師將從明(2019)年9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不過,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在12月1日開記者會指出,未來依然有超過9成的醫師仍處於過勞、血汗的勞動環境,但總統蔡英文2016年競選提出醫療政策第8點曾包含將所有「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如今卻只納入住院醫師。

勞動部的公告中指出,明年9月1日,部分醫師將適用《勞基法》,由於醫師的工作特殊,傾向適用第84-1條(俗稱責任制),預告期將有60天。

有關預告擬指定「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勞動部指出,醫療保健服務業中,醫師除外之其他受僱勞工(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均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業別中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因其權益已有公務人員相關法制規範,不列入本次指定適用範圍。

2009年曾因過勞導致心肌梗塞、腦傷的奇美醫院住院醫師蔡伯羌在妻子李其芳陪同下出席工會的記者會,李其芳說,從蔡伯羌發生意外以來,他們訴求醫師納入《勞基法》已10年。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認為,這次公告是醫師權益的一大進步,但實際上不僅「主治醫師」被排除,公立醫院的「住院醫師」也無法享有《勞基法》,政府應誠實面對這份並不理想的成績單。

適用的對象中,只有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排除了主治醫師(Visiting Staff),還有實習醫師(因還是學生身份)。

目前大多數醫師的培訓過程,畢業考取醫師證書的醫師,剛進入醫院時為「住院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訓練、甄審通過後,取得專科醫師證書後才能擔任「主治醫師」。

圖1

工會理事長黃致翰指出,在現行公務機關人事規定中,全體住院醫師仍有約兩千多人無法受到《勞基法》保障,包含台大醫院、各大榮民總醫師的公立醫院住院醫師。(國內約有6800名住院醫師,其中約有2000名軍職及公職住院醫師)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監事陳秉暉進一步解釋,在公立醫院中,除了極少數是「公職醫師」外,大多數的醫師都是公部門的「約聘人員」,仍然不適用《勞基法》。因此勞動部這次預告的適用對象,僅有私立醫院中的「住院醫師」,僅有約4000人,只佔不到全國總醫師人數4萬8000人的10%。

4萬8000人是以強制入會的中華民國醫生公會全國聯合會2017年報告來估算。另外,國內醫學院雖然102學年度起改為6年制,不過之前入學仍屬7年制,第7年得到教學醫院擔任「實習醫生」,以106學年度7年級生人數來看,現場仍有1400位實習醫生。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執行委員、林口長庚醫院實習醫師林毅強調,從2011年成大醫院實習醫生林彥廷暴斃一事,顯示實習醫師過勞情況值得關注。根據「改革小組」統計,在實習時期每週100小時以上是常態,這個也讓他們感到憂心,更指出目前醫師勞權的進展仍是不夠的。

圖2

台灣住院醫師的工時,修法後還是「領先各國」

此外,在工時的部分,衛福部去年已發布《住院醫師工時指引》,以評鑑的效力限制住院醫師的工時。《指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超過13小時;包含延長工時與休息時間的連續工時不超過28小時;4週工時上限為320小時。

這一年多來,多數醫療機構都表示有遵行,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監事陳秉暉表示,若未來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的規範與《指引》相同,對院方和民眾不會有太大衝擊。(今年6月衛福部針對20家教學醫院調查,符合指引總工時規範者有9成6,仍有部分科別及醫院違規)

但其實《勞基法》第30條的規定是,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而現在的住院醫師:4週工時上限為320小時,也就是每週80小時(《住院醫師工時指引》施行前的工時可參考衛福部2014年調查

如果進一步跟其他國家相比,歐盟規範下的住院醫師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英國的住院醫師工時從1990年100小時到2009年已降至48小時,丹麥的法律和勞資協議則規定最高只能37小時。

圖3

除了工時,醫院經營者更在乎的是「錢」

而工時之外,不管是對住院醫師還是主治醫師來說,從《住院醫師工時指引》到納入《勞基法》還是有明顯的差別。

因為醫院經營者最害怕的不只是工時,而是醫師納入勞動法規後,隨之而來的「勞動檢查」、「6%的勞工退休金」以及「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規定。若無法通過勞動部的勞動檢查,院方可能須被罰款每個月30萬,再加上醫師的本薪高,6%的勞工退休金對醫院經營者而言是不小的負擔。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陳亮甫也指出,工會常接到各種關於契約內容的諮詢,看過各種離譜特異的勞動條件,像是奇怪的調動規則、漫天要價的違約金規定、找到繼任者才能離職的離職程序等,不能只期待醫院經營者懂得去善待員工,而是需要靠《勞基法》來保障。

圖4

醫勞盟理事賴奕菁就強調,會希望醫師一體適用《勞基法》,就是希望有職災補償、退休金的保障,「例如正值生產力的外科醫師,開刀的時候倒下來,家屬其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或者是像長庚急診事件,李石增醫師跟院方處得不好、突然被解僱,已屆滿退休的醫師(自己存的)退休金就這樣全沒了。」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也整理常見案例:

  • 有的雇主會在受僱醫師的契約上寫各種違約金,例如離職的違約金達住院醫師800小時的薪資,就有違《勞基法》15-1條的違約金要符合比例原則。
  • 也有雇主會在契約中寫明「調動工作地點不得有異議」,也違反了《勞基法》10-1條中的調動五原則,不得變更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還有很多受僱醫師的契約都是一年一聘(定期契約),若沒續約就沒工作,而且雇主開除不需要理由、更沒資遣費,但《勞基法》第9條就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必須有充足理由(第12條)才能解雇員工,第17條更規定「按年資計算資遣費」。

所以工會認為,修法之後該的關注重點,主治醫師雖然在工時部份還無法納入保障,但對於調動規則、離職違約金以及退休金的規範仍有迫切需要,主管機關應提出緩衝方案,以及正式納入《勞基法》的改革時間表。同時,工會也呼籲作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應實施對於住院醫師的專案勞檢,輔導醫院遵法,地方勞動局也應嚴加審核住院醫師的勞動契約符合勞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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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