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個人資料「殘留」在虛擬空間,會有甚麼風險?

當個人資料「殘留」在虛擬空間,會有甚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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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賦予了民眾「可攜權」、「被遺忘權」與「反對權」,讓個人資料及私隱保護邁向前所未有的重要里程碑,也促成當事人在使用個資時更隱密、彈性、平等。

文:詹孟倫(台灣經濟研究院台灣歐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根據美國網路媒體TechCrunch於2019年1月29日報導,Facebook利用一款名為「Facebook Research」的VPN,獲取安裝者的個人資訊,該應用程式主要鎖定13歲以上的千禧世代與Z世代,以給付安裝者小額款項的方式,獲取其各社交平台上的私人訊息、電子信件、聯絡人資訊、平日瀏覽之議題與習慣等等手機活動。看似合乎常規的企業活動,因違反蘋果App Store的用戶私隱政策而遭強制下架。

而Facebook長期忽略使用者權益的經營方式,不妥當的使用、散發用戶個資資料庫給合作夥伴而引發的蝴蝶效應,經此新聞報導後,使得Facebook原本已受損的企業形象更是雪上加霜,而也帶給用戶們另一響警示鐘:在大數據時代,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刻不容緩。

買私隱,換湯不換藥的商業手段

Facebook也公開證實該計畫確實存在,但聲稱符合蘋果的用戶私隱政策。由於「Facebook Research」程式碼與日前因違反App Store用戶私隱政策而下架的Onavo Protect相似度極高,且據傳為同一開發團隊在Onavo勒令下架後,以巧妙的包裝方式,規避蘋果的規範,繼續蒐集iPhone使用戶的數據。然而,針對這一爭議問題,Facebook官方則是以避重就輕的方式回應,並在蘋果撤除企業開發者資格後宣布,該VPN應用早已關閉iOS版本。

雖目前未有參與該計畫的用戶,提出私隱受損的申訴,加上可獲得每月約20美元的誘因,對青少年來說,這項計畫毫無疑問地是個肥美的誘餌——勾引青少年,在保障自我私隱的意識與知識不完全下,交出最寶貴的個人資料,冒著被Facebook監控的高度風險。

門戶大開的數碼安全機制,Facebook從萬人追捧到相繼抵制

以漣漪式的群己關係,整合「弱繫」與「強繫」的經營策略,讓Facebook在網路社群中殺出重圍,不但成功取代其他性質相符的業者,更成為擁有全球最多使用者的社群平台。然而,大量累積「人」的資訊,使得Facebook擁有巨量的使用者個資,為鞏固地位與拓展業務,Facebook在合作夥伴為「自己的延伸」的概念下,允許合作夥伴讀取Facebook用戶的個人資料。

2018年爆發的「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案上,不難看到,Facebook在合作夥伴濫用自家用戶個資的事件處理態度,顯得消極且漠視使用者權益。從一開始的選擇隱瞞個資已遭不當應用的事實,到祖克柏(Mark Zuckerberg)出席聽證會時,針對敏感議題的閃爍其詞,加上Facebook用戶帳號遭駭客竊用的事件層出不窮,讓Facebook惡名遠播,種種的出包彰顯Facebook將使用者權益漠然置之,使「#DeleteFacebook」這項抵制活動在歐美間的社交平台蔚然成形。

越是便利的資訊時代,個資越易殘留虛擬空間,Facebook並非單一個案

社群平台儼然成為現代人聯繫情感與獲取訊息的最佳管道,許多企業、組織更是仰賴社群媒體進行商業/非商業行為,在這股風潮下,作為使用者的我們,肯定遺留個人「軌跡」在各個網路平台上。網路巨擘們在面對數碼安全上,也有自己一套的止血方法。

相信許多台灣的Google用戶陸續收到Google寄出的公告信,宣布於2019年4月前全面停止旗下Google+的所有服務。背後的主因除了使用率始終低迷外,還有先前報出的近50萬用戶個資外洩事件,讓Google正視數碼安全的重要性。無獨有偶,世界各地也紛紛傳出用戶資料外洩或遭受駭客竊取的消息,從國際企業到我國公部門、學校、醫院等等,再再顯現於司法與教育兩個層面上,用戶自身與政府機關,還需要多加努力。

歐盟可望透過GDPR,樹立個資保護的典範

民眾普遍對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反應冷漠,認為還可容忍甚至忽略私隱外洩的陷阱,直到在「劍橋分析」左右美國總統大選,甚至爆出介入英國脫歐公投後,全球各地的使用者對於個資影響國際局勢才感到驚訝及嚴重性。這使得歐美的使用者們對保障私隱的意識逐漸抬頭。特別是雲端科技日漸純熟所帶動的大數據庫世代,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物連應用相繼成為我們生活中的協作夥伴,若無完善的規管機構監督,個資洩漏、轉售或竊取等事件恐怕層出不窮。

歐盟於2018年5月正式上路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以加重「企業責任」、強化「使用者人權」為核心理念,賦予權力給最直接面對威脅的第一線消費者,驚人的罰款金額「提醒」業主,防範個資外洩的重要性,展現出歐盟在大數據庫時代,捍衛人權的決心。而該法也因科技的發達與全球貿易頻繁往來,使其覆蓋率從歐盟區域拉至全球各地。只要業主在歐盟會員國有營運據點,或僱用、提供產品及服務給歐盟會員國公民,皆在GDPR的管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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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突顯台灣個資法的致命漏洞

我國的個資法雖架構完整,但相較於GDPR,顯得執行力道孱弱且專業度不足。其主要原因為:

缺乏專責機關監管

目前在台灣,是由各地主管機關來辦理個資保護的相關條款,這會產生解釋、執行法律時的不一致性,導致專業度受到質疑。

GDPR的規範措施中,要求各會員國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目的在維持法規的一致性並監督GDPR是否實施。這可使GDPR不受任何內、外部因素影響,維持中立性,且可避免發生不同主管機關辦理時,出現的詮釋法規、審判實務等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