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院線】《法律女王》與《RBG:不恐龍大法官》:法律不受當日風向影響,但將受到時代風氣影響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那我們法庭見!」《法律女王》由英國演員Felicity Jones演出美國大名鼎鼎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性別平權推動者Ruth Bader Ginsburg的故事。這位被戲稱作「聲名狼藉的金斯伯格」(The Notorious R.B.G.)之正義魅力無法可擋,法庭上的訴求不盡然成功,但她的話令人重視深思。
《法律女王》(On The Basis Of Sex)與紀錄片《RBG:不恐龍大法官》(RBG),兩片皆以美國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亦是第一位猶太籍女性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作為主角。
相較於榮獲奧斯卡最佳紀錄片及最佳原創音樂雙項入圍的 《RBG:不恐龍大法官》 ,《法律女王》無論在商業市場及影評迴響上似乎相形失色,但不可置否地兩部影片皆深獲露絲.拜德.金斯伯格本人肯定,甚至親自參與拍攝。
《法律女王》其劇本出自露絲.拜德.金斯伯格的姪子丹尼爾.史坦普曼(Daniel Stiepleman)之手,由多次獲頒黃金時段艾美獎最佳執導獎,以及金德比獎年度最佳戲劇影集的咪咪.萊德(Mimi Leder)執導。
2014年開播迄2017的電視系列節目《末世餘生》(The Leftovers)走紅的咪咪.萊德,繼2000年《讓愛傳出去》(Pay It Forward),時隔八年再度執導電影,與幾乎是電影圈素人(依然以此片受到國際人權影展最佳劇本獎提名)的丹尼爾.史坦普曼攜手,成就了這部雖受好萊塢傳記電影框架影響,卻不落俗套而令人感同身受的作品。
影片由一群身著制式深色西裝,各個提著公事包,面孔卻模糊難辨的白人男性,逐一走入大螢幕中直到佔滿整個螢幕,失焦的影像猶如人們總視而不見的某些「特權」,背景響起韓德爾的歌劇《凱撒大帝駕臨埃及》(Giulio Cesare in Egitto, HWV 17: Act III, Da tempeste il legno infranto),傳統古典而不可違逆,也象徵著牢不可破且堅不可摧的父權結構。
《凱撒》原劇的內容為凱薩大帝由暴風雨中歸來,令埃及豔后驚喜不已,在凱薩大帝離開後仍沈浸幸福之中而吟唱出的詠嘆調——女性總是等待男性救贖或僅是依附於男性。
直到鏡頭逐漸聚焦在身著靛藍色套裝的女主角拾階而上,走入不僅象徵哈佛法學院,同時亦是當時社會仍由男性主導的性別窄門(電影海報上亦標誌了It was a man’s world, so she changed it.),音樂才轉為電影原創歌曲〈A Harvard Man〉。
時值1950年代,已婚並育有一女的Kiki(金斯伯格的小名)也正式展開「將女性視為佔據男性名額」的哈佛法學院求學歷程,當年500名新生中僅有9位女性。而其中,必須兼顧家庭、學業、事業的難處可想而知,這些曾幾何時成了只有女性必須面對的困境呢?導演咪咪.萊德不刻意著墨於此,劇情片最初凝望的不是大法官,而是年輕嬌小的Kiki,攝影機從她的家庭為出發點,不僅呈現女主角與丈夫之間彼此激賞也相互扶持的關係,同時不著痕跡地刻畫了女主角堅毅強韌的個性特質。
露絲.拜德.金斯伯格當時身處第一波女性主義運動方且落幕,而第二波女性主義運動甫醞釀時,她身為猶太裔女性的身份,以頂尖的成績卻無用武之地,僅能以女性保障名額資格屈就為法律系教授,而全片則聚焦在她奠定職涯發展最重要的一場戰役-為單身男性照護者的稅法不平等案辯護「Moritz v. Commissioner」(469 F.2d 466)-男性照護者因性別刻板印象而權益受損,提告者為了無法將支付看護的費用列為扣除額而提告。
在大肆控訴女性遭受歧視以前,先突顯因兩性不平等而受害的男性。
此案並非企圖一蹴可幾地翻轉傳統,而是透過法令擴大解釋的方式,去讓所有人思考性別意識,甚至它尚未存在。即使當時美國律法並未存在「女性」亦未出現「自由」等字眼,但法律已逐漸受整體社會氛圍變遷而有鬆動——「法律不受當日風向影響,但將受到時代風氣影響」,電影金句點出了RBG的前衛與無畏表現,她也是認同法律與憲法的解讀應該與時俱進的女性代表。
不似紀錄片有較多活潑日常插曲與史料的交錯安排,《法律女王》以平鋪直敘的方式,寫實地刻畫人物,雖然難以避免落入好萊塢式傳記電影的框架,但由咪咪.萊德這位經驗豐富的女導演執導,依然成功跳脫了某種浮誇造神式或戲劇化地敘情轉折。
露絲.拜德.金斯伯格從不是「激進的社會改變」,時代向前走,人們的觀念轉之轉化,進而也拉近她與大銀幕前的觀眾的距離。
責任編輯:游千慧
核稿編輯:翁世航
Tags:
加熱加味菸成菸害防制破口?菸防團體與立委籲伸張程序正義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各界期待的菸害防治法新法上路,其主要目的是禁電子煙和納管加熱菸,以保障國人身心健康。然而,在新法實施兩個月後,其是否有效執行、法規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政府的風險評估機制是否準備好了等問題,都遭到反菸團體及立委的質疑。
5月31日將迎來世界無菸日,而台灣菸害防制法新法甫於今年3月22日上路施行,正式禁止電子煙與未經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新法迄今推動超過2個月,爭議卻不斷,不只跨黨派立委、民間菸害防制聯盟及家長與教育團體等,皆質疑為何違法新興菸品仍在實體與網路商店上隨處可見,就連國健署也於日前坦承,違規件數並未因新法上路而明確下降,且稽查懲處對象有相當高比例是未成年人。此外,儘管違法攜帶加熱菸入境最高可罰500萬元,關務署卻發現走私情形異常熱絡,光今年1到4月海關就一共查獲違法菸品1055件,也逼得國健署不斷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但這些亂象並非就地合法就能解決,民間菸防團體直言,加味菸禁令至今不見蹤影,以及國健署審查指定菸品之辦法名稱具誤導性、亦無明確機制,皆讓人懷疑本應保障國人,特別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新法,是否真能達到修法初衷、落實執法?立委們也表達擔憂,認為違法菸品四處流竄,國健署與地方衛生局是否有稽查人力與資源不足,導致取締準則混亂的情形發生?
