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Uber的合法性爭議,與我國小客車公路運輸制度之反思

談Uber的合法性爭議,與我國小客車公路運輸制度之反思
Photo Credit: AP/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現在的法制度還停留在數十年前;其實只要調整好保險、車輛與駕照機制,這樣的平台有助於擴大車輛的數目、減少盲目的車輛使用,同時可以兼顧乘客的安全。

文:王耀誠(台大法律系畢業,目前就讀政治大學商學院碩士班)

最近Uber的爭議風風雨雨,Uber車輛驟減、加乘計費也一直提高,但沒看到多少人來具體分析Uber的法律面;故筆者試撰此文希望盡可能釐清所有與Uber相關的法規爭議,並期望這社會可以藉此次Uber帶來改變的機會,一起重新思考「過去數十年以計程車為主」的小型車公路運輸制度中諸多有待改善之處。

如果你覺得計程車好像確實有些未臻完美之處,那麼可以花點時間,耐心把這篇看完,相信你各方面的疑惑都會有一點解答、一點新的想法;如果我有研究不周的地方,也歡迎各界指正,我會儘速修改。

我目前的結論是:「現在的法制度還停留在數十年前;其實只要調整好保險、車輛與駕照機制,這樣的平台有助於擴大車輛的數目、減少盲目的車輛使用,同時可以兼顧乘客的安全。」

此外,計程車隨招隨停的功能絕對不會也不該被遺棄,畢竟我們的爺爺奶奶,他們怎麼用App?我們自己手機沒電,怎麼搭Uber配合的車輛?所以我希望兩者的比例取得一個平衡,讓我有時間慢慢搭一般車,我急的時候有計程車可以救我命。總歸而言,我樂見整個法律制度的修正,人們可以自由轉業或兼職於計程車、一般車或其他行業,不再被一台車輛所綁架。

在進入所有討論前,筆者開門見山的認為:「Uber不是租車公司!」

經過分析後,我認為Uber的定位確實應該是「司機與乘客間的獨立電子第三方平台」而非「單一業種的車行」,其目標應是連繫各種交通工具運輸服務的提供者與需求者。在其他國家,這些提供者不只自用車、租賃車,甚至包括計程車、搬家貨車、直升機、腳踏車快遞等等;而需求者是希望被運輸的人民。Uber希望扮演雙方之間的第三方平台,並做到不偏坦司機(及其車行)或乘客,以及協助資訊流與金流上有效率的整合。

然而目前台灣許多人(包括交通部)會一直認為Uber是一種租賃車,而希望其以租賃車行登記,應該是在思維上尚未能接受在運輸服務產業中,像購物產業有Yahoo拍賣這樣的「平台」存在所致。

筆者認為Uber僅是一個「司機與乘客間的獨立電子第三方平台」,但它的出現,似乎在公路運輸相關的三件事情作出了「挑戰(或者說說反思)」:

  1. 租賃車的定位-「租車附司機」與展望
  2. 司機與乘客間的獨立電子第三方平台
  3. 私人小客車可否「共乘」並「收費」

第一件事情應該是因為我國法規的歷史脈絡所致,交通部實宜正視租賃車與計程車的本質上差異,繼而肯定租賃車載客之合法性確實存在;第二件事情似因交通部忽略了「司機與乘客間的獨立電子第三方平台」存在的空間所致,實也應同購物平台肯認其合法性;而最後一件事情,直接挑戰了我國駕照、職照、牌照與各種行政、刑事、稅務法規上的設計結構,但在回歸檢視運輸服務中各關係人的權利與義務後,筆者認為並非不存在修法之空間。

以上三件事情彼此獨立,例如,如果租賃車仍非預約制的租車附司機不可,也不影響被合法後Uber以平台之姿服務其他運輸工具的可能性;又如果Uber最終無法被認定為平台,也未必影響小客車可否載客的可能性;最後,私人小客車是否可以載運旅客,雖可能改變租賃車的存在空間,但也未必影響第三方平台角色出現的可能性。筆者認為,Uber帶來的諸多反思實需要更多的了解與討論,方是國民與業者之福。

1. 租賃車的定位-「租車附司機」與展望

不論Uber是否存在,都不會改變計程車與租賃車既已存在台灣公路法制度的事實,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都在開車,但計程車可以隨招隨停、一定要跳錶計費 [1]。租賃車不能隨招隨停、可以約定價碼。」所有的規定差異也都源於「隨招隨停」這個模式。

從我國公路法第34條規定:「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看來,過去立法者在設計我國公路運輸制度時,原是要將計程車作為司機「載運旅客」的唯一小客車車種;而租賃車僅是為已有駕駛能力人提供「車輛」;兩者為截然二分之行業。

然而此二分設計實不近人情,畢竟當「沒有駕駛能力」卻有「使用車輛數小時或數天」的需求者(例如汽車旅遊、婚禮、超跑展覽等),要任由一台黃色的計程車,在前述場合上不斷跳錶計費數小時或數天,實在難以想像。

因此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就有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白話的說,就是允許了「租車附司機」的情況。也因為此項規定,原先我國立法者設計以「計程車載運乘客、以租賃車提供車輛」的設計,實際上已轉變為「計程車載運乘客、租賃客可載運乘客或僅提供車輛」的設計。

既然租賃車也可載運乘客,那麼兩者在載運乘客上的關鍵差異為何?經筆者比較雙方規定後,認為各項差異應該與「計程車可以隨招隨停」的特色緊密相關,更直接導致了「計程車是線狀,乘客在攔到車輛以前也無法得知司機為何人;反觀租賃車是點對點、預先知道車輛與司機的服務」的運作模式。

租賃車與計程車在規範上相同及相異處,筆者羅列數點如下:

(一)計程車必須刷黃,以利乘客辨識何者為可欄乘的車輛;其他車輛改裝像計程車必須受罰,是為避免乘客誤以為該車輛為計程車而搭乘。反觀租賃車事先就能知悉司機與車輛為何,因此無需再就車身為刷色,僅認司機面貌與車牌號碼即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