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讀懂哲學經典》:約翰彌爾《論自由》——個人自由與國家秩序之間如何平衡?

《一次讀懂哲學經典》:約翰彌爾《論自由》——個人自由與國家秩序之間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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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彌爾說政治自由允許個人發展,呈現於社會實踐潛能,因為所有問題都開放辯論,因此社會及科學上的進展都更加容易推動,結論是生命中所有細節都有益於更大的自由。

文:湯姆・巴特勒-鮑登(Tom Butler-Bowdon)

《論自由》(On Liberty)

  • 讓自由值得其名的方式,就是以自己的方式追尋幸福,前提是不刻意剝奪或阻攔他人獲得幸福。
  • 個人的行為不需對社會大眾解釋,因為除了他自己,沒有人關心這些問題。如果他們認為自己的利益是必要的,他人的建議、指令、說服、廢止,都只是社會唯一能合法地表達不喜歡或不贊成個人行為的方法。
  • 與性格發展成正比,每個人都會變得更有價值,因此能夠對他人更有價值。

總結一句:除非一個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直接傷害,那麼他就有絕對自由。任何開放社會必須賦予自由優先權,而不是標榜為人民利益的政策。

同場加映

  • 傑瑞米.邊沁《論道德與立法的原則》
  •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

約翰.斯圖亞特.彌爾(John Stuart Mill)

個人自由與國家秩序之間如何平衡?約翰.斯圖亞特.彌爾寫於一八五九年,說這是「未來的問題」,直到現在,他對這個問題的想法仍至關重要。

彌爾知名著作《論自由》一開始,他控訴:「因為缺乏一個公認的普遍原則,自由經常被賦予在應該被扣留之處,又在應該扣留時,被賦予自由。」彌爾尋找能糾正這個錯誤的方式,而這本書也成為亞當.斯密(Adam Smith)《國富論》(Wealth of Nations)的政治對手,《國富論》描述個人自由的合理範圍及政府的權限。

彌爾的父親詹姆斯是傑瑞米.邊沁的追隨者,彌爾也在這樣的教育環境中成為效益主義者。彌爾三十歲時,他的父親與邊沁相繼逝世後,開始自由地探索自己的哲學思想。三十五歲時彌爾與哲學家哈莉特.泰勒(Harriet Taylor)相識,彌爾認為《論自由》應該是與她的「共同創作」。一八六九年彌爾著作《女權辯護:婦女的屈從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中,可見泰勒對彌爾的重大影響。在泰勒的丈夫過世後,他們熱烈且真摯的愛情也有了結果,兩人步入婚姻。

彌爾的思想中,個人的自由與政治上的自由有什麼關聯性?他說政治自由允許個人發展,呈現於社會實踐潛能,因為所有問題都開放辯論,因此社會及科學上的進展都更加容易推動,結論是生命中所有細節都有益於更大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

在彌爾寫作的時代,他認為只有相當少數的國家,可以被稱為民主國家,政府的架構不能保證真正的自由,因為當權者將成為與人民不同的另一種階級。此外,即使是民選政府,依然會壓迫社會中某些團體,也就是「多數暴力」,彌爾認為這可能是比一般政治迫害更糟糕的統治方式,這是社會暴力,強迫每個人依照「對」的方式行動,說到這部分,彌爾預言二十世紀的共產國家,不符合新的社會規範,必須被「再教育」,這樣的政權不僅奴役人的身體,更看重奴役人的心靈及靈魂。

民主社會中,最重要的問題是治理社會、個人思想與信仰自由之間,如何妥善設定界線,多數統治不能建立任何普遍道德,但這卻是上流階層的喜好表現。彌爾說,少數宗教團體知道他們不可能成為主流,於是努力爭取法律上的宗教自由,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踐宗教自由。人類本性並不寬容,當太多互相競爭的宗教團體,互相不樂見對方成為主流團體時,就會順勢產生寬容的政策或法律。彌爾知名的保證自由、避免傷害的標準或原則,都是因這些發展出來的:

文明社會中,唯一能阻撓公民意志行使權力的理由,就是避免傷害他人。人的善,不管是實際或道德上的,都不足以成為藉口,不能理所當然地打著為你好的名義,或者為了讓你更快樂,被強迫或忍受強加於自己身上的行為,甚至只是在別人眼中看來,這麼做更為明智或更正確。

