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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條款」與計程車借牌營業兩件事,可說是台灣運輸業轉型的契機

「Uber條款」與計程車借牌營業兩件事,可說是台灣運輸業轉型的契機
Photo Credit: Uber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Uber對於台灣制度的衝撞,讓政府願意創造出「多元計程車」,這次更改租賃車的規定,實際上也創造新的機會讓Uber在台灣轉型合法化,同時也是政府對現行複雜的管理制度進行變革的機會之窗。

文:林佑謙(曾任市議員助理,英國謝菲爾德大學政治碩士)

自從Uber於台灣拓點,政府對於Uber於台灣的營運爭議雖然感覺強硬,也開了很多罰單,實際上在既不想被套上反商名義又想討好消費者,又必須面對計程者司機的壓力,結果,Uber覺得政府反商反創新,消費者覺得政府多管閒事,計程車司機覺得政府讓Uber經營害得他們生意變差。政府的模糊態度弄得自己裡外不是人,也連帶讓管理顯得半調子,而Uber也就藉機繼續在這種管理漏洞下持續發展。

直到上周交通部決定修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條之1,除了規範租賃業者不得路上攬客、排班待客,並規定租賃車應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由於針對性太強所以也被稱為「Uber條款」。上周也發生計程車司機借牌營業還無照酒駕,兩件事皆連發生,簡直是對台灣運輸業發展轉型開了契機,為何這麼說?

首先就交通部修改租賃車最低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一事來談,實際上這個修飾改規則即是要將Uber針對台灣運輸管理所鑽的漏洞給封起來,而Uber的反應則是一貫在世界各地使用的說詞即是會影響駕駛的生計跟使用者權益等云云。不過,Uber在2011年進軍歐洲時一樣引起各國計程車司機的抗爭,在此就看看歐洲是怎麼面對Uber所引起的爭議。

Uber在歐洲時遭遇的問題與台灣目前的狀況一樣,強調他們並不是運輸業而是科技業,他們只負責媒合司機與有需要接送的人,應該不受運輸業管理規範。然而到了2016年,德國、法國、西班牙及義大利等政府開始做出明確裁定,認定Uber以車輛共享的概念來營利卻未有營業牌照,是為非法的運輸業並對其大規模的進行取締開罰。

2017年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判決寫道,Uber對於司機的指派有決定性的影響力,並認定Uber從事的行為本質上就是運輸業,因此Uber必須遵守各國及歐盟對運輸業的規定。2018年英國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更進一步認定,Uber司機非自僱經營者(self-employed)而是屬於該公司的勞工,因此Uber有給予司機最低薪資的責任。同年,Uber因未依規定對其司機進行犯罪紀錄審查及未即時向倫敦交通局通報違法紀錄,而遭到倫敦交通局拒絕更新其執照,最終,Uber承認該裁決是「正確的決定」並願意配合倫敦交通局的要求。

各國政府或法院等一連串裁定及判決,皆認定Uber從事的是運輸業的業務,而非其宣稱的中介平台。其次儘管Uber奮力宣傳與抵抗,但也逐漸接受並遵循歐洲各國對於運輸業的規範,他們甚至願意做的比政府規定還多。比如說Uber要求在2020年之後車輛必須全面替換成油電混合或全電動車,否則無法繼續營業。很明顯,在沒有模糊空間下,Uber是會調整並配合政府相關法令的要求,甚至做得更多。

在台灣,儘管政府一樣認定是Uber違法從事運輸業並對其開罰,同時嘗試以開放多元計程車的方式試圖為Uber解套。然而政府曖昧不明的態度,再加上Uber利用台灣對計程車業及租賃業的管理權責單位多且複雜的漏洞,讓其依舊以中介平台的名義持續營業,也因此產生了Uber司機雖從事計程車業務,也必須有職業駕照但卻不必有執業登記證的怪異現象。

然而,有執業登記證就能保證司機的品質?答案在台灣可能是否定的,這就牽扯出上述的計程車司機借牌上路的事情。高雄一名計程車司機上週在路上擦撞機車騎士後肇事逃逸,並與警方在市區展開追逐,直到警察攔下該計程車發現原來司機不僅無照酒駕,車上掛的營業牌照也是跟朋友借來的。借牌這件事在台灣屢見不鮮,由下圖可以看出主要是因為台灣對於計程車管制採取人車分割管理,車輛及牌照由監理站管理,而司機則交由地方交通警察負責管理,這樣的分割使得管理單位多如牛毛,各權責單位又非上下直屬單位,資訊分享的斷層導致對於計程車司機借牌營業難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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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計程車管理架構圖。資料來源:計程車人車管理制度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0:2

我國政府也早在2000年的研究報告就提出相關問題,然而近20年過去,制度依舊原地踏步。而Uber對於台灣制度的衝撞,讓政府願意創造出「多元計程車」,這次更改租賃車的規定,實際上也創造新的機會讓Uber在台灣轉型合法化,同時也是政府對現行複雜的管理制度進行變革的機會之窗。

在此建議政府首先應該做的是以歐洲作為範例,對於Uber不需再抱持曖昧立場,明確判定其為運輸業,並協助其在台灣轉型以符合台灣運輸法規。

其次,既然Uber屬於計程車,那麼司機就必須持有執業登記證,擺放於明顯位置讓乘客安心,並於車身上張貼明確的標誌。

第三,修正目前陳舊且複雜的管理制度朝向人車合一,且由專責單位負責抽查管理,並建立明確的計程車車輛及司機淘汰機制。

最後,放大現行計程車計費價格區間的彈性。藉由放鬆價格區間能為計程車業導入更多競爭,如此一來政府能藉此機會對於計程車業管理進行改革,不僅能為該產業投入新的競爭造福消費者,同時又可引入科技新創業者,對於台灣未來交通走向更科技化管理必有幫助。亦可藉機淘汰不適任司機,或許有機會讓計程車擺脫馬路惡霸的惡名。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丁肇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