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兇手「無期徒刑」定讞,除了「判決不符期望」,王婉諭還說了什麼?

小燈泡兇手「無期徒刑」定讞,除了「判決不符期望」,王婉諭還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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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的母親王婉諭得知王姓兇手無期徒刑定讞後,聲明表示:「判決結果不符期望,」但也提到:「既然司法做了決定,我們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正視犯人的處遇,達到真正的矯正效果,不該由全民承擔再犯風險。」

2016年王姓男子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更一審認定,王男若適當治療可降低再犯,判處無期徒刑,日前檢辯雙方上訴,但今(15)日遭駁回,王男無期徒刑定讞。過去曾對死刑有過許多討論的小燈泡母親、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發出6點聲明,除了表示「判決結果不符期望」,她也提到,「既然司法做了決定,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正視犯人的處遇,達到真正的矯正效果,不該由全民承擔再犯風險。」

(中央社)王姓男子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更一審認定,王男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或喪失,若適當治療可降低再犯,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15)日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3歲女童小燈泡2016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王男聲稱是堯、皇帝,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他,完成傳宗接代之事。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援引兩公約,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監護5年。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合議庭進行審理。小燈泡媽媽、現任立委王婉諭曾到庭請求法院判處王姓凶嫌極刑。

更一審審理後認為,王男殺害小燈泡犯行明確,王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犯案前有縝密規劃準備,犯案時又特意等候最佳時機,挑選幼小女童下手,犯案後,還可以向警察詳細敘述犯案目的、過程。

更一審並參考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的精神鑑定意見,認為王男在犯案時,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也沒有顯著降低,因此並不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罰或者減輕其刑。

更一審依卷內量刑資料,並參考專業醫師證述及意見,認為本案發生起因於王男的長期精神疾病所引起幻聽妄想,再加上王男和他的家人缺乏病識感,沒有穩定接受治療,使得發生本件憾事。

更一審認為,王男之後如果經過適當治療以及心理輔導,仍然可以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因此降低再犯可能性,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事由後,認為王男還沒有判處極刑(死刑),永遠隔絕於社會的必要,今年1月21日宣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刑法》57條列舉10項應審酌的標準,作為科刑輕重的準則:

  1. 犯罪之動機、目的。
  2.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 犯罪之手段。
  4.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 犯罪後之態度。

案經王嫌、檢察官提起上訴,王嫌辯護人主張,醫師鑑定認為王嫌行為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已超出受囑託鑑定範圍;檢察官則主張,一審引用兩公約判王男無期,更一審不認為王男適用兩公約減刑,但刑度相同,似有違誤。最高法院認為,檢辯上訴均無理由,今天駁回。

小燈泡的母親、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獲悉小燈泡案件定讞的消息,在臉書發布6點回應,署名為王婉諭與小燈泡的父親劉大經。

  1. 判決結果不符期望,令我們感到遺憾。
  2. 我們在原二審與更一審皆對量刑表達相同意見,這是訴訟程序必要的一部分,每次的表態都是試煉著我們如何對待人生的不幸、對犯行的仇恨,坦白說:每一步都很艱難。請體諒我們的悲憤。
  3. 既然司法做了決定,我們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正視犯人的處遇,達到真正的矯正效果,不該由全民承擔再犯風險。 
  4. 在悲憤之外,我們會致力於改善犯罪被害人與家屬的困境,盡全力修補社會安全網,讓弱勢有所依靠,努力讓每個孩子都能平安成長。 
  5. 感謝一路以來社會大眾對本案的關切與對家屬的支持,我們把悲傷留給自己,寄希望與改革於未來。 
  6. 也請大家把對我們個案的關心,轉化成對社會的改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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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小燈泡命案 王姓凶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中央社)

責任編輯:李修慧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