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種人性》:「暴動的新演化形式」不可或缺的,是目睹種種暴行的童兵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埃伯特推論,在童兵身上,那種阻止殺害他人的抑制,要不是在他們所處那種泯滅人性的環境裡失靈了,就是在某些兒童身上根本並未習得—尤其是在兒童成長於武裝團體的情況。
文:狄諤斯(Dexter Dias)
正當我在新千年第二個十年裡寫下這些故事,世界各地大概有三十萬名童兵。在全球八十多起軍事衝突裡,這類孩子常被要求執行最危險和最可怕的任務。他們不僅擔任搬運工、守衛、探子、女傭(偶爾也有男傭),還被當成性奴隸,或者被視為消耗品,推上前線—用來吸引火力或耗掉敵方子彈、當誘餌犧牲掉、做為尖兵派到未知領域用雙腳和肉身掃雷。
各大洲的衝突區創造了成千上萬生活在悲慘境況的棄兒或孤兒。 因此,衝突本身對於招募軍士非常有效。布蕾特(Rachel Brett)和施佩希特(Irma Specht)深入研究過童兵的角色,這兩位研究員表示:是戰爭找上他們。而且,正如埃伯特與同事紹爾(Maggie Schauer)所述,「在歷史上,童兵從來沒有扮演過這麼突出的角色。」
這種改變可能就是第四代戰爭(fourth-generation warfare, 4GW)的一部分。第四代戰爭進行的方式,在質的方面有所不同,主要是靠非正規戰力(非政府軍)來打仗。這是一種高度象徵性的戰爭,不僅打擊身體,而且也打擊心靈。其中一項關鍵武器,就是引發某種恐怖。
這種戰爭鎖定平民,施以大規模暴行、徹底的性暴力、屠殺和殘傷。的確,戰爭傷亡中,平民所占的百分比在整個二十世紀裡都在增加。在這當中,童兵變成前美國陸戰隊上校漢默斯(Thomas Hammes) 這位反暴動專家所稱的:是今日這種「暴動的新演化形式」不可或缺的。世界各地都有兒童被部署、利用、用掉。從英國,他們前往敘利亞。在中非共和國,他們被迫加入武裝團體,或是因為戰亂而被捲了進去,就像賽拉那樣。
但是,並非所有孩子都以相同方式,回應身為童兵的新生活。他們目睹的種種暴行提供了條件,可能引發嚴重的精神和心理後果,甚至是創傷後壓力疾患。然而,正如埃伯特和紹爾所發現的,在某些孩 子身上,事情並非如此。
對於這些年輕人來說,有一種漸進轉變,發生在他們如何看待和體驗自身被迫犯下或目睹的暴行。一開始,那很令人驚恐。相符於卡許曼團隊的發現,他們覺得施暴這事深深令人苦惱。比方說,柯莉這名年輕女子曾於十三歲時,在烏干達被科尼的聖主抵抗軍抓去。指揮官下令她用棍子打死她朋友。
我知道我不想這麼做。桃樂絲就趴在我們旁邊的地上。我們站起來,還舉起棍棒。那些棍棒大概跟我的手臂一樣粗、跟我的手臂一樣長。我們開始打她,打在她的屁股、她的肩膀、她的後背。我聽著她哭喊呼救。大家都在看著我們⋯⋯我覺得很無助。然後桃麗絲哭喊我的名字。她喊著:「你要打死我了,我們是這麼好的朋友, 結果現在你要打死我了。」我盡可能放慢了下手的速度,而且回答她:「我不想這麼做,我是被逼的⋯⋯我希望我不用這麼做。」之後桃麗絲就沒出聲了,她不再哭了。
然而,經過一再暴露於這種經驗,施暴可能變得不只是正常、且可接受的,而且是令人著迷的。那會變得令人興奮。這種機制正是埃伯特與同事在促慾暴力研究裡,試圖理解的。
那些融入武裝團體的兒童,都具有逆來順受、不世故和迷惑等特質,這提供一扇很大的「機會之窗」,讓暴力能轉變為一種激勵。兒童的眼界較窄,他們比較不能評估風險,也比較少接觸社會規範和道德行為標準。他們的心智是可塑的,可以被打破、重塑、重新調校。 因此,他們可以被改造成「可怕的殺手」,就如埃伯特與同事在烏干達北部訪談前童兵時,所聽到的。
渥太華大學的兒童心理專家麥克盧爾(Richard MacLure)和丹諾芙(Myriam Denov),撰文論及他們對獅子山前民兵做的研究,內容提到孩子被塑造成犯下「不可言喻暴行」的戰士。埃伯特推論,在童兵身上,那種阻止殺害他人的抑制,要不是在他們所處那種泯滅人性的環境裡失靈了,就是在某些兒童身上根本並未習得—尤其是在兒童成長於武裝團體的情況。
或許,這是預料中事。那很駭人。我們情願事情不是如此,但那是可以預料的。這種逆來順受又被隔絕的兒童,畢竟很容易受影響。正是在此意義上,查德軍隊有一名高級軍官說:「童兵很理想……你叫他們殺,他們就殺。」
然而,在對童兵進行的研究調查裡,更驚人的發現是:那些更加「殘酷」的人、那些頻繁擁抱暴行和殺戮的人,並未遭受相同比例的創傷後壓力,即便他們參與或目睹了極端的暴力、恐怖和死亡。這是一項有力的發現,調查對象是各衝突區的童兵,範圍涵蓋從西尼羅和南蘇丹、到斯里蘭卡,再回到剛果和盧安達種族滅絕。這些孩子開始以非常特殊的方式行事:「……在他們殺了某人之後,他們坐在一塊,聊起他們的殺戮事,就好像聊著一場冒險,然後重新表演受害者的苦難。」埃伯特發現,他們在嘲弄,他們在笑。
近乎歐威爾式的發展
賽拉必須保持警覺,不讓別人看到她對那男孩友好。這不只是因 為她被「給了」副指揮官托內爾,更是因為成年頭目勸阻青少年過從甚密。他們總是擔心孩子會逃跑。因此,有點像是麥可和安東尼在伏塔湖的經驗,要是有人試圖逃跑或背叛,那些頭目就會發出可怕的連坐威脅。
研究人員發現,這種模式也存在於中非共和國以外。中非大湖區坐落著蒲隆地(潘格納那位特別病人的出身國)。在該國首位民選總 統於 1993 年被刺殺後,多數族群圖西族和胡圖族叛軍的內戰,奪走超過二十五萬條性命。成千上萬的兒童被徵入交戰雙方。絕大多數前童兵都告訴研究人員,締結友誼是受到禁止的。在一種近乎歐威爾式的發展當中,個人之事不如理想和願景重要,忠誠是對於團體的,而不是對於彼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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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