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建一隊警察——看洛杉磯案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過去兩星期的局勢發展,可見香港警察的問題已經不是個別的警員或者指揮官的問題,而是整個警隊從一哥起計到PC都出現了嚴重的文化問題。
文︰梁啟智
希望你會同意,香港警察需要重建。過去兩星期的局勢發展,可見香港警察的問題已經不是個別的警員或者指揮官的問題,而是整個警隊從一哥起計到PC都出現了嚴重的文化問題。
過去兩星期在不同場合當中警察所犯的執法錯誤,已有很多評論,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也有詳細分析,在此不贅。我擔心的,是這些錯誤後面揭示了一個更嚴重的問題:
當警察面對示威者的事候,明顯有報復心理。
這點,我認為才是最最最可怕。

警察維持治安,確實是天公地道。但這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所以必然有限:只有在人民受傷害的時候,警察才可以動用武力制止;人民明明沒有受傷害的時候,警察動用武力,就是濫權。這兒的重點,在於武力的動用要視乎「即時狀況」。例如有個人連環殺了一百個人,然後被警察制服,那麼在他被制服的那一秒起算,警察就不可以再對他施以武力,因為從這一秒開始已經沒有人受到或可能受到他的傷害。
報復心理的可怕之處,就是無視了「即時狀況」這個基本設定。如果警隊覺得自己被一班示威者「羞辱」了,面對另一班的示威者的時候為了補償之前的「羞辱感」,應對的手段變得更為激烈,這就是明顯地不專業了:因為他們雖然手拿公權,卻已不再為公,變成為私了。
這樣的警察文化是不可能被容許的。即使是當權者,也不會希望出現這樣的警隊。一旦警察開始以自己的角度而不是按既定的規則來做判斷,就有不服從政權的可能,無論是民主還是專制政體下都是必須要整頓的。
可以如何整頓呢?我們一起看看太平洋對岸的案例。
時間:一九九二年。座標:洛杉磯。
一名黑人在高速公路被警察截停,制服倒地並被警察毆打。事件剛好被附近的居民拍到,在電視台播出後引發公眾嘩然。地方政府起訴四名警員,唯陪審團判定他們沒有使用過度武力逮捕嫌犯。這個判決引發極大公眾不滿,洛杉磯市爆發大規模暴動。

若以嚴重道德潔癖的基準來看,這件事情當中政府恐怕沒有什麼要反省的地方。調查顯示,該名黑人拒捕在先,一直反抗,電視台播出的片段經過剪接,並不完整。及後爆發的暴動是「真.暴動」,暴徒四處搶劫縱火,事件導致53人死亡,要美國陸軍進駐才能控制局面。

但是,民主社會的制度優勢就在這個時候發揮作用。雖然觸發事件的那位黑人本身不是一位「完美受害者」,及後發生的暴動帶來嚴重破壞而帶來無辜百姓傷亡,但退後一步想: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這件事情可以鬧得這麼大,代表後面一定有隱藏的社會問題要處理。於是,市政府先就毆打案委派了曾任洛杉磯律師公會主席的 Warren Christopher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檢討警察的招聘、培訓、內部懲處,以及公開投訴機制。暴動爆發後,又委派了曾任 FBI 和 CIA 主管的 William H. Webster 為特別顧問,為暴動應對撰寫調查報告。

Christopher Commission 的報告發現,警察內部有嚴重的濫暴問題,管理層沒有處分濫暴者,而投訴機制明顯對投訴人不利。合共228頁的報告,提出多項改革建議,例如成立獨立的監察總長辦公室,由非警員出身的監察總長主理,負責監察投訴和懲處。警隊又要建立數據庫紀錄所有警員的危險行為,改革截停搜身的程序等等。
不過最為大膽的,應該是報告公開了大量警察內部通訊紀錄,例如警車通話紀錄等等,發現警員私下慣常以歧視語言來稱呼少數族群。如果有案件的疑犯和受害人都是黑人,他們的報告會寫 NHI,即是 No Human Involved :「沒有人類參與其中」。
不過,報告沒有帶來即時的改革,警隊內部有反抗情緒是其中一因。到了二零零零年,洛杉磯警方又爆出了另一單的醜聞,聯邦政府決定介入向市政府發出最後通牒:要麼改革,要麼用全國之力告到你甩褲。在巨大壓力下,當初提出的改革才得以實施,新任警務署長忍心落刀,講大話濫權的警察一律炒魷。
來到今日,雖然警察濫暴在洛杉磯仍未根絕,但相對於三十年前已大為不同。今天所有的洛杉磯警察都要帶隨身攝錄鏡頭,警例列明警員要用盡方法緩解緊張局勢後才可以使用火器,招募過程要納入少數族裔等等⋯⋯
看到這兒,是否有點羡慕嫉妒恨,覺得同一件事情不可能在香港發生?
其實不然。這種全面改革香港警隊也發生過。
回到香港六十年代貪污橫行,警隊問題特為嚴重,《五億探長》不止是一齣電影。六七暴動後,港英政府意識到要穩住政權,警隊必須要全面改革,所以才有後來的廉政公署,才有八十年代後香港人曾一度引以為傲的專業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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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