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中三公報》無異於MOU,《臺灣關係法》卻有法律效力?

為什麼《美中三公報》無異於MOU,《臺灣關係法》卻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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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臺灣關係法》四十年來深刻影響了東亞的局勢,它對台灣的意義是什麼?跟《美中聯合三公報》相比,又有什麼獨特之處?

文:T編

2019年是台灣非常特別的年份。台美關係的基石《臺灣關係法》,今年上路滿四十週年。在這個「五倍鑽石四十週年慶」的特別日子裡,台美關係更是戲劇性地升溫。可惜台灣的主流媒體忙著報導禿頭,對於真正重要的消息不屑一顧。

統媒不報的,蕪菁雜誌講乎大家知。讓我們一起回顧,四十年來深刻影響整個東亞局勢的《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它的歷史脈絡與未來展望。

《臺灣關係法》與中美建交

《臺灣關係法》催生的緣由,是起於美國與中國的關係正常化。

1970年代,美國為了制衡當時亟欲擴張的頭號對手蘇聯,又有鑑於中蘇交惡、毛澤東與赫魯雪夫間的深刻矛盾,美國一直探索著拉攏共產中國以制衡蘇聯的可能性。

美中關係正常化,在尼克森、福特、卡特三個總統任內持續醞釀:最早是尼克森總統任內實驗性的「乒乓外交」,向中共政權遞出橄欖枝。再來是1971年,美國默許中共政權在聯合國當中「借殼上市」,取代了中華民國的代表權地位。終於在1978年底,美國片面與台灣當局斷交,並終止軍事協防台灣的關係。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中美建交公報》,正式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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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美中關係正常化醞釀已久,但卡特總統突兀宣布與台斷交、與中建交,讓當時美國國會深感錯愕與不受尊重。或許基於對中共政權的不信任,或許基於對長年盟友台灣的愧疚,或許基於美國本身戰略彈性的考量,由共和黨參議員高華德(Barry Goldwater)與杜爾(Bob Dole)領銜,美國國會催生了今日的《臺灣關係法》。

毋庸置疑地,《臺灣關係法》是四十年來台美關係的重要基石。而四十年來,美國對這部法的指導地位恪守不渝。稍早,美國在台協會(AIT)對大眾公佈:「AIT從2005年就開始駐有美國四大軍種(陸、海、空、海陸)的人員。」2005年可說是陳水扁總統第二任內,台灣政局產生激烈震盪的年代;而美國在台低調駐紮便服軍人,其規模幾乎等同於一個跨軍種的前線指揮所!

在統媒高唱「疑美論」的當下,美國主動高調公開長年駐軍事實,其言下之意,反映美國對台灣關係的重視程度,值得我們台灣人去細細思考。

蔡總統接見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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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在總統府舉行的《臺灣關係法》40週年活動,左為美國在台協會(AIT)主席莫健(James Moriarty)。

四十年前的反美怒潮,與四十年後的「五倍鑽石祝福」

台美中斷正常外交關係四十年,較年輕的朋友可能對此事只有模糊的認識,但斷交當時確實在台灣引發了很大的反美怒潮。卡特政府的背叛讓台灣人萌發了強烈的「救亡圖存」情感。六十歲以上的台灣人,可能還有印象當時在台北許多群眾冒著被警察逮捕的風險,也要跑去對美國大使的黑頭車丟雞蛋的景況。

當年卡特政府無預警與台灣翻臉,幸賴美國國會的良知與堅持,才用《臺灣關係法》守住防線,避免台美關係在卡特政府的操作下全面崩盤。而台美關係就在表面上分道揚鑣,檯面下緊密連結的氣氛下,經過了四十年。

四十年後,美國的國際戰略目標產生了決定性的變化。日前AIT舉辦了慶祝《臺灣關係法》四十週年與內湖AIT新館開幕的活動。美國前眾議院院長,共和黨實力派人物萊恩(Paul Ryan)親率慶賀團來台致意。慶賀團中還包括了美國國務院副助卿在內的多名現任官員。萊恩在慶祝談話中,不時使用「兩個國家」來描述台美雙邊關係。顯然,美國現在已經在用對待一個「正常國家」的規格在對待台灣,只是法理獨立的時機未臻成熟而已。

而就在不久前的1月1日,中方也擴大舉辦了「中美建交四十周年」相關紀念活動;美國卻刻意冷處理,整場活動除了美國駐中大使布蘭斯塔德(Terry Branstad)的臭臉伴隨外,非但美國中央層級官員無一與會,更諷刺的是,美方政、學界還發表談話,反思:「1970年代為了對抗蘇聯而貿然承認中共政權,是美國外交政策中的最大挫敗」

一來一去之間,即使是再不懂的人,也看得出美國已經開始在修正對中、對台之間的關係比重。四十年來奉行的「一中政策」來到了轉折點。然而,或許是台灣媒體沉溺於低能新聞、選戰的黨同伐異與中共授意的造神運動吧!台灣社會大眾,似乎對這個「攸關國本」的國際局勢轉移,毫無知覺,甚至還被媒體刻意操作的反美情緒所感染。這是我們最感到十分擔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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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翻攝自中天電視台

為什麼《美中三公報》性質無異於MOU,《臺灣關係法》卻有法律效力?

蕪菁雜誌在這邊要提醒大家一個重點:四十年前美中台關係的巨變,雖然同時催生了《美中三公報》與《臺灣關係法》兩部歷史文件,但從法律的效力來看,前者卻遠遠不及後者。為什麼?

《美中三公報》,亦即1972年的《上海公報》、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都是屬於外交公報性質的文件。外交公報不是條約,沒有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實施時程,與如果約束雙方遵守約定。外交公報本身代表的是一種指導原則,並無法律上的強制效力。雖然無可否認地,《美中三公報》成了1970年代以來中美關係的基礎,但當年美國僅用外交公報來律定這些指導原則,當中留下的戰略模糊空間,也值得我們玩味。

而《臺灣關係法》呢?是由美國國會發起,歷經嚴謹的立法程序,把對台外交事務的指導原則寫入國內法的「法案(act)」。其法律效力相當於國內法,不論今天美國執政者是誰,是民主黨抑或共和黨,都必須遵守《臺灣關係法》的規範,否則就是違法,將受到國會的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