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出中國》:小羅斯福要求老蔣任命美國人當統帥,簡直是奇恥大辱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外國專家在中央政府掛名並坐擁高薪,安撫他們的外交官。互相競爭的軍閥也提供資源,包括國民黨,讓各種外國的軍事與其他顧問瓜分。
文:畢可思
自從一八四○年代西方人開始居留中國,便開始出現「愈多外國勢力在這裡愈好」的想法。外交官和商人信心滿滿地認為,就算貿易沒有提升「文明」的程度(以歐洲人和美國人的認知標準而言),也會為國家帶來無比的財富。愈多貿易,國家和人民就會愈強盛,同時「無知」、「迷信」和「殘忍」的社會習俗就會衰退。基督教傳教士搭著最早開往中國的船,志在救贖中國,透過基督教的戒律與價值重新塑造中國社會。多數商人會為了謀求更多利益滿口天花亂墜,而許多傳教士則只專注在快速救贖個人靈魂。但是,對於那些維護外商或遊說政府增加更多通商口岸的人(最早先開放了五個,一八六○年後又開放了更多,但數目還是有限)來說,這種西方人有利中國的想法便成為了必要說詞。儘管如此,許多地方仍有人誠心相信這種想法。
一八六三年,總管大清帝國海關署(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Service)的赫德爵士(Sir Robert Hart)將中國的進步視為己任,監督各式各樣的計畫。雖然赫德任職於世俗機構,卻是個擁有虔誠信仰的人,這一點也影響他建設中國的目標。海關署善盡了核心功能:評估關稅、管理進出中國的貨物。但海關署也為清朝培養一群專家,以及為中國缺少的專業技術建立了招募委員會。一八六○年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強化這個國家的軍事實力,但其成就卻遠不只於此,包括翻譯計畫、翻譯學校、公共衛生、醫學與科學行動,此外也建立燈塔、繪製河流與港口路線圖、成立西式郵政。海關官員忙於發展與教育計畫,發起反對纏足和殺害女嬰的運動——兩者在外國人心中都是非常嚴重的議題。相關人士一致認為自己的作為都是好的。
出於實際的理由,部分傳教事業很早就著手進行醫療與教育工作。起初,這純粹是招攬聽眾的方法。這就可憐了醫院裡頭患有頭痛的病人:傳教士醫院的等待區沒有一刻是安靜的,因為那裡可以留住一定數量的聽眾,福音派便以他們為傳道目標。傳教士學校的學生不只上課,也學習詩歌和祈禱文,以及基督教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舉止。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社會福音(Social Gospel)的思維開始發展起來,更為強化了這些活動,除了繼續本來的傳教目的,也開始致力將這種思維拓展到其他領域。醫院、學校、大學成為傳教士重要的著力點,它們不再只是宗教的附屬機構,而是基督宗教活動的主要推手。
針對教育、社會、產業等越來越多的行動中,基督教青年會(YMCA)是主力。傳教事業是分布範圍最廣泛的外國勢力——中國百分之九十五的縣市都有基督教的身影。理想上,傳教士也能就地回應危機,也能在饑荒或水災時向他們的國際支援單位遊說協助。著名的有一八七六至七九年華北饑荒時期高度參與的山東義賑會(Shandong Famine Relief Committee)、一九二一至二二年的華洋義賑會(International Famine Relief Commission)等。這些團體將傳教事業融入清朝與共和體制的大眾生活,也促使更多傳教團體從事宗教以外的活動。
晚清與共和體制初期的改革中,也能見到外國顧問與專家的活躍。赫德在之前相當與眾不同,因為他獲得了高階官員的青睞,但卻不是以外交官的身分。但是,到了一九二○年代,每個政府機構似乎都有自己的顧問,而各個帝國在中國的競賽也變成在各處室安插專家的競爭。這種作法成為借貸談判的固定手段,而且能夠控制中央政府機構,日本一九一五年五月的《二十一條》就是明顯的例子。
一九一四年,中國政府內有荷蘭、德國、義大利、日本的財務顧問以及美國、日本的憲法專家;國防部有德國、日本、法國專家;交通部的顧問來自德國、法國、丹麥。前《時代》雜誌記者,澳洲人喬治・厄內斯特・莫理循(George Ernest Morrison)深受袁世凱總統器重。另一個英國人,前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巡長布魯斯(C. D. Bruce)為警務提供建言。政府的法務顧問是比利時人。其他尚有省分層級的顧問以及較基層的顧問。他們就像獵鷹一樣看著彼此的顧問,注意其他國家可能會獲得什麼利益。這些人有的全心投入工作;有的對得起專業;有的消磨時間以累積通常相當優渥的薪水。
一九二○與三○年代是顧問和專家獲得機會的黃金時期,有政府開出的高階職缺,也有自由業者高價兜售專業知識給任何願意付錢雇用他們的小牌將軍。外國專家在中央政府掛名並坐擁高薪,安撫他們的外交官。互相競爭的軍閥也提供資源,包括國民黨,讓各種外國的軍事與其他顧問瓜分。光譜的一端是接續赫德的安格聯爵士,他緊緊看著共和體制的荷包,理所當然地成為總統聽信的人。
而光譜的另一端,是一隻手臂留在加里波利(Gallipoli,譯注:一九一五-一九一六年一次大戰期間,英法為打通博斯普魯斯海峽以利支援俄國,並占領鄂圖曼帝國首都伊斯坦堡,故由土耳其加里波利半島登陸的戰役)的英國人「獨臂」薩頓,自私貪婪、身懷軍事戰術經驗的他來到中國,幫助張作霖的軍隊改良壕溝迫擊砲。這種專業水準參差不齊的現象一路持續到一九二七年之後的國民政府。一九三三年後,德國軍事顧問提供國民黨軍隊關鍵的訓練。先是蘇聯,接著是志願的美國飛行員協助飛虎隊(Flying Tigers)在空中對抗日軍入侵,英國則掌握海軍。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