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Uber條款大亂鬥,看無法「就事論事」的政治評論者們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Uber條款討論中,有人因希望減少行車糾紛或支持計程車的品質,而支持交通部修法,卻忽略條款效果沒有涉及「處理糾紛責任」,更不會改變「服務好壞」,大多數的討論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自今年2月底,交通部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修正草案(俗稱Uber條款)以來,其間歷經各方折衝,5月28日由交通部斷然拍板宣布,本案將於6月初正式上路、10月初開始執法。
回顧Uber條款爭議過程,輿論充斥著「政府要鼓勵創新」、「政府在打壓創新」、「Uber挾外國資本壓迫台灣人」、「計程車素質低落」、「要落實分業管制」、「租賃車不該做計程車的生意」,這些聽起來好像有道理,實際上未必禁得起推敲、撐得起主張的口號。大家聽著口號,再順著感覺和利害關係,各自站隊,而犯了沒有就事論事的毛病。
前幾天網路上出現的這篇文章〈支持Uber,就更該支持交通部的103-1修正案〉也不例外(下稱「該文」)。
如今Uber條款的爭議算是告一段落,我想藉著該文,點出「沒有就事論事」的地方在哪裡。一方面提醒自己引以為戒,二方面期待在未來的公共政策討論中,我們都能試著就事論事。畢竟Uber爭議的結果和影響只是一時一事,就事論事、理性思辨的政策討論風氣,才是民主制度持續深化的基石。

一、爭議鳥瞰
在進入對該文的討論前,有必要先列舉接下來本文會用到的幾個特殊名詞,並藉以闡明我認知到的爭議現狀,作為討論的基礎。如果我認知到的爭議現狀,和你的認知有出入,也歡迎提出來。
- Uber條款:2月26日預告修正、10月8日即將上路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修正草案。
- Uber們:包括Uber、叫車吧......在內,這類與租賃車及租賃車行合作,提供任務派遣媒合服務的叫車平台。
- 網約租賃車:與Uber們合作,提供連車代駕、預約載客服務的租賃車。
- 網約租賃車業者:與Uber們合作的網約租賃車駕駛及租賃車車行。
- 預約載客:由網約租賃車與Uber們合作,以及計程車與計程車運輸服務業合作,所提供的連車代駕、預約載客服務。
- 短程預約載客:上述預約載客中,租期一小時以下的預約載客服務。
- 計程車運輸服務業:包括台灣大車隊、皇冠大車隊......等,與計程車合作提供任務派遣媒合服務的計程車隊。
- 路邊載客:計程車未透過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派遣,直接在路邊隨招隨停、載客到點的服務。
- 短程禁令:Uber條款中爭議最大的一項,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
平時我們圖方便,只說Uber條款,但其實Uber條款包括的內容不只一項,而且並不是每一項都遭到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的反對。在Uber條款公布預告之後,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主要反對的有三點:
- 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
- 禁止租賃車在外巡迴。
- 要求實際收費與租賃車行內的公告牌價一致。
其中第2點,原本Uber們誤以為這個規範,是要求網約租賃車完成任務後要回車行待命。但這一項其實不是要求租賃車回車行待命,而是要求租賃車不得路邊載客。經路政司說明後,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也認為合理,所以已無爭議。
至於第3點,原本Uber們擔心這個規範,實務上將導致浮動費率無法操作。但後來認為規範也有道理,於是願意在租賃車行設置平板電腦,同步顯示外派車輛當下收費,所以也無爭議。因此,目前主要爭議所在是第1點的短程禁令: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
講到這裡,可能令某些人意外。原來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雖說「反對Uber條款」,但其實已經接受了Uber條款多數條件。當然,這是我從個人資訊網絡得到的理解,不論正反雙方想提出修正,我都非常歡迎。但眼前,請容許我就上述的認知基礎,開始進一步討論〈支持Uber,就更該支持交通部的103-1修正案〉這篇文章。

