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不肯交接,我就不能離職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首先要看公司的規章裡有沒有交接的規定,再來檢視自己有沒有落實交接的程序,如果同事還是不肯回應,那我們就到勞動局交接吧!
今天的這個問題是一位網友寫私訊來問我的,更有意思的是看了我之前寫文章,然後又提出新的問題,我很喜歡這種性質的問題,因為總是會讓我又有動力想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案件內容:
一、先翻一下勞動契約中有沒有「交接」相關的規定:
就上面的訊息來看,網友是承接前一個工程師而來的工作,所以我們可以合理的推斷單位與工程師間會有契約來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所以網友要做的,應是去找出勞動契約,去看看關於交接是否有任何的條款可以參考,我個人會覺得是沒有,因為如果有的話,前手的人怎麼可能離職的那麼輕鬆?這是一個可以切入的點!
二、交接清冊是誰要做,這我上次不就說過了嗎?
我上次就說過,交接清冊是誰要做呀?
這我講過很多次了,企業本身就是第一人選啊,無論是職務內容、工作權限都是企業要先有一個標準,才可以和員工簽約不是嗎?所以今天如果沒有交接程序,要負責的不是員工,而是企業喔!
三、研發工作本來就與一般工作不同,所以有以下的做法:
如果就法律的觀念來說,白話一句就是:「給什麼我就做什麼」,但我常說我們要學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只是爭論而已,所以我有以下的做法,但這是要員工來做:
- 編輯職務說明書
- 編輯成果報告書
- 編輯交接的程序
- 編輯交接的文件
這我曾經有使用過類似的方法來解決類似的問題,重點在於,雖然企業沒有提供相關的文件與程序,但基於目前員工是最了解相關工作內容的當事人,我個人建議員工是最適合編寫此程序及文件的人,《勞基法》也還真的沒有規定員工可不可以寫交接程序,一定會有人說如果寫錯了,企業日後追究責任怎麼辦?放心放心,我接下來就教各位如何的處理!
四、沒有人要來交接,沒關係,我們去勞動局交接:
沒有人交接是吧?
沒有關係,先發函通知企業因個人健康原因沒有辦法繼續工作,但由於企業沒有事先提供相關的文件與說明,所以員工已做好相關的說明及程序,請企業提供相關人來進行交接程序。
發函的時候請同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因為對方要是不回應,他們自然會收到勞動局的調解公文,這個時候就請帶著相關文件來去辦理交接。
如果對方還是不簽,也沒有關係,調解的用意是在於留下相關的紀錄,哪怕日後企業想要找碴,也會有記錄表明當初到底發生什麼事情,而且也可以在勞動局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我是指自請離職。

這個案子其實跟《勞基法》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但我從第一點的提醒還請網友要聽話照做,我再說一次,法律的創設是在服務,而不是在於攻防,做好上述的措施,離職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的,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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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作者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冰與火的世界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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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