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可以「燃燒脂肪」,正確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增肌減脂一起實施,增肌勢必要提供更多的碳資源給肌肉,但減脂則是要脂肪組織降低奪取碳能源的能力。飲食得在這兩種情況下拿捏好,才能讓肌肉可抓取能源,卻又不讓脂肪組織取得碳源。
文:林家揮(Peter運動教練)
當一個人開始想要減重或減脂時,大部分的人一開始皆會想到少吃多動,多動的原因不外乎是運動可以燃燒脂肪,或者運動後可以產生後燃效應,這是真的嗎?
先講結果,目前的證據比較支持運動不能燃燒脂肪,但可以減少脂防。
想知道為什麼,要先釐清燃脂與減脂的差別。
脂肪燃燒是脂肪氧化分解成二氧化碳和能量的過程,精確測量方式主要是氣體分析法,分析出呼吸交換率(Respiratory Exchange Ratio, RER),也就是「每分鐘二氧化碳呼出量/氧氣吸入量」。
- RER=0.7:能量來源為脂肪
- RER=0.85:能量來源為脂肪和醣類
- RER=1.0:能量來源為醣類
利用人吸入氧氣與吐出二氧化碳,藉由測量和計算這兩種氣體的濃度變化,可以正確推算出所消耗的脂肪、蛋白質與碳水化合物的比例。
脂肪減少是指脂肪重量減少(脂肪重量=脂肪新生細胞-脂肪死亡細胞),每年人體約有10%脂肪細胞死亡,較精確測量方式主要為:
- 雙能量X光吸收儀(Dual-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 DXA)
- 核磁共振(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利用X光與核磁共振,可以測量出體脂肪、肌肉、骨質密度與水分等身體組成要素。不過這兩種方式在一般民眾較不常見,大部分在醫療機構或實驗室。
了解這兩者的差別後,我們追求的應該是脂肪實質的減少,而不是脂肪燃燒多少;而脂肪重量是一個較明確且方便的指標(一般最常顯現在體脂計上)。
在2016年,台北市立大學運動科學所郭家驊教授,在《Canadian journal of physiology and pharmacology》中發表一篇研究,提到目前在運動減脂中,分為兩大派的假說:
- 脂肪燃燒假說(fat-burning hypothesis):藉由運動耗能方式,產生脂肪進行氧化變成二氧化碳的反應,達到減少脂肪效果。
- 碳氫化合物能量重新分配假說(hydrocarbon source redistribution hypothesis):運動讓骨骼肌(一般人認為的肌肉組織)的胰島素敏感度上升,提高肝醣存儲能力,依照這種方式,加強骨骼肌跟脂肪細胞搶奪碳資源的能力(大部分食物最後都會形成碳資源,包含碳水化合物、蛋白質和脂肪)。
脂肪燃燒假說的主要支持理點,為運動可以產生全身脂肪水解作用(Fat hydrolysis)。
脂肪的水解作用是由脂解酶,將脂肪分解為甘油與三分子脂肪酸,水解後的產物即甘油和脂肪酸,常被利用為合成細胞的基本成分,或在氧的存在下發生氧化作用,生成能量。
運動中雖會提高脂肪水解作用,但不需要脂肪酸氧化成二氧化碳,水解後的產物會被肌肉所吸收,進行合成修復作用。身體中的物質大部分都有酵素對應,肌肉則會先攝取脂肪酸進行修復。
其中也提到,不論有無運動(有氧運動與阻力訓練),24小時內的脂肪氧化程度都是一樣的(表1)。

此外,文章討論內也提到燃燒脂肪需要氧氣,因此將降低提供的氧氣量,可能會使脂肪氧化作用下降,降低燃脂效果(表2)。

會造成以上結果,主要原因為肌肉中的血量增加,需要更多的醣類與胰島素,肌肉能更快爭取到碳資源,達到減脂效果。
- 在進食前(圖1–A),脂肪細胞會轉化成碳資源給肌肉使用;
- 進食後(圖1–B),脂肪細胞與肌肉細胞有同等吸收能量效果;
- 當運動肌肉細胞損傷後(圖1–C),進食後肌肉細胞會比脂肪細胞爭取碳資源能力更高,就能減少脂肪、增加肌肉。

因此依照現有資訊,較支持碳氫化合物能量重新分配假說的論點。運動後減脂,應是藉由增加或活化肌肉爭奪碳資源來減少脂肪。例如:脂肪產生300大卡的脂肪酸,進食後將有500大卡的脂肪吸收碳能源,脂肪則會變大。而運動訓練後,因肌肉受損,需要碳資源修復受損細胞;因此在訓練完進食後,肌肉會奪取大部分的碳資源,進入脂肪的碳能源就減少了,脂肪就慢慢的縮小至減少。另外,文中有提到進食時間點與運動強度不同,減脂效果也不一樣,對於這兩項會另外以文章解釋。
想減脂,除了飲食攝取的多寡要控制,吃得越多脂肪取得碳能源則越高,減脂應是先控制飲食能量比例,再來增加運動,可能較容易達到真正減少脂肪效果。
此外,如果增肌減脂一起實施,增肌勢必要提供更多的碳資源給肌肉,但減脂則是要脂肪組織降低奪取碳能源的能力。飲食得在這兩種情況下拿捏好,才能讓肌肉可抓取能源,卻又不讓脂肪組織取得碳源。因此增肌減脂要同時達到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任務呀!
講了這麼多,人體機制很複雜,肥胖通常不會單一因素造成,想要維持長久的健康,還是老話一句,養成良好的飲食與運動習慣,才是最好的途徑。
參考資料:
- Kuo, C. H., & Harris, M. B.(2016). Abdominal fat reducing outcome of exercise training: fat burning or hydrocarbon source redistribution?. Canadian journal of physiology and pharmacology, 94(7), 695–698.
- Chia, M., Liao, C. A., Huang, C. Y., Lee, W. C., Hou, C. W., Yu, S. H., … & Kuo, C. H.(2013). Reducing body fat with altitude hypoxia training in swimmers: role of blood perfusion to skeletal muscles. Chin J Physiol, 56(1), 18–25.
- Coppack, S. W., Fisher, R. M., Gibbons, G. F., Humphreys, S. M., McDonough, M. J., Potts, J. L., & Frayn, K. N.(1990). Postprandial substrate deposition in human forearm and adipose tissues in vivo. Clinical Science, 79(4), 339–348.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潘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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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