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罷工?一邊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華航罷工事件的8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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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機師近日展開罷工。「罷工」在法律上是怎麼一回事?罷工不用預告嗎?工會一邊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職業工會跟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差在哪裡?以下用8個QA討論「機師罷工」的相關議題。
文:蔡晴羽律師(圓矩法律事務所)
因為與華航的勞資協商破裂,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機師工會」)於2月1日投票通過重啟罷工,隨後宣布於2月8日清晨正式展開罷工。而中華航空(下稱「華航」)隨即強硬表示華航現制合法,將維持九成運能不受罷工影響。
到底「罷工」是怎麼一回事?在現制下,如何合法罷工?機師工會一邊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罷工不用預告嗎?8個QA討論「機師罷工」相關議題。
Q1:什麼是「罷工」?「罷工」目的是什麼?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定義,所謂「罷工」是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機師工會發動罷工,即透過要求所屬機師會員,繳交檢定證給工會,機師也不會按照班表上機駕駛,以暫停履行勞務。
而「罷工」目的是為了向雇主施壓爭取勞動條件,除了向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外,也可以採取「爭議行為」來阻礙雇主的事業正常運作,給雇主壓力,並促成雇主同意讓步而達成協商共識。罷工是勞工所擁有力道最強的一種爭議行為手段。
Q2:罷工受法律保障嗎?
「罷工權」不只受法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工會法》)之保障,它還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認為,為了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勞工社會經濟地位,組織工會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且應使勞工有集體交涉以及爭議(包含「罷工」)的權利。
簡單來說,大法官認為我國《憲法》應該有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以組織工會,以工會地位進行團體協商交涉及進行爭議行為,包括「罷工」之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和雇主的財產權或是營業自由一樣,都是受《憲法》保障,沒有誰一定比誰優越的問題。
Q3:華航說「現制都完全合法」,那還可以「罷工」嗎?
其實,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原則上就是「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所謂調整事項,指的是關於「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像是希望縮短工時或改善人力分配及班表)的協商,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就可以發起合法罷工。
因此,本來就不是「違法的事項」才可以罷工。
恰恰相反的,如果是雇主違法,勞資雙方當事人如果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可以單純依照現有法規契約去討論的,常見的個別勞資糾紛,例如欠薪、違法解僱等等,則涉及的可能是「權利事項」的爭議,法律反而規定是「原則上不能罷工」,而必須循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法院訴訟等途徑來救濟。
所以,華航堅稱「現制合法」,姑且不論是否事實,但這樣的說法完全是混淆視聽的說法,也不符合「團體協商」和「罷工」的本質。
Q4:這次和先前空服員罷工有什麼不同?是不是同一個工會發動的?
先前華航空服員罷工,是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是空服員)發起,而這次則是由「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會員是機師)發起。雖然都是「職業工會」,但還是兩個完全「不同」也「互不相隸屬」的工會組織。
- 「職業工會」是什麼?
我國目前的工會,可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三者都要「三十人」以上才能合法發起組織,主要差別在於可「組織勞工加入會員」的範圍。
「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常見的公司內部組織的工會就是這種類型。
而「職業工會」指的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機師工會和空服員工會都是例子。至於「產業工會」則可以和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這些工會都是依法設立,並沒有誰比較合法的問題。我國的《勞資爭議處理法》針對罷工程序的發動,也沒有區分上述三種不同的工會有不同的程序,更沒有法律限制「職業工會」為會員發動罷工之權利。
- 那為什麼要由「職業工會」發起罷工呢?
大家可以想像,如果由企業工會直接對抗雇主,則公司對於組織的勞工,往往有像「解僱」等直接的支配權力,現實上是比較困難的。
再加上,因為工會法限制發起門檻要三十人以上的關係,很多少於三十人的中小企業勞工其實是無法直接在企業內組織工會的。因此可以跨公司組織的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可以有一定外部性的優勢,也更容易集結團結的力量。
更重要的是,不同工會彼此串聯、支持、相挺,也是團結力量的展現。
Q5:機師工會一邊說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
大家可以想像一個畫面,如果你因為超時工作直接跑去找老闆談希望增加人力,老闆會不會願意跟你談?除非是遇到「佛性」老闆,否則幾乎是不可能吧?通常就是老闆說了算。同樣的,協商也不是「佛性協商」就好。
協商與罷工是一體兩面。正是因為「勞資不對等」的本質,法律制度設計上為了「最大化協商成功」的可能性,才賦予勞工「罷工」這個武器。
參考其他國家的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60年的NLRB V. Insurance Agents’ International Union案中,就肯認工會在協商中同時發動罷工或是其他爭議行為對雇主施壓,並不構成拒絕協商,也沒有違反「誠信協商」原則。
而現實是,允許工會以罷工等方式施加經濟壓力予雇主,才是使促成平等協商,進而協商成功的真正動力。如果沒有罷工作為武器,勞工不論是有任何訴求,都會像是狗吠火車,與資方的任何協商也終將失去意義。

Q6:機師工會怎麼好像說罷工就罷工,會不會太突然了?
這完全是誤解。機師工會罷工一點都不突然。機師工會事實上已經是「過五關、斬六將」,爬過重重的「天堂路」後,在萬不得已下才宣布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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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有這些技能的人才:工程和技術知識、專案管理能力、太陽光電技術士、具電腦繪圖能力者、安全衛生管理、現場工務工程師、系統整合工程師。

綠領人才2:離岸風場施工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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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人才所需技能可包含(但不限於):離岸風場施工專案(尤指大型施工船舶類)管理與協調溝通能力、鋼結構工程焊接技術、大型起重機操作經驗、安裝和拆除工程技術等

綠領人才3:綠電調度員
「讓每一度綠電發揮最大價值」是綠電調度員的終極使命。身為售電業中的綠電調度員,需要解讀電廠發電數據(供給)和企業用電數據(需求)的能力。由於再生能源會受到天氣影響發電量的高低,必須利用過往經驗和電力數據資料,透過事前預測和事後調整,制定適宜的綠電匹配規劃,確保每一度電廠發出的綠電,盡可能地為企業客戶所使用。
適合具備這些技能的人才:電力系統知識、數據分析、計算機科學、風險管理、團隊管理

綠領人才4:綠能融資顧問
綠能融資顧問是指在再生能源領域提供融資和財務建議的專業顧問。這些顧問必須擁有豐富的金融、投資和相關產業知識,致力於協助業者成功獲得綠能融資。
綠能融資顧問的工作涉及財務、工程、保險、法律等四大領域的盡職調查(註1),和一般企業融資不同的是,專案內容涉及電廠等能源基礎建設,綠能融資顧問需要親自至再生能源案場勘查,實地檢視專案進度、了解業者如何經營當地社區關係以及環境生態的維護,並透過上述資訊判斷潛在風險,針對案場的可融資性提出建議。也因為這份工作和能源轉型的永續發展相關,所以也對環境懷抱著「使命感」,期許自己的貢獻能讓臺灣乃至於全世界,都能更加靠近淨零永續的願景。

※註1:盡職調查(due-diligence, DD)為企業投資和併購案中常見的流程,旨在整理並評估有關特定業務、投資或交易等專案的重要資訊,通常包含財務、法律和技術等面向,以確保決策者在做出重要決策前有全面的瞭解,並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潛在風險和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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