同理。政府或主流團體不能將法律強加於人們身上,理由只是「為了人們好」,反之卻將自由視為不好的事,除非公民行為顯然對他人不利,否則就應該有權為之。彌爾說:「只關心自己的部分,展現了他權力的獨立性,超越了自己,超越他的身體與心志,這個個體是至高無上的。」

特定自由

彌爾提出幾個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應該被視為基礎權利的個人自由:

  • 意識自由
  • 思想及感覺自由,包括「任何實際或推測、科學、道德、神學議題」
  • 發表意見自由
  • 嘗試或追求的自由,或者「制訂符合個人特質的人生計劃」
  • 交際自由,以及以特定目的聚集人群的集會自由

彌爾提到,即使在一八五○年代的英國,人們仍會因宣布不信上帝而入獄,這些人甚至沒有權力為他們的「罪行」申辯,社會普遍接受將不同信仰的人排除於法律之外。

矯正思想及信仰是件蠢事,在蘇格拉底及耶穌受迫害的前例中就能知道,彌爾說,但現在他們是歷史上最偉大的人物,當人人都看到那些曾被視為「邪惡」的人,如今都成為「偉大」的人,他們必須感知到現在的想法通常也有缺陷。彌爾說,歷史上無論什麼時候,社會或國家都會有不需爭辯的原則,避免討論大型議題,「我們不能期望找出歷史中某些非凡時期,普遍心理活動的規模」,一個國家會變得強大,不只是靠著強制秩序或權力,而是大膽放開手,了解藉由開放討論能得到的好處更多,確實,讓優秀的人盡情施展才華,就能有更大幅度的進步。

個人是良好社會的基礎

彌爾說,在個人發展方面,「異教徒的自我主張」與「基督徒的自我否定」一樣有效。一個人能對社會更有價值,與他們性格成熟成正比:「所有明智或傑出的事情,都必須來自個人;一般來說,首先來自一部分的個人。」

彌爾寫道,一個國家古怪行為的數量,會反映出其中的「天才、精神活力、道德勇氣」,英國維多莉亞時代以價值觀聞名,卻也是出了名的古怪時代。他說人就像植物:他們最大的不同,僅是讓他們蓬勃發展的需求不同。彌爾大膽地說,歐洲的成功是它養育且接納個人性格的成果,與中國或日本認為每個人都應該一致的觀點不同。

彌爾寫作時期剛好摩門教興起(就像是當時的山達基教),因為允許一夫多妻制,有位作者稱之為「退步的文明」,人們都想對它祭出禁令。雖然彌爾本身並不喜歡宗教,但他說:「我不知道有任何團體有權強迫別人變得文明。」如果社會中沒有其他人被他們直接傷害,就沒有理由以法律箝制它,彌爾以這個方式解決問題:

沒有人僅僅因為喝醉就該被處罰,但士兵或警察若在執行勤務時喝醉,就應該被處罰。簡單來說,只要有確切的傷害或造成傷害的風險,不管是對個人或大眾,就該被剝奪自由,以道德或法律論之。

但是,這種傷害必須是蓄意且清楚的,若非如此,人們應該要能毫無牽掛地跟隨他們的信仰、人生計劃、事業、興趣,而非法律。

運用原則

根據他的原則,彌爾用很長的章節討論政府政策的問題。舉例來說,自由社會中有沒有人能真正捍衛賣淫或賭博的禁令,人們應該可以在良心範圍內自由地買春或賭博,但「人們是否可以自由地為妓女招攬生意,或者開立賭場呢?」彌爾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但他重申政府的角色並不是為人們的「私利」制定法律,只是避免直接傷害;如果人們想要喝酒或賭博(或所有消極行為),那也是自己的選擇,政府只能透過稅金及頒布許可證,扮演避免傷害的角色,而彌爾同意提高酒稅,讓人們少喝一點。同時彌爾也支持政府要求想結婚的人們,提出他們有充足資源養育下一代的證明,避免孩子來到這個世界就因貧苦而過著悲慘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