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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婚後外遇不斷,為什麼離婚時還能分配財產?

他婚後外遇不斷,為什麼離婚時還能分配財產?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沒有方法可以讓對方連這200萬元都拿不到呢?當然有!就是雙方結婚時就約定好採用「分別財產制」,當不小心走上分手一途時,就沒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餘地啦!

桃園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30多年,妻子指控他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花用,去年陳妻訴請離婚,陳男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後來和解離婚,但陳堅持對家庭有貢獻,而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

最後,法官判決陳男可分配陳妻200萬的財產

奇怪了,有外遇的先生和太太離婚後,竟然還是可以依《民法》規定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好像和一般人民的法感情不符合,這倒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財產的分配,若未約定就是「共有」

關於夫妻財產制,依照目前《民法》規定,總共有兩種選擇:

  1. 共同財產制
  2. 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第1044條)

若是當初結婚時,或是在婚姻關係中,雙方都沒有做過任何財產制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民法》第1005條參照)。而大家經常在討論的「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所生的請求權利。

而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雙方,在離婚時,將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的債務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民法》第1030條之1)。

舉例來說,阿碼和昭弟在105年結婚後,且針對夫妻財產制沒有做特別的約定。但招弟發現阿碼移情別戀愛上三角,於是決定和阿碼離婚。而兩人離婚時,阿碼的婚後財產淨值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昭弟因為婚後沒有工作,所以婚後財產淨值為0,因此昭弟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可以向阿碼請求50萬元(計算式:(100-0)×1/2=50)。

雖然理論上要平分,但也別忽略「調整規定」

但是,事情可能沒那麼簡單。

假設不論什麼情形,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都可以向婚後財產淨值較高的一方請求半數的財產,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也覺得哪裡怪怪的呢?舉例來說,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是因為整天爛賭成性,收入所得全部賭輸賠光,導致工作收入較少方的婚後財產淨值,卻莫名其妙的比對方高,這時大家還會覺得分配半數是一件公平的事情嗎?

而以上的情形,立法者也預先做了設想,因此在《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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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AP/達志影像

回到這則新聞,陳男雖然主張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規定,向陳妻請求其婚後財產半數300萬元。但就是因為法官認為陳男即便違反婚姻忠實而有通姦行為,進而造成雙方婚姻破綻,仍「不能抹滅陳男於長達20幾年來對家庭的貢獻」。但因為陳男兒子證稱,陳妻對於家庭付出較多,所以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2項規定,將陳男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調降為1/3。

你可能會問,「有沒有方法可以讓對方連這200萬元都拿不到呢?」

當然有!就是請大家別嫌麻煩,最好在雙方結婚時就約定好採用「分別財產制」,當不小心走上分手一途時,就沒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的餘地啦!

另外,還是不免雞婆的提醒大家,若雙方決定好聚好散,同意放棄全部或僅行使部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請記得在書面約定上寫清楚雙方同意分配的方式後,最後加上除…約定外,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其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免約定了半天,之後對方因心有不甘,最遲在雙方離婚的5年內,又再次請求,不勝其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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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賴佩霞律師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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