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莉安,請別為查理哭泣 ─ 從法國共和精神到查理周刊恐怖攻擊事件

瑪莉安,請別為查理哭泣 ─ 從法國共和精神到查理周刊恐怖攻擊事件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國由此發展出所謂的共和普遍主義原則(principe de l'universalisme républicain),是探知法國政治文化特殊性無可迴避的觀察切入點。

1989年十月,三位國中女生被限制不得入校學習,理由是她們拒絕拿下伊斯蘭頭巾,這事件引發的爭議不只是在受教權,讓法國人更驚訝的是:原來宗教社區主義(communautarisme religieux)已成功入侵校園了?女性主義者Élisabeth Badinter(1944-)領銜的一封連署信如此表示:「學生必須要有忘記他們所出身社區的隨興(plaisir)…。如果…學校還仍是一個解除束縛的地方,那就不能讓(身份)從屬在學校成為主宰。」然而,致力於反種族歧視的機構SOS-Racisme卻認為宗教從屬是學生自身一部份,於是控訴 Élisabeth Badinter等人堅持要去頭巾的立場,認為這是對那些女學生的侮辱;雙方的爭議體現了共和派與多元派的對立。這事件最後以學生進入教室要脫頭巾的各讓一步落幕。

2003年,類似的情節又再度發生,這一次在隔年確定了法令(La loi sur les signes religieux dans les écoles publiques):不准配戴高調的宗教意涵裝飾,沒有針對特定宗教,沒有約束私立學校,也不管制已成年的大學生。儘管如此,還是讓許多國家側目,但我們必須在此提醒下列事實:國會當年可是以494票對36票壓倒性通過;而且2008年該法令還受到歐洲法庭所承認。從今日的氣氛來看SOS-Racisme當年的指控,會覺得彼時的反應過激了:難道二十一世紀的法國國會與歐洲法庭都在侮辱女學生嗎?

回頭看看台灣,若沒有打狗公學校對漢人社區主義的抵制,楊逵的牽手葉陶(1905-1970)也沒有可能在小小年紀就懂得要將纏腳布丟向大海。不論是披頭巾或纏腳,人應該是要有權選擇,而且真正的選擇來自充份且客觀告知。在完成告知之前,共和國學校必須構成一個保護空間,讓每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免於被社區或教會所先行決定。

Photo Credit:  Mujib MK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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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教分離是為了生存價值選擇的自由

第四,共和普遍主義原則當然不只是針對了弱勢,如上述所言的少數民族或移民,讓共和國得花上更大力氣對付的,是強勢的天主教;這情況尚且不能類比於上面的舉例:日本帝國現代公民教育對於主流的漢人傳統文化進行糾正。因為天主教在法國擁有龐大的政治影響力,甚至已造成了所謂的兩個法國的戰爭:一方是追求政教分離的共和派,一方是挺君主制的保守天主教徒。雙方從法國大革命一直戰到第一次世界大戰。

兩個法國的戰爭其實是有明顯勝負,法國在整個十九世紀進行了世俗化(sécularisation),即宗教原本無所不在的影響力,漸漸內縮到一個獨立領域去,不再主宰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這明顯是共和普遍主義原則得以實行的先決條件,因為共和國的政權本身若是有著宗教偏好,必定會有害於異教徒的平等地位。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國學者會認為:伊斯蘭世界的政教合一走向,必然會招致國家認同打造的受挫,進而難以將現代國家模式嫁接過去。

1881與1882年,第三共和將學校的道德課程,從上帝的指示改為公民觀念的教導。更重要的是,1905年的政教分離(laïcité)徹底斬斷了國家與教會的一切牽連,公立機關與宗教機關清算分家,互不干預。1946年第四共和建立時,laïcité被入憲,規定宗教只能在私領域裏表達,以此作為社會平等與和諧的原則之一。1958年起的第五共和,甚至將laïcité視為確保國家一體的關鍵,而且不知從何時開始,共和價值已經不只是自由、平等、博愛,還得加上laïcité這一項。天主教私校之學生佔接受法國義務教育者的一至二成間,但不僅教學是由官方所控制,老師也由官方來直接支薪。

致力於laïcité研究的哲學家Henri Peña-Ruiz(1947-)下了如此定義:「信仰上天與不信仰上天的,皆能被公平對待,laïcité就是與此有關的生存價值選擇的自由 (liberté de conscience,這包括信仰自由…),共有的法律描繪出一個只致力於普遍利益的公共領域,讓人團結比讓人分立更有價值的原因在於:這確立了真正的和平。」(註4)

被寬容或自然權利?

對laïcité的認識,不僅可以讓我們理解為何法國人會去爭議宗教意涵的頭巾,也可以鋪陳出下一個法國特點的介紹:和歐盟的英、德、奧、西、義… 等鄰國均不同,法國是一個沒有褻瀆神明罪(délit de blasphème)的國家。要了解法國在此之特異立場,還得先談1789年的一個辯論。

在法國大革命的前兩年,舊體制已經對於宗教採行寬容政策(《Édit de Versailles》),讓非天主教徒能有與天主教徒平起平坐的公民資格;法國大革命後要延續這個寬容政策嗎?看似是必然,卻是一場大辯論。Voltaire(伏爾泰,1694-1778)在之前已有有關於「尊重」的討論,他認為不斷地要求尊敬或寬容,反而會讓人懷疑:思想與表達的自由是否存在?

法國大革命最重要的主角之一Mirabeau(1749-1791)援引了這個思路:「我不是來鼓吹寬容的,沒有限制的信仰自由在我眼中是一個非常神聖的權利,而寬容一詞所要表達的,在我看來就像是暴政一樣,因為這表示了有採行寬容權力的權力體(autorité)的存在,甚至,權力體可以去寬容或不寬容,如此已經是在折損思想自由了。」同一立場的Rabaut-Saint-Étienne(1743-1793)也在邇後表示:「對於異議者寬容、忍受、原諒、寬恕,這些都是有著至高權力的不恰當想法,因為宗教差異或意見不同真的不是罪。」(註5)

褻瀆罪之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