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將不再天然純潔?中國「基因編輯嬰兒」的多層次倫理學爭議

人類將不再天然純潔?中國「基因編輯嬰兒」的多層次倫理學爭議
Photo Credit: AP/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時候,基因改造的生物風險可能在第一代中沒有表現出來,但在第二代或第三代中表現,這加大了風險。如果基因繼續擴散,問題就超越了兩個女嬰的個人層次,是整個人類社會的事。

文:何邊書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爭議不斷,主角中國科學家賀建奎最近還入選了《自然》十大年度人物。

雖然有人為中國科學家賀建奎辯護,認為他「只是缺少幾張紙而已。」其實,沒有走正常完整的審查程序,就是科研和醫學規範上的錯誤。賀可能還牽涉到造假與欺騙等行為(因為沒有一個「合作機構」承認與之有關)。賀沒有先把科技成果按照常規,交予同行評議,而率先把未經獨立核實的結果通過新聞稿發出,這也違反了科學界的慣例。在法律、法規、慣例之外,他也涉嫌在多個層次上違反倫理規範或涉及倫理爭議

中國嬰兒編輯基因
基因編輯嬰兒涉及六個層次上的爭議。從上到下,爭議的層次逐步細化(橫坐標),爭議性深度逐步增大(縱坐標)|Photo Credit: 作者何邊書提供

在最基本的醫學倫理層次

醫學實踐通常有幾方面的倫理要求:自願、知情、符合病人最大利益、無惡意、公平正義等。賀至少違反了三項。

雖然參加試驗者都簽了《知情書》,賀及其團隊很可能沒有充分滿足知情權的要求。一名賀建奎的團隊試圖招募的HIV感染者稱沒有被告知「這項技術是禁止應用在人類胚胎之上的。」

在是否符合病人最大利益方面也可疑。賀招募的是男性有愛滋病,女性健康的夫婦。如果利用體外受精技術加上「洗精」,後代沒有染上愛滋病的危險。換言之,在這個案件中,基因編輯根本不需要,反而帶來額外的風險。這顯然不符合病人的利益。

在科學上,這個試驗也沒有必要非找這樣的愛滋病人群不可。賀這樣做,純粹是利用經濟上對病人的誘惑,病人希望用體外受精再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產子,卻難以負擔費用,於是當試驗品而換取免費的試管嬰兒。基因編輯是賀要試驗的科技,對病人來說卻只是「附帶」的項目,兩者錯位。這和試驗新藥時,病人為了治愈某種病而免費試驗這種藥,病人的利益和試驗目的一致的情況,截然不同。這很顯然是為了「搶頭條」和商業利益的考慮,故賀的行為也牽涉到「惡意」的成分。

有人認為這屬於HIV治療領域的「預防性治療」(Treatment as prevention,TasP)。其實,HIV領域的TasP有特定的涵義:愛滋病攜帶者即便不發病也應該定期服藥,把體内的HIV控制在檢測不到的水平,這樣可以極大限度地降低傳染給性伴侶的風險。它與賀的試驗毫不相干。

深入一層,細化到「人體試驗」和「胚胎試驗」層次

涉及的爭議更多。人體試驗和胚胎試驗的必要性和風險都必須得到合適的評估(這就是為何要走程序的原因)。

在CRISPR技術(賀採用的技術)發展後,基因編輯已頗為「實驗室」成熟,意思是實驗技術已常規化,但成功率中等。如果拿10隻動物做實驗,有3-4隻是成功的。對實驗動物來說沒有關係,挑出「好」的就可以了;但你無法把不成功的人「處理掉」。如前所述,它在動物體細胞、動物生殖細胞、人類體細胞中都有不錯的成功率。即便在人的生殖細胞也曾試驗過。2015年的一項中國科學家的研究,就在人的生殖細胞中進行。賀的成功(現在沒有人能驗證)同樣用了很多受精卵做試驗,挑出「好」的胚胎,再植入母體生出來。這樣的「成功」在技術上難度不大。

中國規定,胚胎試驗不能超過14天,也就是說在14日内的胚胎可以「處理掉」(不視為人)。上面說的2015年的實驗用的是「三核」受精卵,注定不能發育為胚胎,當時已經引起不小的爭議。如果賀單純是為了試驗能否在正常的受精卵中編輯,大可侷限在14天内的胚胎,能發育到胚胎已經進了一步,沒有必要一步到位到基因編輯嬰兒。

退一步說,即便他要一個「基因編輯嬰兒」,也沒有必要把那個沒有編輯成功的胚胎植入子宮。從試驗角度,她是一個「失敗的實驗品」。為防範其他風險,應在14天前「處理」掉。賀這樣做的目的不明,或者這是出於「對照實驗」的考慮,或者這是給實驗者「買一送一」。如果是後者,他應該給那對夫婦送一個常規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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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深入一層到基因編輯的倫理爭議層次

在被實驗者個人的角度,基因編輯有一定的風險,即有機率「脫靶」(off-target),即本來要編輯目標基因,實際上可能編輯掉其他基因。至於什麽基因被編輯了,如果試驗沒有額外設計,可能永遠也不知道。它很可能編輯了用處不大的基因,也可能編輯掉一個用處很大的基因。脫靶的情況令那個「失敗的試驗品」面對的風險比成功的那個大很多。(即便是「成功」的那個,也不能排除「脫靶」的可能,因為注射到卵細胞中的不止一個CRISPR分子。)雖然賀承諾,會一直監控兩人的健康情況,但她們(尤其是「失敗的」那個)萬一有事的話,難道就可以輕易補償嗎?無論如何,讓這個「失敗的試驗品」出世,這比所謂「成功的實驗品」更加不堪。

編輯基因的倫理更牽涉到是基因治療還是增強基因的問題。目前所有的基因治療案例,顧名思義都是「治療」,即有病或者帶有嚴重的遺傳病基因才應用。正如前面論述,這個女嬰本來是沒有病的,也沒有攜帶遺傳病基因,不存在治療的問題。因此,這屬於基因增強的爭議範疇(gene enhancement),即通過編輯基因增強人體的能力(包括免疫力)。

再深入一層,風險和基因增強的爭議

此事在編輯生殖細胞的倫理學中更為嚴重:因為生殖細胞的基因能在人類社會一代一代地一直流傳下去(除非這兩個女嬰沒有後代)。正如1994年,在日本犬山的一個會議中,科學家發表的「犬山聲明」(The Declaration of Inuyama)中提及,在進行人體生殖細胞的基因修改之前,無論是治療目的還是預防目的,其安全性都必須完善,因為改變生殖細胞會影響病人的後代。有時候,基因改造的生物風險可能在第一代中沒有表現出來,但在第二代或第三代中表現,這加大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