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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黑鷹護理師確定從優撫卹,但「冒險犯難」爭議早就不是第一次

蘭嶼黑鷹護理師確定從優撫卹,但「冒險犯難」爭議早就不是第一次
Photo Credit: 飛安會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撫卹問題發生多次,但問題焦點都不是「要不要撫卹」,而是「該用什麼方式撫卹」,而問題都出在「冒險犯難」這四個字。

2018年2月,蘭嶼護理師蔡邑敏為了陪同後送病患,搭乘黑鷹直昇機卻墜海身亡,家屬申請因公死亡撫卹,且希望以最高等級「冒險犯難」申請。日前銓敘部表示,很難確知是否為「冒險犯難」,卻遭部分媒體指責為「不願撫卹」,銓敘部今日確定通過家屬申請,紛爭暫時平息。但公務員在工作期間死亡的撫卹爭議,早就不是第一次。

黑鷹護理師死了一年,還沒完成撫卹

2018年2月,蘭嶼護理師蔡邑敏為了協助患者後送台東,搭乘黑鷹救護直升機,最後直升機卻墜海,機上6人全數身亡。蔡邑敏確定罹難後,接獲總統褒揚令、衛福部獎章、南丁格爾特別奉獻獻獎,並入台東縣忠烈祠。

但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10日在臉書貼出一紙公文指出,銓敘部認為此案因直升機失事原因還有賴專責機關調查評估,認為「本案尚缺完整事證」,因此如今事發超過一年,因公殉職的撫卹金卻遲遲未發出,引發醫界怒火。

但銓敘部「還沒進行撫卹」的消息遭披露後,引發軒然大波,包括行政院長蘇貞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民進黨主席卓榮泰、監察委員張武修、立法委員陳靜敏等都出面批評,認為銓敘部做法不當。不少媒體也指責銓敘部「冷血」不願撫卹。

銓敘部:無法確定護理師有沒有「冒險犯難」

根據2018年7月1日以前適用的《公務人員撫卹法》(2018年7月1日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符合「因公撫卹」的情事有6種。銓敘部透過新聞稿指出,這起案件因為家屬申請的是「因公死亡」最高撫卹金的「冒險犯難」,依規定服務機關須舉出事發當時確實屬於「高度死亡可行性之危險情境,其仍奮不顧身投入勤務」的具體事證。

《中央社》報導,銓敘部官員說明,過去獲得「冒險犯難」因公撫卹的案件數的確不多,主要是消防救災案件居多。像是高雄氣爆時,消防人員在災難現場搶救,而後因氣爆身亡,或是桃園觀音保齡球館失火,消防人員救災等,這種情況明顯,災難已經存在,執行職務者知道隨時有危險,但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

銓敘部官員強調,本案基本上符合「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第2等級)這種因公撫卹的態樣,但是要請領「冒險犯難」因公撫卹,就需要更謹慎的認定。

由於飛安會得到今年4月以後,才能完成黑鷹墜駭事件的《完整調查報告》,目前僅釋出《事實資料報告》。銓敘部官員指出,在沒有飛安調查報告的客觀證據下,審議小組成員無法判定本案是否符合「冒險犯難」,因此,銓敘部才發函,請台東縣衛生局拿到飛安報告後,再行文給銓敘部,再做最終處分。

《聯合報》報導,飛安會執行長官文霖受訪時說,去年11月發布的《事實資料報告》,已有足夠證明罹難護士是因公死亡,但並沒有對應該使用哪種撫卹層級發表意見。

《聯合報》報導,衛福部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經洽銓敘部,本案因公執行職務死亡,發給撫卹金應是沒問題,但要運用最高等級態樣的「冒險犯難」條款,就需等飛安事故調查報告出爐,而目前飛安調查尚未結案。

不過社醫界怒火仍未平息,臉書「蘭嶼守護天使」貼出飛安會《事實資料報告》指出,蘭嶼機場常有亂流,而且機場無夜航設備,夜航飛航救護,本來就是高風險工作,此外,護理師為了照顧病患,在飛機不能全綁安全帶。而失事的黑鷹直升機的確也是遇到亂流才發生意外,飛行前、飛行中,直升機都出現機械故障警示燈。醫勞盟顧問蔡秀男也貼出而失事前,蔡邑敏在飛機上給母親的LINE訊息,寫著:「降不降得下來還不知道」「風超大」「又下雨」「我好怕」他認為這些要件已經符合法規說的「冒險犯難」。

另外,臉書「蘭嶼守護天使」也指出離島醫療資源缺乏,面對病患,「蘭嶼衛生所的醫護人員都責無旁貸啟動救護,沒有人有拒絕救人的權利。」呼籲銓敘部從優撫卹,給予蔡邑敏「冒險犯難」的撫卹。

由於引起廣大迴響,銓敘部今(13)日緊急召開審議會議,最後發出新聞稿表示,銓敘部部長周弘憲説,本案蔡護理師為搶救病患生命,於夜間執行空中轉診隨機救護任務,其客觀條件確實存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及死亡可能性,而在天候瞬息萬變的蘭嶼,夜航飛安風險更比平時高出數倍,惟其仍奮不顧身執行任務而殉職。因此,認定本案可符合冒險犯難的給卹標準。

有沒有「冒險犯難」,到底有什麼差別?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符合因公撫卹的情事有6種,6種情事和加給由高至低如下:

  1.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加給50%。
  2.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25%。
  3.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加給25%。
  4. 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加給15%。
  5.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給10%。
  6. 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10%。但如果是為了救災或防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者,加給25%。

而這次銓敘部官員有疑慮的,是不確定該使用第一種「冒險犯難」還是第二種的「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和第6條,更進一步解釋了兩者的差別。

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而災難現場,指危難事故或執行搶救任務之事發地區。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應於執行職務或在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蔡邑敏的狀況,確實符合第二種所說的「發生意外以致死亡,且死亡與意外有相當因果關係」。

也的確符合第一條所說的「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但她是不是「『明知』搭上黑鷹可能會死」,才是銓敘部考量的重點。

撫卹爭議不只這一起,有沒有「冒險犯難」是關鍵

其實過去也發生多起「撫卹爭議」,問題都不是「要不要撫卹」,而是「該用什麼方式撫卹」。

2007年,花蓮縣消防員邱逸青摸黑到海邊救人,現場因照明不足,爬上消波堤時,絆到梯階跌落7公尺深箱涵死亡。事後消防署依「因公殉職」從優撫卹,家屬本可望獲得至少1000萬元撫卹金,但銓敘部認為邱逸青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險犯難」標準,只依「因公死亡」撫卹,使得撫卹金少了約600萬元。

2012年1月,太魯閣號撞擊違規砂石車,當時列車長蔡崇輝做完煞車與鳴笛的標準作業程序後,本可離開駕駛室,但仍然持續鳴笛示警,希望以此驅離砂石車而免除最後的撞擊,最後仍然撞上,駕駛身亡。家屬希望能以「因公殉職」撫卹,但銓敘部指出,蔡崇輝的大體有部分落在走道,因此推定他意圖逃生,只願以「因公死亡」撫卹,兩者撫卹金相差200萬。2014年1月,銓敘部才確定以「因公殉職」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