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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劇「Open mic」與言論自由:「曾博恩調侃鄭南榕」從不存在

喜劇「Open mic」與言論自由:「曾博恩調侃鄭南榕」從不存在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人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就該謹言慎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等同於主張:只要是公眾人物,任何時刻都必須對言論進行「自我審查」。

文:許家愷(台灣大學哲學研究所)

曾博恩已經承認了自己開了不當玩笑,這件事在事實上是發生過的。但博恩這個不當玩笑,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被民眾知道,即使知道了也不該採取對博恩的檢視與批判。在對價值判斷產生影響前,應該就讓它從不存在過——這一切的一切,背後所涉及的概念與原則,可能會比你想像得更重要。

從一開始,民眾就不該知道這件事

曾博恩先生是在一場性質為「Open mic」的酒吧演出中說的這個笑話。「Open mic」是單口喜劇表演的一種形式,作為一個並不大眾的活動,在英文世界也難以找到關於「Open mic」的明確定義,但如果去翻閱臉書英文的活動列表,會發現「Open mic」與「freedom of speech(言論自由)」同步出現在活動名稱中的概率極高。

而台灣脫口秀界的「Open mic」更加特別,很少會有人如歐美般擺一頂帽子或箱子請人自由樂捐,我想著也是一種文化差異的表現。既然如此,更加強調「完全免費」的台灣「Open mic」,應該也擁有更多權利去要求觀眾遵守一些規則。

在這些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在多數「Open mic」的開場時都會告知觀眾:這是一個喜劇演員們用於「測試」梗的場域,是自由發揮與練習的場域,所以請你們不要將場內的任何內容外洩。換而言之,大家約定這是一個私下的、非公開性的場合

這些規則不見得是明文的白紙黑字,更多是一種脫口秀演員與觀眾的默契,它本質上與牧師不會將信眾在告解室內懺悔的內容曝露於陽光下、新聞記者不會偷錄聲明是「off the record」的談話一樣,約定何種情形下為非公開場合,主要依賴由社會信任建立的默契。

以上的例子會遭遇意外,例如牧師聽到了逃脫法律制裁的殺人犯自白時如何抉擇,記者面對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問題時如何自處,都存在打破這種信任的可能,但曾博恩這次的狀況,怎麼看也不到這種程度。

「人間燒一個東西,陰間就會收到另一個一樣的東西。所以當鄭南榕自焚之後,陰間就會有兩個鄭南榕。」

他的這段發言從法律或公眾利益的視角來看,很難認定這裡面包含什麼嚴重的惡意或輕蔑,網路上也有人不覺得這算是冒犯——就是為了反對這樣的言論,從而輕易打破默契與規則的那一位觀眾,他損害的是脫口秀演員們與觀眾間的信任,甚至不可避免的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信任程度。

就算外洩,民眾也不該以此檢視博恩本人

法院未判決之前,嫌疑人都是無罪的。同樣的,在8月9日薩泰爾公司博恩臉書粉專分別發文之前,人們有的證據不過是一張截圖,有哪一家媒體尋找過第二信息來源嗎?更諷刺的是在8月7日至8月9日的大多數媒體報導時,連截圖都沒有附上直接文字引述曾博恩的那一段話。

然後幾乎所有人都將事情當做真實的開始了討論,不消說各家媒體言之鑿鑿「博恩失言」,連鄭南榕基金會也赫然在列——彼時薩泰爾公司的聲明是暫時無法核實此事,從而使得支撐了兩日討論的證據不過是一張截圖。不禁感歎:在台灣毀掉一個人竟然如此容易?那便無今日之事,若他日買通三人並能與博恩私下單獨相處一段時間,豈不也能三人成虎?

這一部分是對於可能出現假新聞的憂慮,期待大眾能夠更加審慎得對待未經核實的信息來源,但面對如今博恩的承認,已經難以令人們接受並反思。不過幾乎所有人都犯了的第二個錯誤,仍然存在。

在無罪推定以外,司法調查中有所謂的「毒樹理論」,就是說如果調查的方式不合法,那取得的證據就是無效的。在邏輯原則上是「若p則q」的一種應用——當前提p為假,結論q無論是真是假,推論本身都會成立,從而造成該推論難以有現實效力的困難。

當所謂的「證據」,是經過有人違反既有規則提供的時,它的證據效力就喪失了。當這位指責曾博恩的觀眾,違背了脫口秀演員與觀眾間的默契,將博恩的話語洩露的那一刻起,他的話就徹底喪失了值得被相信的基礎。

當然,世間也有違背協議向報社爆料的人物,但筆者認為事情嚴重的不同程度決定了應有的態度。當年《華盛頓郵報》報導美國政府刻意隱瞞越南戰爭的真相,都是在極大的爭議中,一直堅持到打贏了最高法院的官司,才敢於真正大批量得使用被政府裁定為非法洩露的文件——日常生活的我們,面對既有的並沒有什麼爭議的日常規則,難道不該先考慮對這些規則本身的尊重嗎?

也有人認為,博恩說了這些就是不對,作為公眾人物就該謹言慎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你們知道這樣說,實質上等同於在主張什麼嗎?它等同於主張:只要你是公眾人物,任何時刻都必須對言論進行「自我審查」,要求公眾人物在任何情況下,說出的每一句話都是以「預設被要被檢視」為前提的。這一場大眾對於博恩「私下言行」的檢視與批判,正在推動這種寒蟬效應的產生。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事實上的確要比一般人少,但即便享受著「記者」報導特權的狗仔隊也不能用鏡頭拍下公眾人物在他私人空間裡的活動。《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規定了窺視、竊聽、用工具記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者的刑責,雖然此事中完全用不上刑法,但既然約定了「Open mic」的空間是非公開性的,整個社會也應當更加嚴肅、審慎地對待那個空間內發生的一切事情吧。

台灣社會,真的準備好要讓博恩為這個言論承擔代價了嗎?

有很多人將「脫口秀的言論自由是受限的」為理由指向了美國——沒有人敢拿911開玩笑、除非本民族不然不能隨便拿少數族裔開玩笑……等一下,我們先來問個問題,拿美國來比,合適嗎?

「言論自由」的調查倒是沒有,但我們有一個很相關的數據:「新聞自由指數」,由「無國界記者組織(RSF)」發佈。在2019年的數據中,台灣為世界第42名,而美國為世界第48名,台灣是要參考一個新聞自由不如自己的國家的言論自由度嗎?