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因為「白玫瑰運動症候群」,沒有人想當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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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運動參與者以為勇敢走上街頭,控訴不義,是把國家帶往更正確、更公義的方向。但,事實果真是如此嗎?
文:陳昭如
【失控的同理心】
恐龍法官?
司改會的蕭逸民說過,許案從頭到尾證據都十分薄弱,唯一能夠翻轉法官心證的,就是許倍銘的人格。如果眾人眼中有如「聖人」、「從頭到尾太乾淨」的許倍銘真的沒有瑕疵,為什麼法官不願相信他的說詞?
「許倍銘在法庭上的表現是九十九分。這個案子之所以會打那麼久,我認為是法官差一點就相信他了……就輸在那一分。」逸民說。
「這一分是輸在哪裡?」我問。
「就是白玫瑰運動症候群啊!沒有人想當恐龍法官。」
什麼是白玫瑰運動?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蘋果日報》獨家頭版新聞指出南部某六歲女童遭林姓男子性侵,高雄地院以林男「未違反女童意願」,判刑三年二個月。婦女團體及醫學專家咸認為,「法院這麼認定,不就等於宣告小女孩同意和陌生大人發生性行為,怎麼可能?」「六歲女童對性瞭解有限,對於不懂的事,即使沒拒絕,法官也不該認定她同意,如此判刑是離譜了!」至於民眾的反應,則是:「女童年紀那麼小,嚇都嚇呆了,怎麼反抗!」「發生在大人身上都會不知所措,何況是女童,怎可要求要反抗!」「法官真是沒有常識,亂搞!六歲女童根本沒有反抗能力,發生這種事怕都怕死了,怎麼反抗啊!」
這則新聞經過媒體大幅報導,立刻引起群情激憤。有網友發起「荒謬判決?太瞎了」的法官免職連署,立刻得到十幾萬人迴響。隔了幾天,《聯合報》與《蘋果日報》又刊出兩起性侵遭輕判的新聞,文中不斷強化「純真善良的女童最不該受到傷害」、「傷害無辜女童的犯罪者應該受嚴厲譴責」的立場,民眾對司法的不滿急速升溫,以「恐龍法官」、「白目法官」形容這些「欠缺常識」、「與社會脫節」的法官,掀起萬人聚集在凱達格蘭大道的「九二五白玫瑰運動」,同時提出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由七歲以下擴大至十四歲以下及身心障礙者、兒童受性侵害相關審判應有兒童心理專家全程陪同受害者出庭、以及不適任法官評鑑與退場,不受憲法終身職保障,要求徹底改革「恐龍法官」等訴求。
為了回應民眾憤怒的情緒,最高法院做成九十九年第七次決議,認定七歲以下兒童性侵害一律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總統馬英九、副總統蕭萬長及司法院長賴浩敏亦公開表示「司法固然要獨立,也要能貼近民眾感情」,對提名審理該案的審判長邵燕玲出任大法官「要對這項疏忽向社會大眾表示歉意,對未來依憲法之提名作業,會更加審慎,務求周延」。邵燕玲法官發表聲明,表示「為了避免困擾,決定懇辭總統提名」,事情才告一段落。
「白玫瑰運動」掀起的民眾怒火是否有道理?法官真的都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嗎?
以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蘋果日報》為例,該報除了女童被性侵的新聞 ,還刊出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題目是:「男子性侵六歲女,檢方求刑七年十個月,但法官以無證據顯示女童抗拒輕判三年二個月,你的看法?」這個調查的選項只有兩個,一是「不合理,判決荒唐」,一是「合理,凡事要講求證據」,如此充滿引導與暗示的標題及選項,用膝蓋想也知道最後結果會是什麼。
媒體如何主導了民眾對此事的觀感?發起「九二五白玫瑰運動」、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透露自己的心情:
當初看到媒體揭露此判決時,感到相當氣憤與不平,身為二個未成年孩子的父親,很難想像這樣子的判決,該如何保護這些孩子們的未來?為人父母者,又得再花多少心力去擔憂子女的人身安全?司法應給予安分守法百姓的保障……網友譴責的聲音,無法更改一審的判決,也不能讓審案的三位法官因本案而下臺,但我衷心地期望,司改不是喊喊口號而已,而是確實地執行。
曾香蕉看到的是原始判決?還是媒體詮釋的報導?就我的理解,有關林男遭到「輕判」的報導都是記者自行過濾、解讀的訊息,從未直接引用判決,一般人沒有機會、也不太可能讀到原始判決。所以,法官真是如報導所說的,以「未違反六歲女童的意願」做出判決嗎?就如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所言:
合議庭幾位法官在判決書裡,從頭到尾都沒說女童同意被性侵,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這是法律爭議,也是立法不妥所致,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林男犯案的消息曝光,人人喊殺,而且想殺的不只是林男,還包括負責的法官。如果法官從未在判決書裡說林男是因「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被判刑,為什麼外界排山倒海的抨擊卻認定如此?
