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修法】法務部草案出爐:累犯最重可判死刑,車輛視同「犯罪工具」當場沒收

【酒駕修法】法務部草案出爐:累犯最重可判死刑,車輛視同「犯罪工具」當場沒收
圖為今年2月「反酒駕雞婆行動」於立法院外拉布條陳情照片。|Photo Credit: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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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酒駕修法,最高可判處死刑。雖然學者對極刑多有疑慮,但法務部表示,酒駕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一旦累犯「當然可以加重其刑」。

為解決酒駕問題,法務部今日公布加重懲罰草案,在《刑法》的公共危罪章中,增列再犯致死刑責,最重可處「死刑」,另增加「沒收條款」,把酒駕車輛視為犯罪工具,讓法官得以宣告沒收,草案最快今日送至行政院。

現行規範酒駕的法律,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春節時期多起酒駕新聞,讓民間掀起修法聲浪,法務部研擬加重刑責。而今日公告的版本,將酒駕致死提高到5年以上12年以下,致重傷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針對酒駕再犯致死者,則擬處以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酒駕_加重刑罰
Photo Credit: 法務部 提供

《自由時報》報導,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表示,本次修法參考美國加州立法例,加州是以「二級謀殺罪」論處酒駕致死再犯,法務部審慎評估後,也認為酒駕再犯具實際惡意及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意,決定增列再犯刑責,重責可判處死刑。

酒駕先扣車,判決結束才可能歸還

另外,草案也新增「沒收規定」,酒駕者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只要符合酒駕的標準,警方就可以立即扣車。

《聯合報》報導,依現行警察臨檢酒駕案件做法,如測出酒測值不及0.25毫克,屬行政處分,警方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車輛移置保管,待酒駕人清醒後、於上班日繳付罰鍰再領回,扣車、領車的時間不長,也可自行掌握。

新法的做法,則是測出酒測值0.25毫克後,仍由警方將車輛暫時保管,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法辦,至於車子是否會被沒收,當事人無從預斷。要等待酒駕案件被起訴、經過法院審判訴訟確定不會被判決沒收之後,才能夠發還,前、後兩種狀況的時間差,差距極大。

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說,酒駕者車輛最後到底沒收還是不沒收?修法後的法律留給法官職權審酌空間。王俊力舉例說,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借車給人去酒駕,或是車子已經殘缺不具經濟價值,甚至酒駕者根本是靠開車維生,一旦車輛沒收勢必影響當事人生計者,法官可以評價沒收車輛是否刑罰過苛,也可作出不沒收車輛的判決,將車輛還給當事人。

酒駕_沒收車
Photo Credit: 法務部 提供

酒駕悲劇促修法,法務部將致電被害家屬「沒有白白犧牲」

《中央社》報導,法務部長蔡清祥說,農曆年期間台中一件酒駕撞死人事件,引起社會重視,酒駕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政府有責任要來防制酒駕,做最嚴厲的懲罰,今天公布刑法修正草案,原本打算邀請台中案件的被害人父親到場見證,但被婉拒。他晚點會打電話致意,告訴這名父親,他的孩子並沒有白白犧牲,用生命去喚醒對酒駕議題的省思。

不過司法院22日做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犯罪情輕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過苛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法務部2年內須修法,法官則依個案自行裁量。這樣的釋憲結果是否影響酒駕對累犯加重刑度?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日前在立院備詢時特別澄清,大法官指出的是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違憲,而不是指所有的累犯都不可以加重其刑,酒駕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一旦累犯,「當然可以加重其刑」。

法務部日前公布數據指出,2016年因酒駕被判決確定者有5萬8388人,2017有5萬8332人,2018年有5萬6167人,其中,2016年酒駕累犯有1萬4189人,2017酒駕累犯有1萬5884人,2018年酒駕累犯有1萬7606人。近三年資料顯示,酒駕累犯的比例依序占比為24.3%、27.2%、31.3%,可見酒駕累犯的案例一年比一年多。

肇事保險可理賠?金管會考慮廢除「酒償險」

《中央社》報導,另外,有部分產險業者在販售的第三人責任險中,附有「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亦即俗稱的「酒償險」,購買第三人責任險的車主,可以購買此附加險,當車主酒後上路發生車禍,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保險公司就會根據保單條款的內容負賠償責任。

對此,民主進步黨立委施義芳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批評,酒償險形同變相鼓勵酒駕,與現在政府遏止酒駕的政策不合,建議產險業者拿掉此條款,並要求金管會檢討。顧立雄表示,此附加條款是基於保障酒駕受害者,但從保險原理來看,確實像在鼓勵酒駕,再由保險理賠,因此同意研議移除。

至於是否引進美國的「酒精鎖」,即在車輛上安裝酒測系統,偵測駕駛無酒精反應後才允許啟動引擎?蔡碧仲表示,加裝酒精鎖部分,因為主管單位是交通部,相關修法由他們來做,法務部就刑事程序部分,檢察官在做緩起訴時,可將酒精鎖作為緩起訴條件,法官在做緩刑時,可將酒精鎖作為緩刑條件。酒駕致死罪部分,依個案情形,若惡性危害嚴重,形同殺人,仍可適用《刑法》殺人罪來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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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