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遭監察院7比4彈劾:因曾在「壹週刊寫社論」

管中閔遭監察院7比4彈劾:因曾在「壹週刊寫社論」
Photo Credit: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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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與「壹週刊」公司完成口頭約定,開始固定匿名供稿作為社論,獲取每月5萬元、每年約65萬元的固定稿費報酬。

經過一年多的爭議,才剛剛被教育部「勉予同意」就任台大校長的管中閔今(15)日被監察院以7比4票通過彈劾,不過這次並非因為管中閔在台大教書期間兼任台灣大哥大的獨立董事,而是更早前擔任公職時,在壹周刊匿名寫「社論」長達7年,每個月有固定5萬,一年收入達65萬元;對此行政院表示將尊重公懲會的懲戒決定,最重可能遭到撤職。

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由監委說明,指出此案為有人檢舉後,監察院開始進行調查,根據目前手上掌握的資料,發現管中閔從2012年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以及國發會主委等公職期間,都有在《壹週刊》匿名撰寫社論,包括「壹觀點」、「壹評論」等,每個月有固定5萬元的收入,並在上下年各有一個月多2.5萬元,一年總共65萬。

監委王幼玲指出,根據壹傳媒回覆的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作為社論,獲取每月5萬元、每年約65萬元的固定稿費報酬。但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政委後,並未中止與壹傳媒的合作,在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期間,持續不斷匿名供稿,共獲取190萬元的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事證明確。

監委蔡崇義強調,管中閔是匿名供稿,也就是這些匿名文稿都成為《壹週刊》的社論,成為該媒體針對國家政策的觀點和評論,有違政務官尊嚴,另外監委也認定,這並非「偶一為之」的投稿,而是固定每個月收取報酬,根據國稅局的資料,還由壹傳媒每個月預先將固定扣繳額扣除。

監委蔡崇義解釋,目前台灣的文官制度對兼職規定向來非常嚴格,如果今天公職人員要去兼課,都要報備核准,根據銓敘部向來的函示,如果是偶爾一次投稿、開計程車、演講、上電視做政策宣傳等,這些當然沒問題,或者如果沒有收入也不算,

不過如果是「固定、長期、持續」的收入就構成兼職要件,已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及 14條第一項: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另外管中閔所獲得的報酬,是「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定單一法定兼職每月支領上限8500元的近6倍,已非僅獲取薄利。

至於管中閔提送至監察院的書面說明中稱「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壹週刊雜誌的任何職務,並非兼職」,王幼玲解釋,銓敘部於民國99年間,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質業務相關資訊做出函釋,銓敘部函釋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才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在傳播媒體擔任職務並非認定重點,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實質上屬於兼職無誤。

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起就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於102年2月18日起,兼任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103年1月22日該會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仍續兼任主委,於104年2月3日卸任。

《自由時報》報導,監察院曾三度約詢管中閔,但管中閔都請假未到,去年10月5日第一次發函約詢管中閔,他以眼疾為由請假,去年12月25日再度約詢,由於前一天,前教育部長葉俊榮通過管中閔任命案,他則以媒體大幅報導台大校長案「不適宜出席」,今年1月4日第三度約詢,管以「準備上任台大校長,交接繁忙」為由,再度請假。

《聯合報》報導,監察院對管中閔案的調查共有3起,先前兩起已經結案,分別對教育部、台大提出糾正。如今最後才結案的案件,是由王幼玲與蔡崇義進行調查,當初立案時的事由,是要調查公職人員在中國兼職的狀況,不過今天監委強調,這次的彈劾主要就是針對在媒體寫社論一事,和中國兼職無關。

《ETtoday》報導,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受訪時指出,接下來公懲會將開會討論,行政院將尊重公懲會的決定。監察院以7比4通過彈劾管中閔,案子將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6種,最重撤職、其次為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

而行政院目前力推要各部會捍衛政策,此番彈劾之後,未來會否影響公務員投稿捍衛政策的可能?Kolas則說,即便是公務員捍衛政策,也不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對於被彈劾,《聯合報》報導,管中閔的律師葉慶元則表示,監察院認定的兼職行為,是為雜誌撰寫評論,這經司法院認定並非兼職行為,所以這個彈劾顯然「於法不合」。管中閔的最新回應是「小心用詞、沒有違法」。

管中閔的義務律師團晚間發表聲明指出,根據銓敘部(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因此為專欄供稿,銓敘部早已表明為法所不禁,如今監察院以在專欄投稿取得稿費作為認定兼職之依據,顯然於法無據。

此外,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508號函「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所謂經營商業」,可見於報刊雜誌投稿並非從事業務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法律從未加以禁止。

義務律師團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顯無禁止或限制公務員於報刊雜誌撰文投稿之言論自由,更沒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限制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

《新頭殼》報導,之前因為管中閔案辭職,而現在剛因新內閣回鍋教育部的部長潘文忠表示,教育部方面尊重監察院的職權,目前仍處於審理初步過程,後續得經移送公懲會複審程序,待複審結果出爐,教育部會做做出整體處置。

台大校方則表示,目前因仍未看到關於校長管中閔遭彈劾的正式文件,待相關資料蒐集,並釐清內容後會再正式對外說明。

現在管中閔則因為過去擔任政務官期間的國內兼職遭彈劾,是否會因此影響台大校長的職位?

《聯合報》報導,由於國發會主委是政務官,只有申誡與撤職兩項處分,但後者極少用到,因此一般而言,對政務官的彈劾,象徵意義大於實質,而管中閔去年當選台大校長,是在被彈劾行為發生後,彼此之間沒有延續性,因此應該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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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羊正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