要瞭解這點,我們必須重新釐清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
二○一○年二月六日,林男在高雄地方圖書館旁,將一名陌生女童抱在腿上,用手伸進運動長褲裡,先是隔著內褲撫摸她陰部,並以手指插入陰道,直到路過民眾遏止林男為止。檢方依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林男七年十個月,但在一審時,高雄地方法院根據林男說沒有使用暴力,以及路過民眾表示沒看到女童反抗或求救,認為林男「無客觀明顯的使用強暴、脅迫等強制力手段」,決定改採刑法第二二七條「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三年二個月徒刑。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林男「無客觀明顯的使用強暴、脅迫等強制力手段」,而不是「未違反六歲女童的意願」;也就是說,法官的重點不在於林男是否「有違女童個人意願」,而是他是否「做出強迫女童就範的行為」。對此,錢建榮法官提出深刻而清楚的見解: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被稱為「強制性交罪」的刑罰法律,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限制行為,不一定是要有形的強制力,只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就構成本罪……換言之,本罪的重點在違反意願的「方法」,而所以要證明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其實正是要保護人民不會因為無端的指控而入罪……只有行為人實行了限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行為,才能清楚地證明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否則豈非空口白話?如果只要被害人空言指述違反其意願就判處被告重罪,我想這才是屈從於民意,不能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的「恐龍法官」。
細讀邵法官擔任審判長的最高法院刑九庭合議判決,該庭要求原審法院查明的,正是被告「有無實行違反六歲女童意願」的方法,絕非要原審法院查明「有無違反六歲女童的意願」,因為法官的腦袋與庶民沒有不同,三歲或六歲的女孩當然沒有性交的意願,這不用證明,依法也毋須證明,是媒體不明究理,自始就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來指控這些判決的法官,民眾更因欠缺資訊及判斷能力而隨媒體起舞,加上說不清的法院發言人,更因為最高法院去年因為媚俗而棄守立場的決議,導致適用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的法官全成了恐龍法官。
臺中地院法官張升星亦指出,整起事件之所以引起民怨的癥結,在於「立法不當,讓法官量刑不當」、「法官不像社會講得那麼笨,非要被害人極力反抗,才認為違反意願」、「對法官而言,從輕量刑,被告較不會上訴,可能涉及法官升遷問題。」
一般認為司法審判給出刑罰就等於正義,而「重罰」就是伸張正義的最佳途徑。但若就法論法,這個案子重點在於被告有沒有進行強制行為,法官採取刑法第二二七條「與未成年男女性交罪」判刑,既不用判斷是否違反性自主意願,也可以保障涉案人不致受到司法的迫害,不過該條文最高可判林男十年,法官判的是三年二個月,這樣的結果或許不符民眾期待,但就法理而言未必有誤。只是民眾憤怒的情緒,讓不同聲音都被扣上「支持性侵犯」的大帽子,使得相左的意見淹沒在嘈雜的抗議聲浪中,終至消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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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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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00 - 18:00
地點:華山1914文創產業園區西4館&西5館
購票詳情洽:《2222-未來選擇地》

▶展場提供觀展證書申請
完成觀展後,可於現場依照工作人員指示,完成電子證書申請流程,將於一週的工作天寄出證書電子檔案,提供大人、小孩一個觀展紀念。

(註1)SDGs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是一項全球共識,旨在2030年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系列目標。由聯合國提出訂定17項明確目標、涵蓋169項具體指標,目的是實踐地球上所有面向的永續發展,包含地球環境保護、社會公平正義、永續經濟發展。
17項永續發展目標:
1.消除貧窮、2.終結飢餓、3.健康與福祉、4.優質教育、5.性別平等、6.淨水與衛生、7.可負擔的永續能源、8.就業與經濟成長、9.永續工業與基礎建設、10.消弭不平等、11.永續城鄉、12.責任消費與生產、13.氣候行動、14.永續海洋與保育、15.陸域生態、16.制度的正義與和平、17.永續發展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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