因此董氏基金會、台灣菸害防制暨戒菸衛教學會、愛兒親師家長協會、全國家長會長會長聯盟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代表,日前出席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召開的「亂象頻傳?法規漏洞?審查黑箱?拒絕護航加熱菸成『健康菸』」記者會,即提出請求衛環委員會吳玉琴、邱泰源兩位召委,將已經公告的加熱菸上市評估辦法備查案排入審查,才有機會為守護台灣年輕人的健康進行亡羊補牢、並立即公告實施加味菸禁止條例等訴求。
新興菸品違法交易頻傳?家長團體:稽查成效不彰,罔顧青少年健康
在落實執法方面,立委林為洲指出,現行法規中明確規範,任何未經健康風險評估的產品都屬於違法,不能進行銷售或宣傳。然而,目前政府的取締行動僅止於象徵性地針對幾個大型網路平台。台灣拒菸聯盟指出,目前在實體店、代購網站及個人平台等處,依然可以看到相當熱絡的違法電子煙與加熱菸交易。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黃正銘表示:「人力不足,是導致取締與稽查成效不彰的原因之一,建議可考慮採用鼓勵民眾檢舉的方法,例如給予檢舉獎金,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相信全民都會願意一起為防止電子煙違法交易、保護我們的青少年而努力。」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則認為,既然新興菸品管理現在依法有據,問題就落在國健署是否嚴格執法?鑒於新興菸品使用者以年輕族群為大宗,是否有與教育部、學校攜手合作,落實新興菸品菸害防制的教育宣傳?
加味菸禁令為菸商預留漏洞?立委、民團齊聲呼籲國健署應清楚說明
反菸團體抨擊國健署為開放加熱菸,不只使用嚴重誤導性的「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一詞,連在禁止加味菸上,也僅禁止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等四種口味,但根據國健署在108年公布的資料指出,菸商申請菸品添加口味已達1200餘種。對此,立委林為洲質疑是否為菸商預留漏洞?台灣拒菸聯盟也質疑,為何加味菸禁令特別給予業者18個月的緩衝期,明顯有別於母法規定,有違反程序正義之嫌。
林為洲也在記者會上點出,新興菸品最吸引年輕族群的地方,就是口味新穎,現在國健署說加熱菸已可送指定菸品風險評估審查,又遲遲不肯公告加味菸禁令,是不是要讓加熱菸的加味菸彈有可趁之機?他呼籲國健署應明確承諾,加味菸禁令公布前或公布後的緩衝期間,都拒審加味加熱菸彈。陳椒華在受訪時則表示,國健署應該檢討為何加味菸緩衝期一事,受到各方反彈?堅持18個月,是有什麼特別考量?為什麼不能跟菸品包裝警示圖文的緩衝期一樣,公告後1年上路?她表示將去文國健署,要求說明。

菸防法配套尚不齊備,有賴社會大眾、菸防團體、立院共同監督
菸防團體不只擔憂指定菸品的風險評估審查不完備,黃正銘理事長更在記者會中強調,早已多次要求中央一定要盡快啟動新興菸品的吸菸行為及公共衛生影響之本土研究與追蹤資料,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回應,讓人相當憂心。立委陳椒華也認為,既然決定開放加熱菸,政府應該積極投入相關研究,以利進行指定菸品的風險評估,建議衛福部可以和國衛院展開研究計畫的合作。
菸防法既已上路,又該如何監督?反菸團體認為,立委們可依據立院職權行使法,將有違反或牴觸法律規定疑慮的指定菸品審查辦法,由立院備審改為送交衛環委員會審查,而非便宜行事、讓漏洞百出的制度默默運行下去。針對爭議法規、行政命令,台灣過去就有類似做法,像是2020年開放萊豬的行政命令,就由備審改為朝野聯席審查、2022年兵役延長案,也有由從查照改為審查的呼聲。
身為時代力量立院黨團副總召的陳椒華也提到,近期的再生醫療法,也是因為醫療改革、病友權益團體、醫學法規學界、在野黨團齊聲表達疑慮,才讓政府暫緩表決,顯見法律就算通過,不代表社會各界就應停止關注議題。她很感謝民團一直代替國健署來謹慎把關菸防法,時代力量也會持續關心執法情形,並要求衛福部建置菸品相關之流行病學調查資料庫。她認為,「只有當民眾真正理解菸品對健康的危害,我們才能從源頭降低國人對菸的需求,從而達到防治菸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