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投訴警察使用暴力?——現有監警機制之不足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6月12日警方發射大量催淚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驅散金鐘一帶示威現場的市民,亦有不少影片拍攝到警員無理毆打在場市民的情況。面對記者質疑,警務處處長及特首只叫人去投訴,其實未能回應警察濫權的問題。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記者會上被問到會否道歉,以及如何回應有記者、示威者及在場市民被不合理武力對待時,僅表示可以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最後報告由監警會審核,到時會再作應對。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同樣強調監警會是獨立機構,面對記者質問時也只叫人去投訴。
警司協會、警務督察協會、海外督察協會及警察隊員佐級協會的代表與盧偉聰等警隊管理層會面時,亦宣稱現時處理投訴警察的機制行之有效,強烈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6月12日警方在示威現場的種種暴力。
這種說法有幾個問題。
從朱經緯案看「自己人查自己人」
第一個問題是,全名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監警會職權有限,只能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沒有調查權、定案權和懲處權。
由警方內部的投訴警察課負責調查,向來被質疑「自己人查自己人」。雨傘運動期間(2014年11月底)前警司朱經緯以警棍毆打途人,傳媒拍下影片後引起公眾嘩然,但監警會仍需要跟投訴警察課多次角力,才能夠把投訴界定為「獲證明屬實」︰
- 起初投訴警察課把對朱經緯「毆打」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
- 監警會檢視證據後不同意,要求把指控界定更改為「獲證明屬實」;
- 投訴警察課反建議把指控改為「濫用職權」,並界定為「獲證明屬實」;
- 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的建議,仍然認為朱經緯的行為屬「毆打」;
- 投訴警察課同意將指控維持為「毆打」,但認為證據不足,應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 監警會維持將「毆打」指控列為「獲證明屬實」;
- 投訴警察課在5個月後表示,考慮律政司意見後同意將「歐打」指控列為「獲證明屬實」,向朱發警告,並須記入分區報告檔案;
這時候已經是2015年12月,即事發後超過一年,但警方仍要到2016年2月才展開刑事調查,被打的鄭仲恒代表律師在一年後——即2017年2月——要求律政司兩個月內決定是否刑事檢控朱經緯,否則考慮提私人檢控。直到2017年3月底,警方才拘捕朱經緯,並在3月底提堂。

除了備受關注的朱經緯案及七警案外,還有使用暴力的警察仍然逍遙法外。雨傘運動期間,市民梁偉文途經旺角卻被拘捕,期間遭警察毆打受傷,更被控告襲警,最終獲律政司提出和解及以公帑賠償18.9萬元,然而涉案警察似乎未有任何處分,遑論刑事檢控。
就算相信「投訴警察課」,投訴仍有風險
第二個問題是,在示威現場遭警方暴力對待的市民,或會因為投訴警察的風險而卻步。當有市民在示威現場受傷都不敢去公立醫院求醫,以免被警察拘捕的時候,又豈會主動到投訴警察課投訴,留下資料給警方?
請注意,這不是「有沒有犯事」的問題,如果了解上一段提及的梁偉文的經歷,即使沒有參與任何示威的市民,仍得擔心會被警方無理檢控,面臨訴訟。
如果不是受害人主動投訴,而是由其他看到影片的市民投訴呢?根據監警會網頁,這一類由匿名人士或由並非直接受影響的人士作出的投訴屬「須知會投訴」,不像「須匯報投訴」一樣要提交調查報告給監警會審核,只需要提交個案撮要。
另外,正如不少人已指出,6月12日不少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編號,也看不見樣貌,即使有影片拍下暴力行為亦難以辨識身份,即使受害人投訴,恐怕結論都只能是「無法證實」。
警方應主動徹查
最大的問題是,傳媒已整理出不少警察濫用武力的證據,從毆打示威現場市民到違反指引發射催淚彈、布袋彈等。如果警方及政府想重拾市民信任,就應該主動徹查事件,處分及控告犯事警員,而非只叫人去投訴,有調查結果才回應。今次事件最起碼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長遠而言,監警會應獲得如廉政公署般的權力,真正獨立於警方去調查投訴,才能令人相信警隊權力會人受到適當監察。
相關文章︰
參考資料︰
- 盧偉聰:警方會公平公正調查投訴再交監警會跟進(香港電台)
- 回應會否獨立調查警方有否濫權 特首:有既定投訴機制(香港電台)
- 監察程序(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 【Fact Check】朱經緯如何「手臂延伸」 足本睇真啲!(蘋果動新聞)
- 監警會通訊(2016年12月)監警會匯報佔領事件投訴之審核進度
- 朱經緯案經歷3年8個月(蘋果日報)
- 佔領被捕者索償開先河 涉事警官未被追究早升職(壹週刊)
- 傘運時遭警毆 梁偉文終獲警方賠19萬和解 律師促警方檢控涉事警員(立場新聞)
- 盧偉聰晤四個警察協會 肯定警員工作(香港電台)
核稿編輯︰黎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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