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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蔡英文與賴清德之爭,看獨步全球的「台式半總統制」

從蔡英文與賴清德之爭,看獨步全球的「台式半總統制」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民進黨初選期間,獨派大老們連署發公開信要求「總統交出行政權」,事實上台灣的憲政制度中,總統和行政院長之間的權責一直有些模糊,也所以才會有那麼多人發出「修憲」的聲音。

文:陳方隅(美國密西根州大政治所博士候選人)

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初選已經落幕,但這當中有一件事情很值得我們接續討論:行政院長和總統的關係到底是什麼?

2019年一月初的台灣政治好不熱鬧,從蔡總統元旦講話,到1月2日習近平的告台灣同胞書40週年講話,蔡總統馬上堅定回應,然後是1月3日四位綠營大老的公開信。其中最有趣的是,在這封公開信中提到:請總統交出行政權,退居第二線。落實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明文規定。

不過,行政院長賴清德於1月10日請辭;後來,他在同樣一批人的支持之下投入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初選,挑戰現任者蔡總統。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很奇怪,在公開信當中,前面提到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現在的行政院「不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嗎?還有,如果總統要交出行政權,是要交給誰?這樣有合憲嗎?後來,憲政議題也一直都是總統大選的焦點之一,例如參與國民黨初選的高雄市長韓國瑜提出要「總統兼任行政院長」這樣的構想,也不少候選人都提到要修憲。趁這個機會,讓我們來認識一下我們的憲法對於最高行政權力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最高行政權力在誰手上?

1997年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同時也規定原憲法第55條「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的規定不再適用。換句話說,雖然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院長實際的頂頭上司是總統。畢竟,能自行決定誰上誰下,這不是上司,什麼才是?

那麼,我們現在這個體制到底是什麼呢?通常可以稱做「半總統制」,不過,台灣的半總統制跟教科書上最常被拿來舉例的法式半總統制是不太一樣的。

法式半總統制及說明

02法式半總統制
菜市場政治學

台式半總統制及說明

03台式半總統制
菜市場政治學

台式、法式,聽起來好像在討論某種麵包(誤)

為什麼叫做「半」?這是因為除了代表國家的總統之外,還有一位代表政府的首長,兩人各享有一定的權力。半總統制的教科書定義為:該國的政府行政首長(即我們的行政院長,或總理、首相等不同名稱)需要仰賴立法機關的多數同意才可以存在,而且國家元首(總統)是由民眾所選出的。不過,台式半總統制與法式稍有不同,因為我們的行政院長不需要立院多數的同意,可由總統直接任命,但施政仍需直接對立院負責。

事實上,雖然憲法規定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但是由於(1)「國家安全會議」的存在(可以討論「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且明文規定列席人員包括行政院正副院長,國防、外交、軍事、內政、財政、經濟、陸委會等部會首長),以及(2)總統可自行任免行政院長的規定,讓總統的行政權力無所不包,所以,我們的憲政體制實際運作上是偏向總統制的,行政院長一職在這些制度的規定底下,變成比較像是總統的首席執行官這樣子的角色。

外交國防事務是誰的職責?

回頭來看綠營大老的公開信,當中提到現在執政者重要任務是要「阻卻中國統戰、遏制裡通敵國的惡苗孳長,有而且只有強化在握的行政與立法權之一途」。中間幾個邏輯式連接詞可能有點繞口,不過這段話帶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憲法當中規定的外交、國防、兩岸事務,到底是誰的權責?

其實,憲法裡面好像沒有明文規定這些事情「專屬」總統,但是經由不同的條文規定以及憲政慣例,讓這些事情變成了總統專屬的權力。其中包括:

  1. 《憲法》第36條:「總統統帥全國陸海空軍。」
  2.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裡面的定義如下:「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因此,這段時間以來,不管是中國因素或者是美國因素等等,人們會認為這些都是蔡總統所負責的,有功的部份歸功於她,批判也都集中在她身上。賴清德身為挑戰者,很難在這些(國防與外交)議題上面做出區隔。

但是,這中間還是有很多討論空間。例如,決定「大政方針」的權力,跟實際執行和佈局的權力是等號嗎?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而且下轄包括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等組織,這些部會首長同時也要列席國安會議,如果行政院長跟總統意見不一樣的時候怎麼辦?總統不用對立院負責可是行政院長需要,那到底最後該誰負責?又,國家安全有關事項其實包山包海,內政跟外交沒有這麼截然的二分,例如最近的「非洲豬瘟」境外疫情爆發,因為牽涉到的養豬產業金額超級龐大、更包括進出口貿易的事情,顯然是重大國安事項,總統到底該不該管、該怎麼管?

實務上,由於前述總統可以任免行政院長的規定,我們可以合理推測這些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是在總統手上。

蔡總統蘇貞昌視察國訓中心(2)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換句話說,自從1997修憲以來,我們的憲政體制就已經在實質上將國家的重大權力集中在總統身上,不只是外交國防這些專屬權力而已。然而,由於第53條行政院為最高權力機關的規定仍在,我們憲政體制當中的一個重大矛盾之處就是在於總統和行政院之間的權責不明(行政院必須向立院負責,但總統不用),也正是為什麼不斷有非常多的修憲倡議的原因之一。

不過,在下一次的修憲之前(也就是說,要明確往總統制或議會內閣制修正之前),似乎也只能靠憲政慣例累積以及執政者的實踐來做解決。

如果我們往「議會內閣制」做修正,則要由立法院最大黨來組閣、通常會由該黨的黨主席來擔任行政院長一職。

議會內閣制的好處就是行政和立法院一體的,責任明確。不過這樣一來總統的角色就變成不重要,或者是儀式性的吉祥物,大概也就沒有一定得全民直選的必要性。議會內閣制還有一個特色是組閣要花的時間可能會比較久,選完不會立刻確定新政府將由誰來領導,尤其沒有政黨單獨取得過半席次的時候,這時就要由席次最多的最大黨來跟其他可能合作的黨進行談判。但這個組閣的時間也是各黨進行談判和折衝的必要時間,一旦執政聯盟順利組起來,則各黨會依照協議內容做分工與倡議。如果執政聯盟出現意見不合、或當民意有了重大轉變時,可以提前重新改選新的國會,以反映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