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很凶殘,不懂管理就很慘》:「向上管理」總是不靈?因為你太自戀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一層層剖析下來,某些真相漸漸浮出水面了。原來我們被自戀阻擋,對自己和老闆產生了這麼多誤解。那怎麼辦呢?杜拉克曾說:「高效的管理者了解他的上司也是人,然而年輕的下屬卻不容易有此了解。」
文:崔璀
向上管理總是不靈?因為你太自戀了
據某項統計,有八十八%的人曾經因為「與老闆不合」而離職。有一項資料顯示,美國人甚至每個月要花十五個小時抱怨老闆,如果一個月以三十天計算,那就是平均每天會吐槽老闆半小時。而我們身邊,因為受不了老闆,覺得老闆苛刻、刻薄、不明智等原因而離職的人,也大有人在。想來可惜,通過層層面試,好不容易找到一份自己喜歡的工作,卻因為老闆而待不下去,真是可惜。其實這本來可以避免的,只要你學會「管理老闆」。
管理大師杜拉克曾說:「你不必喜歡、崇拜或憎恨你的老闆,但你必須管理他,讓他為你的成效、成果和成功提供資源。」這種積極的做法,就叫作「向上管理」。
有些人會說:「向上管理我知道啊,事實上我也一直都在管理。我經常跟老闆表達需求,但是老闆就是一意孤行,我覺得他根本是在故意為難我。我的『向上管理』為什麼總是失敗?是漏掉了什麼技巧嗎?」我想告訴你的是:要做好向上管理,你首先需要的不是學習技巧,而是先放下一樣東西。這個東西,叫作「自戀」。
之前我有一位同事奈奈,三年內換了四份工作,甚至有一次還沒堅持三個月就和老闆「和平分手」了。她很愛抱怨工作:「老闆真是不設身處地替人著想,還愛高談闊論,定這麼高的業績目標,誰能完成?」「這個月的目標又無法達成了,老闆什麼都不懂,也不提供支援,就知道罵……」當我把「向上管理要放下自戀」這個觀點告訴奈奈時,她簡直要掀桌子了:「老闆不聽我的,我又有什麼辦法?老闆這麼強勢,居然還說是我自戀?」
到底是不是呢?我們來分析一下向上管理失靈的三種情況,看看這個過程中是否含有隱藏的自戀心理。
自戀表現一:「我認為我不說,主管也應該要知道」
奈奈三年換了四家公司,離職原因大多是因為對主管不滿。前段時間她又來向我表達這種不滿,我問她原因,她說,現在的工作不能讓她完全發揮自己的創意。聽到這個回答,我很詫異:怎麼會沒有地方發揮呢?最近公司正在籌畫的產品行銷推廣活動,就很需要內容創意啊。我覺得非常奇怪,就問她:「這次活動是帶動銷量的一個絕佳機會,為什麼沒看到你在行銷推廣上施力啊?」她說:「可是這個項目開過了幾次企畫會議,都沒有叫我參與啊。」
這個說法聽起來很合理,「你要是需要我,就會叫我的」,所以你不叫我,必定表示你不需要我,或者不想給我這個機會。但請注意,這只是奈奈的想法,並不是事實。
事實是,我問了一下統籌專案的同事,為什麼沒有叫奈奈與會,他一臉茫然地拍大腿說:「哎呀,我光忙著去弄其他事情,完全忘記影像內容組了!」那個同事也很遺憾:「原來奈奈想參加啊?可是我們平時在公司常常碰到面,她一次都沒有提過啊。」
你看,機會其實就在眼前,只要奈奈表達一聲,就可以把機會爭取到自己手裡。但奈奈的想法是:「我心裡的渴望這麼強烈,我這麼有創意能力,公司一定知道。他們沒有叫我,說明他們不需要我,這件事情跟我沒有關係,我又何必自取其辱呢?」儘管什麼都沒發生,奈奈已經感覺到自己「被拒絕」了一次。奈奈認為自己懷才不遇,是因為沒有遇見「伯樂」。但真的是這樣嗎?
桑德伯格在《挺身而進》這本書中提到:社會財富從來不是被分配的,而是需要人們主動去獲取。有些員工等著老闆來分配,認為「我不說,別人也應該知道」,結果他並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他覺得委屈,不被看重,沒有人慧眼識英雄。你說,這背後的心態是不是自戀?
那只是你的想法,但因為你的焦點都在這件事上,它就會被你無限放大。在你的認知當中,它就等於是全公司的事,好像有西瓜那麼大,應該擺在桌子上,所有人都應該看得到,和你一樣重視它。但事實是,在一個忙碌的團體中,這只是「你」的需求,就只有核桃般大,而且還被你收在口袋裡,別人哪能看得到?
自戀表現二:「我只要說了,老闆就應該配合我」
常常很多人認為「我只要說了,老闆就應該配合我」,如果真是如此,是不是有什麼需求只要說出來就可以了,老闆就一定會回應我、配合我?那可不一定。這裡存在第二種自戀:「我只要說了,老闆就應該配合我。」會產生這種自戀,是因為我們把「我需要你這麼做」在心裡偷偷變成了「你應該這麼做」。
比如我正在認真工作,孩子在旁邊吵鬧不停,我就直接跟孩子說:「你小聲一點!」我理直氣壯,認為他就是應該安靜,壓根意識不到其實我是在請孩子幫忙。可是孩子正玩得開心,安靜不是他的需要,只是我的願望。我們在無意識當中,把自己的需求放大成了命令。
換到職場,我們通常的邏輯是:「我對公司提出需求,滿足我難道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我是為了公司、為了我們大家啊!」
我們經常把「我需要」說成「我們應該」,或者說「我都是為了你好,所以你就應該這麼做」。如此一來,就把「我的需求」隱藏在「我們大家的需求」裡面,或者把「我的需求」轉換成了對老闆的一個要求、一個規則:你是老闆,我表達了我的需求,你還不回應,你算什麼好老闆?
領導變革大師約翰.科特表示:「世上沒有完美的老闆,他們沒有用不完的時間來思考每一個下屬的需求,也沒有用不盡的知識來解決每個下屬的問題。」在多數人的認知中,很難開口說「我要」,這跟我們的文化也有關係,大家都很含蓄內斂,難怪很多人覺得,我都好不容易說出「我要」了,你竟然還不滿足我!可是,在成熟的關係中,說出「我需要」「我想要」並不意味著自私,認為「你應該」「你必須」才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自戀想法。王爾德有一句名言:「過自己想要的生活,不是自私;要求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生活,才是自私。」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