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為你好」的家暴台灣,怪獸與牠們的產地

「我是為你好」的家暴台灣,怪獸與牠們的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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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依照官方統計,每年有10幾萬家暴案件。而隱藏在表面上的官方數字背後的,是不知道多少幾倍的龐大黑數。所以我才說,最危險的地方既不是酒店也不是賭場,而是學校及家裡。家,對很多人而言並不是什麼最後的避風港,而是監獄、牢籠。

前些日子,我的一位朋友遇上了家暴。基礎背景如下:獨女、單親、雙親自幼離婚、父親曾再婚、繼母已逝。父親為老二,上有大哥下有小弟;父親與其現任女友有酗酒習慣。嗯……隨處可見的基本款。而她的那位叔叔就是這次事件的主角。

她叔叔就是俗稱的「七逃郎」,說「兄弟」或「流氓」還太高估他了,既沒那個腦袋也沒那個實力,純粹就是個欺善怕惡的俗辣罷了,因為犯罪而坐過幾年牢大概是那傢伙唯一的人生成就。

我沒有跟她叔叔面對面接觸過,事蹟倒是聽聞不少。我朋友有一台汽車,登記在她名下,確實是屬於她的汽車。但長年以來都被那位叔叔給「借走」,借去幹嘛不知道。只知道我朋友要用車的時候幾乎都要不回來:叔叔不還,而且「爸爸腦弱」,總是勸說我朋友:「妳就讓他用又不會怎樣。」

我朋友因為叔叔借車以及父親女友的事情,與她爸產生過多次吵架,我曾介入處理過幾次。那位「阿姨」常常去她家、住在那裡過夜、跟她爸喝酒,喝完酒之後就會起酒瘋,尤其是在「她爸不在」的時候(老爸上班去),會對我朋友謾罵、挑釁、酸言酸語。

直到我親自殺去她家,跟她爸稍微講解一下什麼叫作《家庭暴力防治法》,外加看她們父女雙方大吵、各自崩潰了1、2個小時後,才達成讓那位阿姨不再住在她家,而是偶爾前來的共識。也就是說,在我眼中,她爸以前就有「縱容其它家庭成員對自己女兒施行家暴」的不良紀錄和印象在。順道一說,在那位「阿姨」的問題解決前,朋友曾「避難」在我家住了大概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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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回來那位叔叔。他大概是在外面跑路跑到沒得跑了,或者是躲仇家、債主什麼的……無所謂,反正那位叔叔前陣子就這麼住進了我朋友家。誇張的是,她爸讓出自己的房間,自己則非常委屈地睡在客廳(2房1廳)。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我朋友領養了一隻貓,一隻曾經被領養後又被「多次退貨」的貓。那隻貓常常喵喵叫(不然你要牠汪汪叫嗎),叔叔因為非常討厭那隻貓一直叫,以及「他認為我朋友對長輩(爸爸和自己)態度不好」,所以用「代替老爸教訓妳」的態度,譙了我朋友……不只一頓。過程幾乎都有錄音下來。

總共加起來將近半小時的錄音,當中有87%都在譙髒話。我很努力地聽,試圖找有沒有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構成要件的語句,很可惜的是,他嗆人都嗆一半,通通「擦邊球」,也沒有出手打人。對於沒辦法讓他「再度」享受全套刑事訴訟程序,我感到非常扼腕。

但這對我朋友而言,已經夠恐怖了,因為她本身就是曾長期就診的雙極性情緒障礙(雙相性情感疾患、或更為人知的:躁鬱症)患者。她面對的是一個因犯罪而坐過牢、情緒控管能力很差、會起酒瘋、滿口髒話威嚇、「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扁她」的叔叔。

她感到非常害怕而不敢回家,來我這裡尋求庇護,但我自己這邊最近家裡也是風波不斷;資金、人力也短缺,目前暫時喪失庇護所功能,沒辦法像以前那樣提供各種受害者或有需要者的短期或長期安置的幫助。在討論過後,我打了傳說中的113保護專線。

由於我朋友狀況差到沒辦法講電話,所以一開始由我上場代打。我要詢問的重點其實只有一項:她是否能獲得緊急安置。我對113本身並沒有什麼不滿,長達43分57秒的通話,對方那邊問了很多問題,問得很詳細,對我的各種問題也很耐心回答。不過,最終答案也毫不意外地是: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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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晚我安排她先暫居我女朋友家。

沒有「立即性生命危險」,不符合緊急安置條件與資格。畢竟她叔叔沒有出手打人、沒拿凶器,雖然飆罵內容……我對他如此貧乏的詞彙運用能力感到惋惜,他可以再罵更多更好的,這樣我就可以順利送他進地檢署。

113那邊最後表示會請社工與我朋友聯繫並安排訪視,然後結束通話。只是,事發到現在也超過半個月了,「並沒有任何社工訪視」。113是通報社會局了沒有錯,社工也聯繫了我朋友沒有錯,但也只是交代她持續蒐證之類的。嗯,好喔,持續蒐證。然後呢?然後就沒有然後啦!

這就是為什麼我自己對於處理這類型的事情從來不走「體制內處理程序」,因為「沒有用」。不,我對於社會局並沒有任何怨懟,身為前司法行政基層公務員,我很清楚體制的缺陷,我們人力「超級嚴重不足」,身在公門裡面的大家都是苦不堪言。軍公教醫護警消都死那麼多人了,我自己好幾次差點也猝死在辦公桌上(或下班回家路上),我當然知道。

在家暴案件上,「沒死人就不會動」,簡單來說就是這樣。並不是說公務員們不想動,而是沒辦法動。法規擺在那裡,條件、資格等等的規定、限制就擺在那裡。還有上面講到的公務員缺額沒補滿、人力嚴重不足問題最重要的:我們死到快沒人了。

我們的法警實際人數只有法定編制員額該有的不到1/4(嘿,知道嗎?我們的法官和檢察官人數加起來比法警人數還多喔),我們的警察還缺數千人,醫護與病人比例相差大到嚇死人。我們用錄事做書記官的工作,然後用工友和司機做錄事的工作。

嗯……雖說約聘和派遣是個很糟糕的東西,但最近的傾向則是連約聘和派遣都不找了,找「志工」,免錢的最讚,台灣人的最愛。不過這個以後再說。我們回到家暴。

Image of a despair teenager on the chair while the parents’s silhouettes fighting in another room on the fore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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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叔叔沒有觸犯刑法,但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和第4款〉對於家暴的定義,家暴確認。我有問我朋友要不要聲請保護令,她說這樣就會讓她爸難做人,而她不想再讓她爸更難過。據朋友所述,在她奶奶過世時,她爸曾經答應過自己母親會照顧這個小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