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酒駕累犯撞死人最重「無期徒刑」,「判死」與否由法官裁量

立院三讀:酒駕累犯撞死人最重「無期徒刑」,「判死」與否由法官裁量
圖為今年2月「反酒駕雞婆行動」於立法院外拉布條陳情照片。|Photo Credit: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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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將死刑納入酒駕相關條文,民進黨團認為此規定並無必要,因為若能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本就可回歸《刑法》規定依殺人罪論處。

酒駕事件頻傳,民間促修法加重刑責聲浪不斷,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條文,對於5年內再犯酒駕者新增了「再犯條款」,並且增加刑度,不過原本政院版本中新增之「酒駕故意殺人可處死刑」規定,則遭到刪除,也讓外界質疑此次修法不夠重,是不是在「打假球」?

立法院今日處理《刑法》中酒駕相關條文,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在《刑法》第185-3條新增了「再犯條款」,在此之前,朝野皆有共識對酒駕再犯增加刑度,最後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曾犯酒駕、毒駕案件被判刑或緩起訴確定者,若是在5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將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修法,對於酒駕肇事初犯的罰則未更動,依循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有酒駕、毒駕等情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酒駕肇事各黨團主張罰則如下,最後以民進黨的版本通過:

初犯致死 初犯致重傷 再犯致死 再犯致重傷
時代力量版本

未提修正

(維持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提修正

(維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提修正

(維持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提修正

(維持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版本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進黨版本

未提修正

(維持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提修正

(維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等同殺人未直接入法、交由法官裁定

政院版本原新增,若故意酒駕致死、致重傷,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但民進黨團修動議將此部分予以刪除。

針對未將死刑納入酒駕相關條文,民進黨團認為此規定並無必要,因為若能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本就可回歸《刑法》規定依殺人罪論處,無需另訂條文,因此於黨團版中刪去此規定。因為《刑法》271條已有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傷害罪」部分,也有如致人受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又在《刑法》185-3條增加死刑的規定,會有同一行為卻適用不同法條的問題。

立委怎麼看修法結果?

對於民進黨團所提修正條文,國民黨立委仍大表不滿。

《風傳媒》報導,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在院會發言直指,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僅在「累犯」有加重刑責,「還捨不得判死刑」,僅回歸一般殺人罪、重傷罪。

吳志揚也質疑,今天修法條文屬於「公共危險罪」,是有人隨時會被撞死、重傷的恐懼,當然要加重刑責,殺人有時屬於兩人恩怨情仇,但酒駕致死是「無冤無仇」,宛如不定時炸彈、恐怖份子、隨機殺人,難道此時還要討論是否故意、過失嗎?國民黨提案才是真正「酒駕零容忍」。

不過,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則表示,這次修法已將最重本刑,從原本的最重15年,提高到無期徒刑,相當於殺人罪的次重刑度。另外這次通過的條文,對於累犯的定義,不將前次酒駕致死或重傷列入裁奪標準,也就是不管第一次酒駕有沒有致死或重傷,只要有被測出酒駕的前例,5年內再犯釀死或重傷就會加重刑度。

周春米也指出,修法所新增的立法說明也提到,倘綜合一切情狀,足以證明酒駕肇事者對於其行為造成死亡、重傷或傷害之結果,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情形,即應依「殺人罪」或「傷害罪」論斷,也就是回歸到原本《刑法》271條的規範,並交由法官裁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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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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