二、核心論點文不對題:Uber條款並沒有涉及「處理糾紛責任」
該文第一大段的核心論點,是這句:「現狀就是怪:一樣的營業型態,卻適用不同的遊戲規則」。雖說是核心論點,但其實是文不對題的。
首先,該文作者是指誰跟誰有一樣的營業型態呢?與大多數文章不同,該文作者指的是「Uber們」和「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有一樣的營業型態。該文作者特地畫了張圖,要說明Uber們之於網約租賃車,就猶如計程車運輸服務業之於計程車。
該文作者還說,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有被「明確規範要負起處理(計程車)乘車糾紛的法律責任」。以此為基礎,有件事該文作者雖然沒講清楚,但請容我幫他衍伸一下:他認為Uber們也應該要負起法律責任,處理乘車糾紛。
綜上所述,該文作者認為:
- Uber們之於網約租賃車,就猶如計程車運輸服務業之於計程車。
- Uber們也應該要負起法律責任,處理乘車糾紛。
上兩項主張我並不反對。但問題是,順著這個思路,得到的結論會是:Uber們應該作為「租賃車運輸服務業」納管,並且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承前所述,目前主要爭議是在這裡嗎?是交通部提了個租賃車運輸服務業管制框架,要Uber們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Uber們不肯就範嗎?
不是的,目前主要爭議是Uber條款包括了短程禁令,要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並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因為短程禁令,Uber們要媒合一個小時以下的短程預約載客,就必須去登記為計程車運輸服務業,為計程車提供媒合服務;網約租賃車業者要提供一個小時以下的短程預約載客服務,就必須加入多元化計程車方案。
相對的,假使Uber們繼續跟網約租賃車合作,提供一個小時以上的「非」短程預約載客服務,Uber條款有規範Uber們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嗎?沒有,過去怎麼辦就怎麼辦。
這樣一來,Uber條款的效果就不是「要求Uber們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所以縱使我並不反對該文作者的那兩項主張,我卻不理解他是怎麼得出「Uber條款是對的」這個結論。因為該文作者主張的訴求、Uber條款的實際效果,還有目前主要爭議所在,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

三、政策討論不是搏感情:Uber條款並不會改變「服務好壞」
接下來,該文作者轉而自省,過去拿「路邊載客計程車」和「網約租賃車」的服務品質相比,對計程車不公平,認為「應針對相同類型的服務做比較,例如台灣大車隊提供的App叫車服務,拿這兩者來比較才合理。」
作者願意開放心胸、自我反省,看到台灣大車隊服務的好處,我為他開心,也為台灣大車隊的努力得到肯定,感到開心。問題是,Uber條款的主要爭議點,是「計程車和網約租賃車,誰的服務品質比較好」嗎?再一次地,並不是。
Tags:
【一圖看懂】能源轉型新趨勢?零碳排的潔淨能源—氫能的三大優勢一次看懂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為同步全球落實「2050淨零轉型」,台灣正在積極尋找各種能源轉型路徑。氫能為當前能源轉型的重要課題之一,本篇將帶您一次看懂零碳排的潔淨能源—氫能的三大優勢。
為同步全球落實「2050淨零轉型」,台灣正在積極尋找各種能源轉型路徑。氫能為當前能源轉型的重要課題之一,目前全球有超過30個國家或地區,明確制定氫能戰略藍圖,如韓國就在2019年推出氫能經濟發展路徑圖,德國則計畫投入70億歐元,將氫能視為能源發展必備的生力軍,為全球重點發展的能源課題之一。

優勢 1:終極潔淨能源
由於氫氣的使用過程,不會產生溫室氣體和其他汙染物質,燃燒後只會產生水,不會排放二氧化碳,而且能源轉換效率比化石燃料高,因而在「氫氣本身來源無溫室氣體排放」下可被視為終極潔淨能源。
因此,氫能成為綠色能源未來的重要一環,為我們走向低碳社會提供了關鍵的解決方案。透過氫能的應用,我們不僅能夠實現能源轉型,還能同時保護環境、減緩氣候變遷,為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希望。
優勢 2:儲能能力高
氫能具有高能量密度,可以有效儲存和運輸能源,意味著氫能更適合用於高能量需求的應用,能夠遠距離運輸也是一大特點,可靈活應用於不同領域,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有利於供應能源至偏遠地區。
氫能在能量的儲存方面,可以採用氫氣、氨或合成燃料等方式,確保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多樣化的型態使得氫能技術在面對不同能源需求和地區性挑戰時有出色的表現,是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利器。
優勢 3:再生能源界的百變怪
相較於太陽能、風能主要使用於電力;氫能可以應用於多個領域,包括交通、工業、電力生產和暖氣等,並且可以用於不同技術,如燃料電池和去碳燃氫。
- 氫燃料電池:將氫氣轉化為電力和熱能的裝置,當氫氣進入氫燃料電池時,它與氧氣(通常來自空氣)在電化學反應中結合,產生電力、熱能和水蒸氣。除了廣泛應用於交通領域,如氫燃料電池汽車,它們以氫氣為燃料並產生電力,以驅動電動馬達。同時也用於電力生產、能源儲存和其他應用 。
- 混氫燃料:在天然氣中混入部分比例的氫氣,並作為燃料使用,目前鋼鐵業、燃氣電廠等工業使用皆引進混氫燃燒技術,台電曾指出「在每年以混氫5%運轉7000小時情況下,可減少7,130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相當於每發電一小時可減碳一公噸。」此技術為「去碳之前先減碳」的階段性任務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為落實永續發展的目標,維護環境、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成為必不可少的任務,氫能的發展便是因應這樣的使命而生。氫能作為化石燃料替代能源之一,除了能有效減少對其的過度依賴,燃燒後僅產生水的特性,也大大的減少了對環境的負擔。
現今,氫能的建設乃至於再生能源的轉型都成為全球趨之若鶩的浪潮。
(經濟部能源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