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動詞放到句子什麼位置?——談語序的重要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人說,「動詞就是一句話的靈魂」,我們可能很難想像,怎麼會有語言要等到講完整個句子才終於吐出動詞?這個關子是不是賣得有點過頭?其實,動詞放句末並不奇怪。
文:史嘉琳(台大外文系教授)
如果你學過日文或德文,你可能也曾經疑惑,為什麼這些語言要把動詞放在句子的最後?
我們會感到不習慣,可能是因為中、英、法文等語言都是遵循著「主詞-動詞-受詞」(Subject-Verb-Object = SVO)的基本語序,例如:
我 吃 飯。
I eat rice.主詞 動詞 受詞
Subject Verb Object
剛好這幾個語言在世界上特別強勢,所以我們才會下意識覺得其他語言也都應該是SVO型語言才對。就語言習慣來說,一般人的本位主義還蠻強的。
有人說,「動詞就是一句話的靈魂」(The verb is the soul of the sentence),我們可能很難想像,怎麼會有語言要等到講完整個句子才終於吐出動詞?這個關子是不是賣得有點過頭?
動詞會出現的位置其實不太一定
其實,動詞放句末並不奇怪。我們先看一下統計數字。使用SVO語序的語言,佔了世界上的35.4%左右。可是像日語和土耳其語的SOV語序(翻成中文是「我飯吃」)的語言,其實更多,大概佔了所有語言的41%。[1]
- SVO(我吃飯):如中文、英文、法文,35.4%
- SOV(我飯吃):如日文、德文,41%
其他還有,
- VSO(吃我飯):夏威夷語和愛爾蘭語
- VOS(吃飯我):馬達加斯加語
- OVS(飯吃我)︰希卡利亞納語
- OSV(飯我吃)︰瓦老語
除了SVO和SOV,還有別種語序,像夏威夷語和愛爾蘭語的VSO(「吃我飯」),馬達加斯加語的VOS(「吃飯我」),還有屈折變化多,因而語序相對自由的語言,例如拉丁文。剩下兩種可能的語序類型OVS(「飯吃我」)和OSV(「飯我吃」)也都找得到例子,只是數量很少。相較之下,還是SVO和SOV兩類的語言數量最多。
不過,把一個語言分類為SVO類型,並不代表每一句話都必須遵從SVO語序。
英文裡問問題記得倒裝
英語裡的倒裝,常常是為了滿足各種文法需求,例如在yes-no問句裡,主詞和動詞會對調位置,在wh-問句裡,當受詞的疑問詞會跑到句首,在動詞前的位置。
肯定句(一般的預設語序):
He is eating a banana.(他在吃香蕉)
S V O
Yes-no問句(倒裝,主詞動詞對調位置):
Is he eating a banana?(他在吃香蕉嗎?)
V1 S V2 O
Wh-問句(wh-疑問詞從動詞後調到動詞前的位置):
What is he eating?(他在吃什麼?)
O V1 S V2
這三種情況,中文的語序都不變,因此英語學習者容易講出像「Why you don’t know this?」一類的錯誤句構(應該說成:「Why don’t you know this?」)。
中、英文(和別的語言)裡,想特別強調某事的時候,也都會使用「倒裝句」,例如:
SVO:We have the money, but we don’t have the time.(我們有錢,就是沒時間)
為了加強「錢」和「時間」的對比,這句可以倒裝為:
OSV:Money, we have – what we don’t have is time.(錢,我們有,就是沒有時間)
為什麼中、英文這兩個典型SVO語言,常會用OSV的倒裝句型來強調某事呢?
這就要談到句子的「資訊結構」(information structure)了。英語教學一般比較重視「合不合文法」,比較少提到這件事。
文法和資訊價值的互動關係
講話時,除了用文法來傳達意思,我們同時也會不斷放送各種提示,讓對方知道每一個字的重要性,就是說,每個字在這個句子裡的「資訊價值」。
實際上要如何凸顯出一句話最重要的部分呢?次重要的部分又要如何處理?不同的語言會用不同的策略,同一個語言內,也有多種不同的手段來標出資訊為「重要」。
以英文為例:
- 重音、語調 [2]
- 語序 [3]
很多學英文的人會忽略英語句子該有的抑揚頓挫,把每一個字都唸得很重。問題是,當每一個字都有重音時,聽者的注意力會被迫保持「全開」的狀態,聽者沒多久就累了,聽不下去。英語句子需要有輕重強弱的對比,聽者才能知道哪些部分是最新鮮、最重要的訊息,哪些是可以讓他稍微喘口氣的背景資訊。所以說英語時,千萬不要每一個字都唸得很重,免得對方跳電。(補充:如何運用英文重音的方式可以參考筆者之前的文章〈中文變好,英文也跟著好了〉)
中文:語序為主
中文跟英文剛好相反。因為中文有固定的四聲,不像英文一樣主要用語調來表現出句子最重要的部分。那,還能用什麼方式呢?
語序。
中文語序的基本規則是:句子前面先交代話題、時間、地點、方式等相對不重要的背景資訊,句子最後才是聽者最期待的重點。簡單來說,中文是先鋪陳,後講重點。
舉例來說:
他 在 看 書。
S V1 V2 O
這個句子中,我們最感興趣的是這個人正在「看書」這件事,所以這句話用的是SVO句型,受詞「書」放在結尾。
可是如果我們已經知道他在看書,只是要問這個人進行得如何,那回答可能會變成:
[書]已經看完了。
O V
這句話裡的「書」是受詞,卻放在句首、放動詞前而不放動詞後,因為在中文裡,曾經提過的舊資訊和句子的主題(topic),資訊價值較低,所以放句子的前面。但是動詞「看完了」卻是本句的重點,所以要放在句末。
中文裡,重要訊息放句末的原則,居然能蓋過預設的SVO語序規則。
偉大漢語語言學家趙元任觀察到這個中文造句原則,把它叫做「主題-評述」(topic–comment)的結構,提醒大家在分析中文句子和做英翻中的工作時,不要被英文SVO的句子結構牽著鼻子走,忘了把句子裡的重點挑出來放句末。
消失在中英翻譯的「把」
我們做英翻中時,還有一點要考慮。剛剛那個人是在看隨便一本書嗎?還是特定的一本書?如果是之前提過的書的話,那就是特定的一本書,也就像英文的「the book」(而不是「a book」)。而且如果我們要強調這本特定的書是怎麼處置的,我們則要用一種特別的句構——「把」字句。例如:
我們會用比較高的語調強調「He finished reading the book.」
但在中文裡,卻要說成「他已經把書看完了。」
「把」是特定受詞的標記,交代「書」是怎麼樣被處置的。有「把」句子結構叫做「處置式」,英文叫做disposal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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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