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缺乏勞工參與及社會信任的「職災保險」,如何去污名?

《職災之後》:缺乏勞工參與及社會信任的「職災保險」,如何去污名?
Photo Credit: AP/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職災者身分伴隨的污名,可能發生在個人、人際互動與制度結構層次。本節就上述作者之前的訪談研究資料,整理職災者的污名經驗。

文:鄭雅文

當代職災者的污名經驗

(1) 國際研究

西方國家已有不少實證研究透過質性訪談,探討職災者在申請職災補償過程中的污名經驗。研究指出,職災者在此過程中感受到他人的不信任,甚至敵意(Beardwood et al., 2005; Grantet al., 2014;Kilgouret al., 2015a, 2015b;Kirshet al., 2012;Lippel, 2007;MacEachen et al., 2010)。

例如,美國與澳洲的研究均指出,大多數職災者在申請職災補償的過程中,感受到來自職災業務承辦人員、醫療照護人員、雇主、同事對職災事件與傷病狀況的質疑;申請職災補償的過程本身,是重要的心理壓力來源(Grant et al., 2014; Strunin & Boden, 2004)。加拿大學者的研究也指出, 普及的醫療照顧雖對職災者心理健康帶來助益,但尋求職業傷病認定與補償的過程,卻對職災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第二次傷害(Beardwood et al., 2005;Lippel, 2007)。職災者常被認為工作能力不佳、不負責任、詐病、貪圖保險給付或社會福利救濟。污名的影響,反應在雇主、管理者、職災認定人員、醫療照護工作者的態度與行為,例如要求職災者重複受檢,目的不是為了治療而是為了確認傷病的真實性,此種制度性的懷疑,使職災者感到屈辱與挫折(Kirsh et al., 2012)。部分國家為了控制職災保險的給付成本,而要求職災個案管理人員嚴格監測職災者的康復狀況,甚至裝設攝影機窺探職災者的身體活動狀況, 以判斷是否真的無法復工(Beardwood et al., 2005;Boden, 2012;Lippel, 2007, 2012)。澳洲學者Quinlan等人對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訪談研究指出,職災補償申請流程的各種審核機制, 不斷強化「職災者可能是詐騙者」的刻板印象(Quinlan et al., 2015)。

(2) 台灣研究

台灣有關職災保險道德危害問題的論述十分普遍,但對於職災保險給付濫用問題的實證研究卻相當稀少,更少有研究者從社會不平等角度,探討職災者在補償過程中的污名經驗,以及污名經驗如何影響其身心健康與心理認知。作者研究團隊於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間,透過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與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轉介,邀請52位職災者接受訪談,其中16人遭遇職業災害事故,36人罹患職業疾病,後者以肌肉骨骼疾病居多(見第3章)。研究團隊並於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間,訪談16位被醫師認定很可能屬職業性石綿疾病的患者,其中有10位罹患間皮瘤、4位肺癌、1位石綿肺症、1位罹患多重癌症。這些受訪者中,只有3位罹病者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其中只有兩位通過認定(鄭雅文等,2017)。如前文所述,職災者身分伴隨的污名,可能發生在個人、人際互動與制度結構層次。本節就上述作者之前的訪談研究資料,整理職災者的污名經驗。

  • 個人層次

職災者身分是否帶來個人層次的污名,牽涉到社會大眾如何看待職災,而職災者又如何思考自身的傷病與職災補償權益。從過去的訪談可發現,許多職災者並沒有申請職業傷病認定的動機,究其原因,除了沒有勞保身分、不懂法律制度、不清楚申請流程、無法提出工作相關性證明、覺得傷病不嚴重且申請手續太麻煩、擔心雇主反彈等制度性障礙之外,工作者不認為自己有職業傷病補償權益,或不認為自己傷病與工作有關,亦是重要因素。

以石綿疾病患者為例,即使在科學知識上已能確認職業性石綿暴露與疾病的因果相關,許多罹病者卻不清楚科學知識,仍將罹病原因歸咎於自己的體質、家族遺傳、抽菸喝酒等個人行為,或環境暴露,甚至更歸因於神鬼、厄運、業障。即使醫師清楚告知疾病與工作的相關,許多罹病者仍不認為自己有職業病補償權益,以「就是遇到了」的態度,無奈接受罹病的事實(鄭雅文,2017)。在其他職災者訪談中,我們也觀察到,不同類型的職業傷病會帶來不同的社會心理意涵。例如癌症與心理疾病患者,即使瞭解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仍傾向於歸因於自身,而不願意揭露罹病事實,可見疾病本身帶來的污名,也影響職災者的權益意識。在訪談中也可發現,部分職災者對於自己發生職災而失能,在經濟上需要依賴別人而感到自責。

部分職災者主動積極爭取職災補償權益。這些工作者,通常擁有較高的社會資源,例如國營企業勞工、有秘書幫忙跑腿的老闆級勞工、有孝順且知識能力良好子女的勞工、有能力聘僱勞保代辦業者的勞工,或自身知識能力高、曾去社區大學選修勞動法課程、平時注意勞動新聞、詳讀法律書籍的工作者。社會資源與勞動權益意識,不僅與個人的社會位置與能動性息息相關,也呈現明顯城鄉上的地域差異——偏鄉地區的工作者明顯較為低落。

  • 人際互動層次

工作者在發生職災之後,尤其開始尋求職業傷病補償權益時,普遍遭到來自雇主的質疑、責難,甚至敵視。某位工作者因接觸化學品而罹患皮膚炎,雇主公開拿她的疾病來告誡其他員工,「若本來自己身體有狀況就要誠實說出來……」;罹患腕隧道症候群的工作者,在申請工傷假時遭人事部門主管公開斥責,「人人都有病痛,這哪算職業傷病……」。遭遇重大職災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營造業勞工,雖然身體上的外傷已康復,但心理上的創傷仍未復原,被老闆娘質疑,「都是裝的啦……」,「有手有腳的,為什麼不出來做……」,「頭殼痛的病,送逍人病院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