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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虐童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立院三讀通過:「虐童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Photo Credit: Depositphoto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界人士指出,保護對象從原本未滿16歲,擴大到未滿18歲,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對象一致,也可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

(中央社)近年兒虐事件頻傳,朝野立委推動修法,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凌虐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明定「凌虐」定義等。

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提案,要把保護對象的年齡提高到未滿18歲之人;多位提案立委也想在《刑法》第286條增訂虐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提出凌虐定義的修法版本,也認為虐童刑度應加重。

立法院長蘇嘉全9日主持朝野協商,朝野立委與官員對於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凌虐定義等達成共識,但就虐童致死是否判死刑等沒有共識。由於刑度部分未達共識,蘇嘉全說,這部分保留,請各黨團整理出一個版本後,在10日的院會處理。

院會今天上午11時左右開始處理虐童相關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民進黨在《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的重要方向包括,被害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明確凌虐定義等;當初立法時,沒有對加重結果犯做處罰,因此這次修法要讓其更完善,包括增訂凌虐兒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這比現行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更高。

不過,江啟臣認為,凌虐兒少所產生的傷害,絕對不是只有身體的傷害,還有心理影響;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嚴懲虐童惡行。

朝野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不應該處以死刑、虐童致死者是否不得假釋等問題沒有共識,朝野立委經過多次表決,決定凌虐兒童致死最高處以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不得假釋」則沒有通過,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

「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第10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法界人士指出,保護對象從原本未滿16歲,擴大到未滿18歲,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對象一致,也可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

法界人士舉例,成年人在一段期間不給兒童吃飯,有一餐沒一餐,導致兒童消瘦,最終死亡;成年人辯稱,沒有餓死兒童的故意,主觀上無法預期兒童會死亡,而且少吃一餐不會怎樣。

以往這樣的犯罪態樣,通常以本刑2年以下的「過失致死」論罪,再以《兒少法》加重其刑。未來待《刑法》第286條(虐童)修正條文施行後,將可以「虐童致死罪」論罪,為本刑10年以上,最重為無期徒刑,當然判刑刑度結果,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依個案情形去審酌。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因此,於實務上若遇有兒童死亡的案件,因《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的刑度(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明顯較《刑法》第286條(虐童)為高,會以「傷害致死」論罪。但在這次修法後,除了凌虐行為有立法定義,也在個案判斷標準上,補足適用的法律空間,依照不同的虐童犯罪態樣,依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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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