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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Uber條款大亂鬥,看無法「就事論事」的政治評論者們

從Uber條款大亂鬥,看無法「就事論事」的政治評論者們
Photo Credit: CNA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Uber條款討論中,有人因希望減少行車糾紛或支持計程車的品質,而支持交通部修法,卻忽略條款效果沒有涉及「處理糾紛責任」,更不會改變「服務好壞」,大多數的討論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自今年2月底,交通部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修正草案(俗稱Uber條款)以來,其間歷經各方折衝,5月28日由交通部斷然拍板宣布,本案將於6月初正式上路、10月初開始執法。

回顧Uber條款爭議過程,輿論充斥著「政府要鼓勵創新」、「政府在打壓創新」、「Uber挾外國資本壓迫台灣人」、「計程車素質低落」、「要落實分業管制」、「租賃車不該做計程車的生意」,這些聽起來好像有道理,實際上未必禁得起推敲、撐得起主張的口號。大家聽著口號,再順著感覺和利害關係,各自站隊,而犯了沒有就事論事的毛病。

前幾天網路上出現的這篇文章〈支持Uber,就更該支持交通部的103-1修正案〉也不例外(下稱「該文」)。

如今Uber條款的爭議算是告一段落,我想藉著該文,點出「沒有就事論事」的地方在哪裡。一方面提醒自己引以為戒,二方面期待在未來的公共政策討論中,我們都能試著就事論事。畢竟Uber爭議的結果和影響只是一時一事,就事論事、理性思辨的政策討論風氣,才是民主制度持續深化的基石。

Uber駕駛凱道舉布條抗議
Photo Credit: 中央社

一、爭議鳥瞰

在進入對該文的討論前,有必要先列舉接下來本文會用到的幾個特殊名詞,並藉以闡明我認知到的爭議現狀,作為討論的基礎。如果我認知到的爭議現狀,和你的認知有出入,也歡迎提出來。

  • Uber條款:2月26日預告修正、10月8日即將上路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修正草案
  • Uber們:包括Uber、叫車吧......在內,這類與租賃車及租賃車行合作,提供任務派遣媒合服務的叫車平台。
  • 網約租賃車:與Uber們合作,提供連車代駕、預約載客服務的租賃車。
  • 網約租賃車業者:與Uber們合作的網約租賃車駕駛及租賃車車行。
  • 預約載客:由網約租賃車與Uber們合作,以及計程車與計程車運輸服務業合作,所提供的連車代駕、預約載客服務。
  • 短程預約載客:上述預約載客中,租期一小時以下的預約載客服務。
  • 計程車運輸服務業:包括台灣大車隊、皇冠大車隊......等,與計程車合作提供任務派遣媒合服務的計程車隊。
  • 路邊載客:計程車未透過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派遣,直接在路邊隨招隨停、載客到點的服務。
  • 短程禁令:Uber條款中爭議最大的一項,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

平時我們圖方便,只說Uber條款,但其實Uber條款包括的內容不只一項,而且並不是每一項都遭到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的反對。在Uber條款公布預告之後,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主要反對的有三點:

  1. 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
  2. 禁止租賃車在外巡迴。
  3. 要求實際收費與租賃車行內的公告牌價一致。

其中第2點,原本Uber們誤以為這個規範,是要求網約租賃車完成任務後要回車行待命。但這一項其實不是要求租賃車回車行待命,而是要求租賃車不得路邊載客。經路政司說明後,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也認為合理,所以已無爭議。

至於第3點,原本Uber們擔心這個規範,實務上將導致浮動費率無法操作。但後來認為規範也有道理,於是願意在租賃車行設置平板電腦,同步顯示外派車輛當下收費,所以也無爭議。因此,目前主要爭議所在是第1點的短程禁令: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

講到這裡,可能令某些人意外。原來Uber們和網約租賃車業者雖說「反對Uber條款」,但其實已經接受了Uber條款多數條件。當然,這是我從個人資訊網絡得到的理解,不論正反雙方想提出修正,我都非常歡迎。但眼前,請容許我就上述的認知基礎,開始進一步討論〈支持Uber,就更該支持交通部的103-1修正案〉這篇文章。

Uber駕駛不滿修法 凱道集結抗議
Photo Credit: 中央社

二、核心論點文不對題:Uber條款並沒有涉及「處理糾紛責任」

該文第一大段的核心論點,是這句:「現狀就是怪:一樣的營業型態,卻適用不同的遊戲規則」。雖說是核心論點,但其實是文不對題的。

首先,該文作者是指誰跟誰有一樣的營業型態呢?與大多數文章不同,該文作者指的是「Uber們」和「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有一樣的營業型態。該文作者特地畫了張圖,要說明Uber們之於網約租賃車,就猶如計程車運輸服務業之於計程車。

該文作者還說,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有被「明確規範要負起處理(計程車)乘車糾紛的法律責任」。以此為基礎,有件事該文作者雖然沒講清楚,但請容我幫他衍伸一下:他認為Uber們也應該要負起法律責任,處理乘車糾紛。

綜上所述,該文作者認為:

  1. Uber們之於網約租賃車,就猶如計程車運輸服務業之於計程車。
  2. Uber們也應該要負起法律責任,處理乘車糾紛。

上兩項主張我並不反對。但問題是,順著這個思路,得到的結論會是:Uber們應該作為「租賃車運輸服務業」納管,並且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承前所述,目前主要爭議是在這裡嗎?是交通部提了個租賃車運輸服務業管制框架,要Uber們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Uber們不肯就範嗎?

不是的,目前主要爭議是Uber條款包括了短程禁令,要禁止租賃車提供短程預約載客服務,並要求租期須在一個小時以上。因為短程禁令,Uber們要媒合一個小時以下的短程預約載客,就必須去登記為計程車運輸服務業,為計程車提供媒合服務;網約租賃車業者要提供一個小時以下的短程預約載客服務,就必須加入多元化計程車方案。

相對的,假使Uber們繼續跟網約租賃車合作,提供一個小時以上的「非」短程預約載客服務,Uber條款有規範Uber們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嗎?沒有,過去怎麼辦就怎麼辦。

這樣一來,Uber條款的效果就不是「要求Uber們負責處理網約租賃車的乘車糾紛」,所以縱使我並不反對該文作者的那兩項主張,我卻不理解他是怎麼得出「Uber條款是對的」這個結論。因為該文作者主張的訴求、Uber條款的實際效果,還有目前主要爭議所在,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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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三、政策討論不是搏感情:Uber條款並不會改變「服務好壞」

接下來,該文作者轉而自省,過去拿「路邊載客計程車」和「網約租賃車」的服務品質相比,對計程車不公平,認為「應針對相同類型的服務做比較,例如台灣大車隊提供的App叫車服務,拿這兩者來比較才合理。」

作者願意開放心胸、自我反省,看到台灣大車隊服務的好處,我為他開心,也為台灣大車隊的努力得到肯定,感到開心。問題是,Uber條款的主要爭議點,是「計程車和網約租賃車,誰的服務品質比較好」嗎?再一次地,並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