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著茶跑的人生:蔡宇傑與他的「越南茶文化」研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越南茶文化源遠流長,歷史上早在漢唐時期,就有茶葉貿易路線往來越南;雖然現在大部份人提到南越就直覺認為當地產咖啡,但其實有一段時間,南越的茶葉產量是多於咖啡的,這點連越南人自己都不是很清楚。」
撰文/Asuka Lee
照片提供/蔡宇傑
這天跟蔡宇傑碰面時,他一坐下就熟練地從背包掏出整副茶具,再拿出一包遠從越南帶回來的茶葉,跟店家要來的熱水淋到茶葉上後,頓時室內茶香四溢,但他試嚐了一小口,眉頭一皺:「味道不對,應該是水溫不夠,這壺我不滿意。」
他很快地把不完美的成品倒掉,轉頭去向店家討取水溫更高的熱水,再試泡了一次方才滿意點頭,倒了一杯遞到我面前,一喝下去果然甘甜清新、溫潤爽口,雖然只是一個訪談前的小插曲,但從中就能看出他對茶的堅持,簡直到了有點龜毛的地步。


台灣盛產茶葉,然而連鎖手搖茶攤出現後年輕世代趨之若鶩,使用傳統茶具泡茶逐漸與銀髮族畫上等號,我眼前的蔡宇傑正值而立之年、外貌斯文高挑,看上去與一般大學裡的青年學子沒兩樣,實在難以想像在這樣年輕的外表下,會有這麼「老成」的興趣。
「我大學唸政大外交系,那時同學之間流行去鄰近的貓空茶園打工,我也去了,大概從那時候開始接觸茶葉與茶藝,越喝越有興趣,慢慢就迷上茶館那種三五好友泡一壺好茶、天南地北聊是非的氣氛。」
蔡宇傑的母親來自越南,長大後他靠著自學練就極優異的越南語能力,大學時代就到處開班授課教越南語,也讓他時常登上媒體版面,成為「新二代」族群中的名人;當他大學畢業時,其實可以馬上投入職場、靠著外語能力謀得不錯的職位,但或許對「茶」有一生懸命的堅持,宇傑選擇走上學術研究的道路,考取台師大華語教學系碩士班,並決定以「越南茶文化」作為畢業論文的主題。

網路謠言成動機,為探尋「真實的越南茶」而做研究
「越南茶文化源遠流長,歷史上早在漢唐時期,就有茶葉貿易路線往來越南;雖然現在大部份人提到越南南部(南越)就直覺認為當地產咖啡,但其實有一段時間,南越的茶葉產量是多於咖啡的,這點連越南人自己都不是很清楚。」
一開口講起茶就頭頭是道,不難看出蔡宇傑做研究的紮實程度,為何想研究千里之外的越南茶、而非土生土長的台灣茶?動機有兩個,第一個動機是越南與台灣同樣有品茶、泡茶的文化,同時身具兩國血統的他在這件事情上找到共通點,至於第二個動機則十分有意思 ── 跟兩則網路謠言有關。

2014年底到2015年中,網路上先後出現兩則來路不明的消息在各大群組流傳,內容大意是統一超商旗下熱門飲品「茶裏王」使用越南茶葉並被驗出含有劇毒,雖然當事企業很快就出面澄清謠言子虛烏有,但仍造成國內民眾恐慌,一時之間「越南茶 = 有毒」的形象深植人心;再加上台灣社會長期流傳另一項謠言:「美軍打越戰時在越南大量噴灑落葉劑,造成越南土壤有毒」,新謠言加上舊謠言威力加倍,越南茶頓時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身為半個越南人且熱愛喝茶的蔡宇傑也注意到此現象,他冒出一個想法:「越南茶真的都是台灣人口中講的爛茶嗎?真實的越南茶又是什麼樣子?」靠著對茶的認識與研究,他釐清上述都是以訛傳訛的謠言,然而同一時間,他卻觀察到台灣的越南社群對這些謠言的澄清發聲非常薄弱,了解之後才發現,原來大多數越南人自己也不太懂母國的茶產業與茶文化。
蔡宇傑心想,既然自己長期都在教授越南語、推廣越南文化,那就用同樣的精神去做研究吧,且一定要跳脫台灣人的本位主義、重新從越南人的角度去認識越南茶,於是在確定錄取碩士班時,他就打定主意要以越南茶文化作為研究主題。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隻身策劃赴海外田野調查
決定方向之後,2017年初蔡宇傑開始為論文做文獻探討,精通越南語的他透過管道找了不少跟越南茶有關的中、越文書籍,但越文書籍大部份在講述製茶產業現況,中文書籍又常對越南茶有偏見,至於他最想探索的歷史、文化、特色則鮮少提及。
「一位越南茶界老前輩曾經感慨,越南人喝茶的歷史悠久,茶文化其實早已融入越南人的日常生活當中,但現代人卻忽略了這件事。」蔡宇傑舉例,南越地區由於天氣炎熱,時常會有不具名善心人士主動沖泡一大桶冰茶擺放在人行道旁,供路上任何有需要的人(基層勞工、販夫走卒、甚至乞丐)免費消暑解渴,稱之為「冰茶文化」,這種人與人之間透過茶而產生連結的風土民情,正是他追尋的目標。
於是2017年春季,蔡宇傑策劃了一場長達半年的田野調查兼壯遊 ── 他以越南南部大城胡志明市作為起點,花費半年時間(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逐漸旅行北上到達終點河內,沿途拜訪各地的知名茶館、茶界名人、以及鄉村的茶產區,用最草根的方式去親身體驗越南庶民生活中的茶。
這趟壯遊聽起來很浪漫,但蔡宇傑其實很焦慮,因為文獻探討處處碰壁,出發前他僅能掌握30%的拜訪對象,其他事情只能到當地再想辦法,不過擔心再多也沒用,他帶上過去教越南語所存的6萬台幣當旅費,隻身飛往旅程起點胡志明市。


那場橫跨北、中、南越的半年壯遊
到達胡志明市後,蔡宇傑透過朋友收留解決住宿問題,安頓好之後他便開始四處拜訪茶館與茶界人士,待在南越期間有幾個亮點,他與當地兩位茶界赫赫有名的作家范文婁(Phạm Văn Sau)及張圓珍(Trương Viên Trân)見到面(後者甚至不輕易接見外人),兩名前輩毫不藏私地與他暢談心目中的越南茶文化、以及將品茶融入文學寫作的經驗,這些談話都讓他心生景仰、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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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