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免責聲明書」,格鬥場上的一切傷害就不需要負民事責任嗎?

出示「免責聲明書」,格鬥場上的一切傷害就不需要負民事責任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並非一切因運動上所發生的傷害都一概不需要負擔民事責任,毋寧是行為人於實施運動行為時已盡其應有之注意,或該運動行為並未超出通常範疇者,其行為始可認不具不法性,而可以免責。

文:高培恆

近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網路紅人吃屎哥公開要挑戰成吉思汗館長,館長欣然接受挑戰,吃屎哥也依約前往林口道館赴戰,全程網路直播。館長現身後,馬上出示一紙「免責聲明書」要求對方簽署,聲明書上清楚載明:「因參賽所生之傷勢須自行負責,概與雙方無涉」等文字;結果不出所料,比賽剛進行約1分多鐘,只見館長「雙手讓你」,使用了幾個連踢攻擊吃屎哥下盤,就讓吃屎哥痛到倒地求饒,哭喊「館長對不起,以後不敢再來了!」。

像這類網路上引起矚目的爭議事件,往往引起網民正反雙方的論戰,這裡我們姑且先從吃屎哥與館長之間個案中抽出,嘗試跟大家聊一聊運動比賽中造成他人受傷的相關法律問題。

格鬥運動上發生的一切傷害都不需要負民事責任嗎?「免責聲明書」效力為何?

首先應該釐清的是,並非所有事情只要雙方簽了同意書就可以百無禁忌、為所欲為。假如雙方事先約定同意書內容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仍然有可能是無效的(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因此在探討各類運動所造成的傷害事件,仍應回歸具體個案來認定行為人到底在法律上面站不站得住腳,需不需要為其行為負擔責任。

那麼關於運動造成的傷害事件,法律上該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需要為自己的「運動行為」傷害他人身體,而負擔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呢?學者大致有提出「自甘冒險理論」、「故意或魯莽行為理論」以及「固有風險理論」等等理論來探究處理。(參考陳聰富教授「自甘冒險與運動傷害」,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3期,第1至27頁。吳志正教授「運動參與者於運動中對他人人身侵害之民事責任,台大法學論叢第42卷第1期,第121至133頁)

簡單而言:「自甘冒險理論」,強調在運動中受到傷害的這個風險,已經得到被害人同意;又「故意或魯莽行為理論」著重於判斷運動比賽中的行為,是否合於運動通常範疇之舉動;而「固有風險理論」則建立在運動本來就有其風險,如果風險是運動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於該固有風險範圍內,運動員並沒有保護他人免於受傷的義務。

前面幾個理論,學者們固然嘗試以不同角度切入,探討因運動所造成的傷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透過簡單認識這些學說立論基礎,不難發現它們的共同點在於揭示「運動」與「日常生活之一般活動」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說運動相較於日常生活一般活動而言,運動因為本身性質上具有比較高的風險性,運動者在決定參與該運動之前,就已經可預期到自己參與運動一定會伴隨著相當程度不可避免之受傷危險。申而言之,參與運動比賽,就各該運動本質上所具有的風險範圍內之所受到的傷害,應該認為運動者已經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運動者只能就他人「超出運動通常範疇的行為」或「故意或魯莽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請求損害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39號判決參照)。


此外,最高法院亦有判決認為,所謂「可容許之危險」,係指行為人遵守各種危險事業所定之規則,並於實施危險行為時盡其應有之注意,對於可視為被容許之危險得免其過失責任而言。可知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從事運動等具風險行為,如果確實遵守運動規則,並且盡到一定注意義務,這時候對於運動所造成他人的傷害就可以免責,亦與上開學者見解不謀而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上所述,從前面學者以及法院見解吾人可以得知,並非一切因運動上所發生的傷害都一概不需要負擔民事責任,毋寧是行為人於實施運動行為時已盡其應有之注意,或該運動行為並未超出通常範疇者,其行為始可認不具不法性,而可以免責。

那麼吃屎哥跟館長這次的比賽,吃屎哥因此受傷了,館長需要為其行為負責嗎?

這次比賽過後,館長又開了一次直播,特別強調自己控制在踢他屁股後側大腿肉多的部分,比賽直播影片中也可以清楚看到館長有刻意避開吃屎哥的頭部腹部等脆弱部位,甚至在比賽前就先讓吃屎哥帶上頭盔、護甲,再再可知這場比賽,館長都控制在安全範圍內,顯然已盡其應有之注意依社會一般經驗。並且吃屎哥所受的傷害亦屬於搏擊運動本來就有的本質上風險,因此可以認定館長的行為沒有不法性,而無須負責。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