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懼「緊急狀態令」被參眾兩院推翻 特朗普:我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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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黨議員波特曼(Rob Portman)說:「藉由宣布緊急命令獲取不同用途的預算,恐創下危險的先例。」「他給未來的總統開啟一道門,他們想要執行什麼政策,就照現在這樣即可。」
(中央社)美國聯邦參議院今天投票通過一項議案,終止總統特朗普為美墨邊境議題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連特朗普自家共和黨籍議員都倒戈,特朗普遭遇難堪的挫敗後隨即揚言動用否決權。
先前國會拒絕為特朗普在邊界築牆撥款後,特朗普改以宣布國家緊急狀態來籌措築牆經費。12位共和黨籍參議員今天加入民主黨陣營,投票反對特朗普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後,特朗普在推特上迅速且明確地以一個字「否決」回應。
由民主黨掌控的眾議院上月22日就提出阻止特朗普以宣布國家緊急狀態之名義向國防部籌取築牆經費的決議,並於上月26日以245贊成、182反對通過。雖然共和黨在參議院佔多數,但許多共和黨議員並非篤定支持特朗普政策,正如參議院13日才剛通過決議,限制特朗普統帥權介入也門戰爭。
《法新社》報導,原先只有6位共和黨籍參議員公開表示反對特朗普2月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但今天上午參院表決前,共和黨籍議員醞釀跑票的人數增至12人,最後投票結果為59票贊成,41票反對,議案通過。
在沒有足夠的黨內議員支持後,特朗普明確表示,他打算動用否決權,以推翻國會任何阻擋緊急狀態令的議案。
VETO!
— Donald J. Trump (@realDonaldTrump) March 14, 2019
「否決」推文之後,特朗普接著推文補充說:「對於民主黨所發起、剛獲通過的決議案,我期盼動用否決權,這項決議案會造成邊界洞開,在我們的國家裡,犯罪、毒品與走私將會增加。」
特朗普說:「我感謝所有堅定的共和黨議員,他們投票支持邊境安全和我們急迫需要的高牆。」
I look forward to VETOING the just passed Democrat inspired Resolution which would OPEN BORDERS while increasing Crime, Drugs, and Trafficking in our Country. I thank all of the Strong Republicans who voted to support Border Security and our desperately needed WALL!
— Donald J. Trump (@realDonaldTrump) March 14, 2019
如果總統動用否決權,則參眾兩院都必須有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才足以推翻,但兩黨都說,人數可能不足。
《風傳媒》報導,參議院民主黨領袖舒默(Chuck Schumer)表示,這是國會史上第一次正式對總統宣布國家緊急狀態「說不」,「這不是一場普通的表決,也不是普通的一天」。
共和黨籍緬因州聯邦參議員柯林斯(Susan Collins)則指出,她雖支持加強美墨邊境安全,但是特朗普不應藐視國會的監督權,「總統的行動與國會決定撥款的權力發生了直接衝突。這是憲法制定者賦予國會的權力,與加強我國邊境安全無關。」
而美國國會也不是唯一一個反對特朗普邊境緊急情況的政府機構,還有16個州的總檢察長正在起訴總統,58名前國家安全官員發表了一封公開信,譴責此舉。
根據非盈利組織布倫南司法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資料,自1976年頒布《國家緊急狀態法》以來,美國已經宣布58次緊急狀態,大多是因應恐怖主義、間諜行動,或其他對美國構成威脅的情況,其中有31項依舊有效,在特朗普任內截至目前為止已宣佈實施3次。
美國過去宣佈過幾次重大緊急狀態資訊如下:
大事紀 | |
1979年 | ►卡特(Jimmy Carter)以緊急狀態限制與伊朗貿易,之後每年美國總統都會延長與伊朗的貿易限制。 |
1993年 | ►克林頓(Bill Clinton)宣布核生化武器的擴散構成國家緊急狀態,下令美國官員阻止美國民眾參與「可能有助相關武器擴散的活動」。 |
2001年 | ►喬治布殊(George W. Bush)在911恐襲發生後,援引緊急狀態,以便能在超出預算下展開軍事行動,以及秘密監視和審訊反恐羈押犯嫌。 |
2009年 | ►奧巴馬(Barack Obama)在為阻新流感帶來的威脅,也援引國家緊急法宣布緊急狀態,賦予當局更大權限以儘速採取行動對抗疫情。 |
新聞來源:
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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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