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必稱法」的中國律師,怎麼敢與整個體制為敵?

「言必稱法」的中國律師,怎麼敢與整個體制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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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作為一名律師,無論經手哪類案件,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只要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執業,與不受法律約束的公權力的衝突,就不可避免的無處不在。因為,在實際中運行並起最終作用的,不是法律,而是形形色色的「潛」規則。

中國正對律師實施所謂專業分級制度,筆者看來,頗具灰色幽默的是,明明是一場旨在消除律師的專業化、職業化的政治運動,但卻冠以專業化的一個與實際內容完全相反的標題。

2019年3月27日,中國司法部發佈《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司發通〔2019〕35號),宣佈將從2017年3月30日起已在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陝西四省市試點的律師專業水平分級擴大到全國。經兩年試水,終於大張旗鼓的推向全國了。

中國律師,實早已是「眼中釘」

律師,是公民權利(私權利)的代表,是公民社會的重要一角,這個群體的生存狀態,是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狀況的重要縮影。在中國,中國共產黨管理一切,當然包括所有立法活動在內,中國可謂沒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制定的,而律師,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要求公權力依法行事、遵守法律,想要實現法律規的,任何公民法人、任何組織,在法律面前真正做到人人平等,那麼,律師就必然與不願受到法律約束的公權力產生衝突。而當衝突產生後,若律師代理當事人根據法定的程序去復議、去訴訟、去投訴,則一次又一次的積累著公當局對律師群體的強烈憤懣。

中國當局決意對律師動手整治,可謂來由已久,以這次所謂專業化分級為例,表面上時間似乎是2017年3月30日,中國司法部這天發佈了《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7〕33號)宣佈在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陝西四地試點;而實際動手的時間,卻更早,係始於2015年7月9日的律師大抓捕(709律師大抓捕)。這一天,公安統一行動,全國各地在前後幾天時間內,抓捕律師和公民三百多名以上,最終進入到司法程序,以顛覆國家安全等各種罪名定罪判刑僅律師就有幾十名。

當局忌憚律師,是根本沒有不打算讓自己制定的法律限制自己的手腳

尤其是涉及限制公權力行使程序以及權力範圍,而律師群體中,一部分言必稱法的律師,讓肆意妄為的公權權力早感覺有礙手腳。

中國的律師,是乘著中國在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的東風——從形式上需要大量律師,以及通過「世貿組織」這艘大船中國國家的經濟得到極大發展——從客觀提供了律師群體擴大發展的生存土壤。現今,無論是數量上三十多萬的規模,還是從業人員較高的整體素質,還是具體案件對社會的影響,都逐漸擴大。

儘管如此,中國律師從業者,客觀來說和中國所有洗腦教育從娃娃抓起環境中長大的人一樣,不知覺中都已是這個專制體制的一部分,不在體制卻具有體制思維,大多已經習慣依附這個體制生存,其中的絕大多數,不過把律師當做謀生行當而已,具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和意願,並在民主憲政道路上踐行的,則更少之又少。

即便這部分群體,筆者所知,大多也並不是試圖想要去改變這個體制,無非是寄希望於現行法律行之有效,而不是在具體案件中、法律規則之外,還有著若干的「潛規則」來決定著案件的走向和結果——這些不過普通的訴求,但在當局看來,損害了它形象,都危及江山永葆。

律師是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卻是不願受法律約束的公權力之敵人

在中國,作為一名律師,無論經手哪類案件,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只要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執業,與不受法律約束的公權力的衝突,就不可避免的無處不在。因為,在實際中運行並起最終作用的,不是法律,而是形形色色的「潛」規則。

尤以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等涉及公權力領域為甚。層出不窮的各類案例表明,中國最大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是有法不依;而,有法不依的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等民事主體,而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公權力。

公權力肆無忌憚,可隨便以偷(逃)稅、黑社會為由,任意抓捕企業家侵吞私人資產;可以公共利益為由,肆意強拆居民房屋據為己有;可以妨害執法為由,將記者、公民、律師隨意拘留、逮捕,逃避監督;甚至,可以貪污或者生活作風為由,將官鬥失敗者的同類隨意拿下並刑訊逼供自證其罪,等等。而律師,只要代理了這些當事人案件,只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去工作,就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法律上根本沒有的理由,而被隨意限制執業權利。

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為例,法律規定最遲48小時必須安排,而實際上,卻要看會見會見對象,如果是「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則根本就不能獲准會見,而這個所謂「特殊案件」的確定,法律上沒有,可以是公安局或者政法委等黨政機關裡任何一個領導,甚至是案件承辦人,還可能是關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的當班公安人員當天心情不好,比如看某位律師不爽,等等。

遇到這樣情況,當局能夠接受的方式,就是把法律放在一旁,去找人打招呼,更大領導去干預,各顯神通,若真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控告、舉報或者訴諸媒體,則就成了與這個體制為敵。

黑龍江慶安「徐純合事件」,不過是不願受到法律限制的警權,與公民(律師代表的私權)爆發衝突的典型事件。訪民徐純合被公安開槍致死,沒有經過任何調查程序,判斷開槍適當,開槍警察李樂斌便被當局樹立為敢於向刁民開槍的英雄,而民間公開的現場視頻則顯示,則是一起濫殺無辜典型案例。徐純合家屬代理律師與官方對事件性質有著明顯的差異,而代理律師按照法定程序控告、起訴,以及支持代理律師控告起訴的公民(大部分是律師)則變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就變成了本身是被指控濫用警權嫌疑人公安的偵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